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一下刑法上因果關係的認定
1樓:休閒娛樂
因果關係決定刑事責任的有無。因為犯罪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所以如果乙個行為成立犯罪就必然在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那麼,如果在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時候,這個行為就不成立犯罪。
可見,因果關係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前提。例如,關於轟動一時、熱議至今的「許霆案」,案件主人公許霆如果構成犯罪,那麼,許霆的取款行為與銀行的財產損失必需存在因果關係。
而在許霆的取款行為和銀行財產損失之間有乙個介入情況,就是自動取款機發生故障,那麼,這三者之間如果成立因果關係,它們之間必需具備一種可傳遞的因果關係,但是我們發現,許霆的取款行為既不是自動取款機發生故障的充分條件,也不是自動取款機發生故障的必要條件,更不是充分必要條件,所以,許霆的取款行為與銀行的財產損失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因此,許霆的取款行為不構成犯罪。
因果關係還決定刑事責任的範圍。在犯罪行為事實清楚的情況下,犯罪人對那些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是刑法上因果關係需要解決的乙個重大問題。
這時需要明確是物理運動中的因果關係還是社會運動中的因果關係。而犯罪是一種社會運動的形式,如果將其降格為物理運動,那麼,就會出現難以理解和解釋的狀況,所以筆者主張因果關係是社會運動中的因果關係。
據此,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範圍也就是因犯罪行為引起的危害結果範圍。換言之,因果關係對於確定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範圍具有重要作用。從原因的角度劃分,危害結果的範圍可劃分為作為造成的危害結果和不作為造成的危害結果;以危害結果的表現形態為標準,危害結果的範圍可以劃分為物質性的危害結果和精神性的危害結果。
2樓:網友
這還是比較複雜的乙個問題,司法考試每年都會考的,建議進行綜合性的學習。涉及到因果關係中斷等等知識點。
請問如果天然氣燥炸嚴重**,**說出結果而不去理採怎麼了辦呢
3樓:洵事求正
發生意外事故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國家相關部門會成立調查組,對於事故的原因進行調查,調查組的成員一般都是由專業水平比較高的人員組成,相信他們的調查結果是權威準確的。
4樓:撤軍
那麼這個結果有疑問了。要知嚴重**是要負責任的。你說該怎麼辦?
刑法中不作為犯罪的認定
5樓:匿名使用者
b :父母有養護子女的法定義務,對該義務不作為致使子女死亡,是不作為犯罪先行行為,構成不作為犯罪。
而在c中,丙是維修鍋爐的人員,鍋爐**這個危害結果並不具備必然因素,也就是沒有什麼可以證明不維修鍋爐一定會**,丙不存在構成不作為犯罪的先行性行為。
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從行為人的阻止危害發生義務、以及構成危害發生結果先行行為兩方面出發,有效判定不作為犯罪司法罪責。
6樓:小野哥哥的肉肉
你下不作為犯罪,詞條解釋特清晰。遺棄罪屬於不作為犯罪。
如何認定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7樓:中科院大明白
刑法上因bai
果關係的認定。
刑法du以其自身zhi的目的、任務和機能dao
而帶有。回一定的價值取向,以此。
答為出發點,對社會中人的行為和危害結果進行評判。在現實中,一般都是先有危害結果的發生,然後根據危害結果和各種事實,查明案件,分析事實因果關係聯絡,從中判定什麼樣的行為應對此危害結果負責,這即是乙個刑法上因果關係的判斷過程。在認定因果關係時一定要注意以下幾點:
刑法上因果關係只是研究某種行為是否某種結果的原因,即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關係,而不是對行為與結果本身的研究;也不能取代對危害結果的認定。
因果關係具有客觀性。因果關係是一種特定條件下的客觀聯絡,不能離開客觀條件認定因果關係;行為人是否認識到了特定條件,不能左右對因果關係的認定。
乙個危害結果可能由數個危害行為造成,因此,在尋找原因時,不能輕易否認其他行為同時也是該結果發生的原因;在認定某一行為造成某一結果時,也不要輕易否認該行為造成了其他危害結果。
在行為人的行為介入其他因素時,要判斷某種結果是否行為人的行為造成時,應當考察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況的異常性、介入情況對結果的作用大小等。
刑法中對於一年的認定
8樓:網友
刑法中的以上和以下包括本數。
刑法第九十九條【本數涵蓋範圍】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我國刑法中故意和過失的種類
9樓:榴蓮泡芙小蛋糕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認識程度上的差別,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但這種認識程度上的差異並不影響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明知的,無論是明知其必然發生還是明知其可能發生,並對這種危害結果持希望其發生的心理態度,即可構成直接故意。
2、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指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不包括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因為放任是以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具有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這種或然性為前提的,如果行為人已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又決意實施的,則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觀意志只能是屬於希望結果的發生的直接故意。
間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從容的態度。正因為如此,危害結果的實際發生是認定間接故意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發生危害結果,就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3、疏忽大意的過失。
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從而構成犯罪。所謂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發生結果的認識能力而言。
應當預見要求根據具體情況,確認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斷,包括根據行為人的年齡、工作職責、文化程度、知識水平、工作經驗、生活經驗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說粗心大意、忽略、忘記、沒想到等。
4、過於自信的過失。
即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構成犯罪。這種過失,就行為人的認識能力來說,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同時又懷著某種僥倖心理,輕信這種結果也許不會發生。
10樓:網友
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心態分為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犯罪分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
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即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心態是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又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也即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心態是犯罪過失。
犯罪過失又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於自信的過失。
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
過於自信的過失,又叫「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11樓:網友
故意: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與疏忽大意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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