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和解和法庭調解有什麼不同?

時間 2025-07-17 15:40:07

1樓:小魚愛旅遊世界

庭外和解:在判決前雙方隨時可以和解,和解後一般都要撤訴,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

庭外和解沒什麼其它條件,關鍵是雙方協商一致,雙方自行達成和解方案。

當然是以不違反國家相關法規為前提!

法庭調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調解民事案件,及時解決糾紛,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節約司法資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嫌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

在徵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

第二條 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但段豎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2樓:創作者

不是,兩者不僅僅是說法上的不同,二巨集冊擾者的區別在於:

1、性質不同。

法庭調解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庭外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蔽旦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的主體不同。

法庭調解有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庭外和解只姿虧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

根據法庭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則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4、時間不同。

庭外和解是只要在**前隨時都可以和解,和解後進行撤訴;法庭調解是在**中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3樓:金果

性質不餘嫌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後者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的主體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後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根據法庭調解達成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散兄力。

4樓:胡春景

2.參加的主體不同。前者有人民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後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根據法庭調解達成協議制中辯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歷困議不具有執行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係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絡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係並有利於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

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賣爛缺以委託前款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庭外調解和判決一樣嗎?

5樓:張譯文

法律分析:庭外和解是法庭不參與的情況下,已經尺謹起訴到法院的有爭議的雙方當事人重新達成和解協議,該和解協議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是有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法庭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對該爭議做出的處理。

生效的法院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第三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陵臘基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局則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四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庭外和解和法庭調解區別

6樓:肖桂容

法律分析:庭外和解和法庭調解的區別:

1、性質不同。

法庭調解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庭外和解是當事人在訴訟兄仿中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的主體不同。

法庭調解有法院何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庭外和解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

根據法庭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羨兄纖有執行力;庭外和解的訴訟中,則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因此在一般的訴訟中,儘量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法庭的調塵搭解書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被告實在無法到達法庭的,可以雙方庭外和解,被告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原告可以再次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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