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吳未秋
1、《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如下: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2、如有需要請委託本律師辦理。
刑事訴訟法八十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2樓:洪波
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尺絕慶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一、刑事拘留多長時間?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可見,刑事訴訟法八十條規定的是針對刑事拘留應該滿足的一些條件。提到刑事拘留大家都會發現,公安機陵握關當然沒有巨集早任何的權力對我國普通公民進行拘留,絕大多數的已經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實就是乙個時間的問題等待判刑了而已,當犯罪嫌疑人滿足有犯罪證據等這些情況是與被刑事拘留的話,工作人員也得先得了拘留證以後程式才是合法的。
刑事訴訟八十二條
3樓:胡曉文
刑事訴訟法八十二條內容是: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等情形。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改手叢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核櫻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訴法八十條的內容是什麼
4樓:劉偉長
刑訴法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一、司法解釋。
刑事訴訟襪燃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告段虛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燃薯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審過程中衝擊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礙訴訟進行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法院可以決定對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處罰,或者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論何種拘留,均由公安機關執行不管是公安機關決定的拘留,人民檢察院決定的拘留,還是人民法院決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138條,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款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網頁連結 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版 第一百三十八條是 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 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第一百三十八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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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辯護人能否當庭舉證,刑事訴訟法 鑑定能不能當庭提出
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託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監護人 親友。但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他既不從屬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