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不滿三十天能走人嗎?

時間 2025-07-17 08:00:22

1樓:然然的

能不能提前提前乙個月,要磨侍看工作崗位和工作性質是否允許,如果允許可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你的崗位是沒法臨時代替,可能會扣錢,也有可能會由於公司找不到合適人選造成業務經濟損失,那麼,你可能會面臨被公司索賠瞎祥吵的情況。但是如果你的工作所有人都能幹,工作是可有可無,公司可能不索賠,但是公司可能會要求你堅持到找到替代者再走,否則,你走會面臨違約責任。如果你想申請離職的話,建議你還是提前30天告知對方。

那麼如果真的是有突然有事,那麼不能提前30天的話,你可以請假的方式會怎麼樣?但是我覺得最主要的還是跟對方協商好,這樣比較好啊。如果你所在的崗位不是什麼觀念崗位我覺得給對方寫上是很容易打成的幾天之內的完成交接還是沒有問題,但是如果你所在的崗位是關鍵崗位的話,你這樣做我覺得企業。

很被動啊。到時間他會你給企業帶來了損失為由。產生不好的一些結果。

我們一直都在倡導在要求企業能夠按照法律規定去辦事情,能夠維護我們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我希望我們作為員工,即使我們是弱勢群體。

也要對法律有敬畏意識除非我們自己有非常特殊的事情你再說對吧,否則的話我覺得還是按規定走吧。突然的離職也有可能有特殊原因,但是你也要跟用人單位相應負責人進行溝通,比如單位找到人接手你的工作時宴脊你就離開,只是近期內如果接手你工作的人做事不是很順利,或者接手你工作的人不明白的時候你可以及時的幫助他,並且不會因為這些給公司帶來損失,我覺得領導一般都能接受。

2樓:來自龍山寺專心致志的蜘蛛俠

辭職後原則上是要滿30天才能夠離開的,除非單位同意讓你提早離開廳敬,渣或不然的話你自己走會扣你工資的。扮梁慎30天之內單位會安排人接替你的工作的。

3樓:浩海永寧

可以的,只要你提前去遞交了辭職的檔案,在之後的30天內任意一天走都行,工資就會結算到走的前一天。

4樓:陳遠紅紅紅

具體還要根據公司的規定來看,有些公司是可以的,但是有些公司不可以,所以應該諮詢一下自己的領導。

5樓:happy薛醜醜

是不可以走人的,一般來說要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好交接工作。

辭職一定要滿30天才能走嗎

6樓:胡文學

一、辭職一定要滿30天才能走嗎。

1、辭職不一定要滿30天才能走。具體如下:

1)30天的規定,更偏向於對用人單位的保護,而不是員工;

2)法律規定對於試用期離職的員工,需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申請,轉正後的員工則需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二、辭職辦理的流程是什麼。

辭職辦理的流程如下:

1、勞動者要寫辭職信。把握好辭職原因,主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也享受不了失業金;勞動者以非自己意願辭職,那麼可以享受經濟補償和失業金;

2、勞動者要提前乙個月申請辭職,在月頭遞交辭職信,找公司離職簽字同意;

3、勞動者按照公司人事部管理辦理離職手續,可能要按離職單,找各部門經理簽字同意;

4、工作交接後,公司人事部要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給勞動者社保手冊、員工檔案,結清剩下的工資。

辭職一定要滿30天才能走嗎

7樓:律說律答

不一定,具體視情況而定。辭職不一定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

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離職不到三十天可以走嗎

8樓:陳海峰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要求勞畢宴動者必須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交書面通知,告知單位自己要辭職,已經是法律對於勞動者離職的最低要求。

律師不建議勞動者違反此規定。針對辭職的請求,單位有幾種反應:(一)同意辭職,做滿三十天後辦理離職;如果你希望提前就走,你可以向單位提出這一請求,如果被拒絕,強行離開,單位有權利在滿三十天後再履行離職手續義務。

什麼是離職手續義務呢?《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換句話說,如果你強行離職,單位可以延遲辦理離職手續。單位有權利扣錢嗎?其實沒有,單位照樣必須發放你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

但是,你的離職對於單位造成損失的話,用人單位有權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你索取賠償金。(二)同意辭職,可以不做滿三十天;這種情況,正中你下懷。你自己也希望不做滿三十天就離職。

如果雙方都有此意,阿克建議你與單位簽署乙份協議,約定離職日期,這樣對你來說更有保障。(三)同意辭職,但要做滿超過三十天;單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後再離職,顯然與你的目的相左。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權利要求你繼續工作超過三十天。

根據《勞動合同薯賣法》賦予辭職員工的義務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因此,用人單位其實沒有權利拒絕你的辭退通知。不同意辭職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你只要能證明自己履行了通知義務,三十天後就可以合法離職。因此,遇見不同意離職的時候,並不用太擔心,自行三十天後離職即可。注意——至於年休假的問題,你有所誤解。

如果你全年是十天年休假的話,截至二月,單位必須在離職前給你休完的天數只有一天年休假,而不是十天。因為離職時,結算年休假時要按已工作天數佔全年天數的比例折算數數逗。這一天沒有休完,單位必須給你一天工資作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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