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運輸承運人法律風險有哪些?

時間 2025-07-16 08:00:23

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 法律問題

1樓:齊麗芳

法律分析:海上承運人責任指承運人違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約定,造成承運貨物滅失、損害或遲延交付時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八十一條 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時,收貨人未將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情況書面通知承運人的,此項交付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以及貨物狀況良好的初步證據。

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情況非顯而易見的,在貨物交付的次日起連續七日內,貨櫃貨物交付的次日起連續十五日內,收貨人未提交書面攔頌消通知的,適用前款規定。

貨物交付時,收貨人已經會同承運人對貨物進行聯合檢查或者檢驗的,無需就所查明的滅失或者損壞的情況提交書面通知。

第八十二條 承運人自向收貨人交付貨物的次日起連續六十日內,未收到收貨人就貨物因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而提交的書面通知的,不負簡知賠償責任。

第八十三條 收貨人在目的港提取貨物前或者承運人在目的港交付貨物前,可以要求檢驗機構對貨物狀況進行檢驗;要求檢驗的一方應當支付檢驗費用,但是有權向造成貨物損失的責任方追償。

第八十四條 承運人和收貨人對本法第八十一條和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檢驗,應當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條件。

第八十五條 貨物由實際承運人交付的,收貨櫻並人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向實際承運人提交的書面通知,與向承運人提交書面通知具有同等效力;向承運人提交的書面通知,與向實際承運人提交書面通知具有同等效力。

海上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責任有哪些

2樓:吳莉

1、承運慎盯人的適航責任,承運人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時,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處於適航的狀態,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品,是貨艙、冷藏艙、冷氣艙是與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

2、承運人的管貨責任;

3、不得不合理繞航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規定,海上運輸,是指海上貨物運輸和海上旅客運輸,包括海江之間、江海之間的直達運輸。本規定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

一、什麼是國際商事仲裁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範圍。

國際商事仲裁,是指解決對外經濟、**、運輸和海事中爭議的方式之一。

通常是在爭議發生時,雙方當事人通過自己訂立的仲裁協議(或雖未訂立仲裁協議但雙方均同意採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

將爭議提交仲裁協議中規定的仲裁機構(或雙方一致選擇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範圍:

1、租船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或者提單、運單等運輸單證所涉及的海上貨物運輸、水上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爭議;

2、船舶、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的買賣、建造、修理、租賃、融資、拖帶、碰撞、救助、打撈,或貨櫃的買賣、建造、租賃、融資等攜橘業務所發生的爭議;

3、海上保險、共同海損及船舶保賠業務所發生的爭議;

4、船上物料及燃油**、擔保爭議,船舶**、船員勞務、港口作業所發生的爭議;

5、海洋資源開發寬隱和利用、海洋環境汙染所發生的爭議;

6、雙方當事人協議仲裁的其他爭議。

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在海上貨物運輸民法典和旅客運輸民法典中,都有關於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或稱單位責任限制制度的規定。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雖然名稱相似,但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限制制度。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承運人針對某件或某單位貨物的最高賠償額,或對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賠償額。

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則是責任限制主體針對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賠償請求的最高賠償限額。二者在限制主體、限制數額、責任限制喪失的條件以及適用情況等方面都有許多不同。不過,這兩種責任限制制度也可能同時起作用。

海上貨物運輸風險介紹

3樓:覃永雄

海上貨物運輸風險的種類國際**貨物在海上運輸,裝卸和儲存改褲過程中,可能會遭到各種不同風險,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人主要承保的風險有海上風險和外來風險。

一)海上風險。

海上風險在保險界由稱為海難,包括海上發生的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自然災害是指由於自然界的變異引起破壞力量所造成的災害。海運保險中,自然災害僅指惡劣氣候,雷電,海嘯,**,洪水,火山爆發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

意外事故是指由於意料不到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海運保險中,意外事故僅指擱淺,觸礁,沉沒,碰撞,火災,**和失蹤等。

1.擱淺:是指船舶與海底,淺灘,堤岸在事先無法預料到的意外情況下發生觸礁,並擱置一段時間,使船舶無法繼續行進以完成運輸任務。

但規律性的潮汛漲落所造成的擱淺則不屬於保險擱淺的範疇。

2.觸礁:是指載貨船舶觸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礙物(包括沉船)。

3.沉沒:是指船體全部或大部分已經沒入水面以下,並已失去繼續航行能力。若船體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則不視作沉沒。

4.碰撞:慧數是指船舶與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動的固定物猛力接觸。如船舶與冰山,橋樑,碼頭,燈標等相撞等。

5.火災:是指船舶本身,船上裝置以及載運的貨物失火燃燒。

6.**:是指船上鍋爐或其它機器裝置發生**和船上貨物因氣候條件(如溫度)影響產生化學反應引起的**。

7.失蹤: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失去聯絡,音訊全無,並且超過了一定期限後,仍無下落和訊息,即被認為是失蹤。

二)外來風險。

外來風險一般是指由於外來原因引起的風險。它可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

1.一般外來風險:是指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偷竊,下雨,短量,滲前殲首漏,破碎,受潮,受熱,黴變,串味,沾汙,鉤損,生鏽,碰損等原因所導致的風險。

2.特殊外來風險:是指由於戰爭,罷工,拒絕交付貨物等政治,軍事,國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風險與損失。

如因政治或戰爭因素,運送貨物的船隻被敵對國家扣留而造成交貨不到;某些國家頒佈的新政策或新的管制措施以及國際組織的某些禁令,都可能造成貨物無法出口或進口而造成損失。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賠償責任

4樓:劉偉長

海上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責任有如下:

1、承運人的適航責任,承運人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時,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處於適航的狀態,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品,是貨艙、冷藏艙、冷氣艙是與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

2、承運人的管貨責任;

3、不得不合理繞航的責任。

一、訂購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毀損如何承擔責任。

運輸中的貨物風險負擔規則是:

1、雙方是否約定了交貨地點。如果約定了交貨地點,賣方應承擔運輸中貨物損失的風險;

2、如果交付地點沒有約定,但需要運輸,需要看是否約定由指定承運人承運。指定承運人在承運期間發培消生貨物損失的,由買方承擔,否則由賣方承擔;

3、如果沒有約定指定承運人承擔,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時,貨物風險已經轉移給買方。

根據法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買賣合同中標的物交付前,風險由清旁出賣人承擔;標的物交付後,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二、載運貨物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經過哪些認可?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相應的檢驗證書和文書,並配正知保持良好狀態。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其船體、構造、裝置、效能和佈置等方面應當符合國家船舶檢驗的法規、技術規範的規定運危險貨物的國際航行船舶還應當符合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具備相應的適航、適裝條件。

三、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經過哪些部門批准。

根據《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相應的檢驗證書和文書,並保持良好狀態。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其船體、構造、裝置、效能和佈置等方面應當符合國家船舶檢驗的法規、技術規範的規定;載運危險貨物的國際航行船舶還應當符合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具備相應的適航、適裝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海上運輸,是指海上貨物運輸和海上旅客運輸,包括海江之間、江海之間的直達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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