用人單位開除僱員 下個月才能拿到工資 怎麼辦

時間 2025-04-11 03:40:27

1樓:微風

用人單位開除僱員,勞動者下個月才能拿到工資屬於用人單位違反《工資支付暫行條例》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蔽圓實踐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在下一次工資發放日統一發放。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凳襪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棗並激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大網

要有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公司。

3樓:青山秀水秀生靈

向當地勞動監察投訴。

被開除上個月工資還有嗎

4樓:李軍巖

法律分析:上個月工作,應當正常發。這個月工作按照工作日結算。

至於其他應該按照裁決處理。被公司開除,是可以拿到工資的。如果是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或者觸犯刑法的,公司可以開除。

如果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的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被開除了,能拿到工資嗎?

5樓:簡簡單單

1、被用人單位開除的,按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也是要支付工資的。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6樓:網友

必須給你工資,上多少天班給多少天,而且開除要另外多付你1個月的工資,但沒有你說的那麼誇張多給你兩三個月的,這個是新勞動法規定的,如果你跟他要他不給,就給他說新勞動法的條文,網上有的一查一看就知道了。

一般都可以拿到,如果不行,找到你在那裡工作過的證據去勞動局投訴,用人單位不希望勞動局上門查他們,如果不發給你,你暗示一下會去勞動局投訴,應該沒問題。請採納。

能問一下,你們籤合同了嗎?工作多久了?

7樓:網友

你好,你可以拿到工資,另外公司辭退你,你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你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可去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8樓:上海李慧

您工作期間的工資能拿到;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需證明開除您的理由合法正當,否則不僅要支付工資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9樓:上海

可以要求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開除員工當月工資發放嗎

10樓:律漸

被辭退時當月工資是會發放的,因為勞動法中規定,勞動者只要勞動,那麼就有權利享受到相應的勞動收入,即使是被辭退,也可以享受工資待遇收入,而且如果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當按照法定規定經濟補償標準兩倍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飢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爛世蘆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返弊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工作被開除工資怎麼算

11樓:惠企百科

被公司開除了工資計算方法如下: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每年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用人單位依據規定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的,多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員工存在不當行為或處於試用期內的,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派弊洞付補償金;存在規定情形的,單位額外支付勞動卜悉者乙個月工資後可解除勞塵枯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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