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廊俠潞
夫妻一方對外擔保,產生的擔保之債一般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不必承擔還款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滿足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一方對外保證,系基於特定人身關係的信用保證,此擔保的目的只是為實現債務人的順利借款,一般情況下另一方受益的可能性很小,尤其是無償擔保,並非是為了滿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如果債權人也無法舉出證據證實擔保人配偶從擔保之債中受益,則其配偶無需承擔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覆函》(民一他字第9號)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你院(2014)閩民申字第1715號《關於再審申請人宋某、葉某與被申請人葉某某及一審被告陳某、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意見,即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樓:阿哲
擔保之債」是屬於債務的一種,如果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外的擔保所產生的債務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或個人債務,那就需要看具體是什麼情況了。第1種情況是,夫妻一方對外有擔保之債之後另外一方明確表示願意共同承擔;或者為了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過程中為了獲得一定的經濟收益的情況下作出擔保責任,且獲得的經濟收益是用於家庭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的,應當視為夫妻共債。第2種情形是,夫妻一方純粹是為了朋友交情,在沒有取得收益也沒有任何的報酬的情況下所產生的的擔保之債的,屬於「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後建議是,日後做什麼也不要做擔保人。因為,債務人就用你擔保所得來的資金去再投資或出去瀟灑,且不能按合同約定時限內去清償債務時,擔保人就有義務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最簡單的說,別人把你「賣」了之後數著錢出去瀟灑了。
您呢,連摸到沒摸過錢的情況下,還有義務替他人清償債務,你說冤不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樓:陳婭雯
法律分析:根據規定,如果擔保未經夫妻另外一方同意改鍵,也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生活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大殲叢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滾櫻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4樓:彭宗輝
就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設立的擔保之債而言,如果其對外擔保並因此獲得經濟利益,這種利益往往用於家庭生活,那麼該擔保之債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對於夫妻一方無償擔保而產生的債務則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擔保人未從擔保行為中獲得利益以此幫助家庭生活,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一、怎樣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夫妻共同債務。
3、是夫妻之間是否有約定,如果夫妻之間存在約定,即使不具備以上的兩個條件,同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正確劃分夫妻共同債務不僅關係到家庭以及夫妻雙方各自的經濟利益,也與債權債務御慶蔽人的益息息相關。如果對於這些債務處理不當的話,就有可能會損害到他人的利益。
二、夫妻共同債務應該如何處理。
1、鎮州對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優先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這是我國《民法典》明文規定的,有利於及時徹底地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2、對未到期債務視為已到期債務,但應當減去未到期利息。
未到期債務是合同之債,當事人雙方約定了債務履行期限,在期限未到之前,債權人無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人亦有權拒絕履行。如果夫妻一旦解除夫妻關係,未到期債權人實現其利益必然增大風險,因而應當將未到債務視為已到債務,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這對於債權人和夫妻雙方都是公平合理的。
3、當夫妻共同差衫財產不足給二個以上債權人清償債務時,應當按比例清償。
二個或二個以上債權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應當按照乙個標準的尺度,公平受償。
夫妻一方對外擔保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5樓:普勝達事務所
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李瞎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從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來看,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於、源自、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了共同生活或者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該債務的形成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夫妻雙方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或者說夫妻雙方已經或應該從該債務行為中獲益。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除外。」
具體說來,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疾病所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5.因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
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理論上,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應考慮兩個標準: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伏空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哪廳空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對外擔保形成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6樓:潘登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對外擔保形成債務,如果該擔保未經夫妻另外一方同意,也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生活,則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屬於一方的個褲源人債務,由一方自己負責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購胡逗態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指遲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方對外擔保之債應該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7樓:胡文學
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了擔保,因此形成的擔保債務並非為夫妻共凳遊同生活、生產經營的需要,夫妻雙方也未從該保證行為中受益,此擔保之債當然不能成為夫妻共同債務。當然,如果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夫或妻知道另一方的擔保行為,並且認可此種擔保行為,抑或夫妻雙方從擔保行為中共同獲益,則可以要求他們以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肆源。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棗雹銷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一方對外擔保所形成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8樓:張瑩瑩
夫妻一方對外擔保所形成債務的,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判斷。如果該擔保未瞎州經夫妻另外一方同意,也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產生活,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兆神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族滑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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