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的條件,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時間 2021-08-30 10:59:03

1樓:芸蓉集***

《合同法》辦規定了三種可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因重大誤解而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幾個要件:(1)誤解一般是因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失產生的。這類合同發生誤解的原因多是當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資訊或者經驗而造成的。

(2)必須是要對合同的內容構成重大的誤解。也就是說,對於一般的誤解而訂立合同一般不構成此類合同,這種誤解必須是重大的。所謂重大的確定,要分別誤解者所誤解的不同情況,考慮當事人的狀況、活動性質、交易習慣等各方面的因素。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誤解是否重大,主要從兩個方面來考察:其一,對什麼產生誤解,如對標的物本質或性質的誤解可以構成重大誤解,對合同無關緊要的細節就不構成重大誤解。其二,誤解是否造成了對當事人的重大不利後果。

如果當事人對合同的某種要素產生誤解,並不因此而產生對當事人不利的履行後果,那麼這種誤解也不構成重大誤解的合同。(3)這類合同要能直接影響到當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合同一旦履行就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4)重大誤解與合同的訂立或者合同條件存在因果關係。

誤解導致了合同的訂立,沒有這種誤解,當事人將不訂立合同或者雖訂立合同但合同條件將發生重大改變。與合同訂立和合同條件無因果關係的誤解,不屬於重大誤解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所謂顯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於懸殊、承擔責任、風險承擔顯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的合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很不對等,經濟利益上嚴重失衡,違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再是從法律上確認顯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銷,對保證交易的公正性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而損害對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義。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涉及社會公共秩序,大陸法系一般規定為無效。

如果未損害國家利益,受欺詐、脅迫的一方可以自主決定該合同有效或者撤銷。適用可撤銷合同制度,已經能夠充分保護受損害方的利益,也能適應訂立合同時各種複雜的情況。

可撤銷合同的特點:

1.可撤銷的合同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銷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論是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規定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撤銷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

3.可撤銷合同的撤銷要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來實現。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種類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我國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的種類有:

1、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中受損一方行使撤銷權或變更權的合同,是指權利人即受欺詐、脅迫方以及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銷權。

《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但是,受欺詐、脅迫以及被乘人之危方的行為是無效還是可撤銷?《民法通則》將其規定為無效的民事行為,而《合同法》將其規定為除損害國家利益的外,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權利人即受害方有選**事行為效力的權利,可以保持其繼續有效,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民事行為而歸於無效,進一步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

2、與善意相對人訂立的可撤銷合同,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對人在對方為追認前行使撤銷權而形成的可撤銷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此時,善意一方行使撤銷權,便形成了可撤銷合同。

3、贈與人行使撤銷權形成的可撤銷合同。《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在法定情形之下,可以單方行使撤銷權利,使民事法律行為溯及地消滅,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恢復到未發生時的狀態。其目的在於保護權利人即贈與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關係的穩定。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

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放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

2、合同撤銷的條件

3、可撤銷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有重大誤解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

受欺詐簽訂的合同;

受脅迫簽訂的合同;

一方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可撤銷合同的種類: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重大誤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過錯而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從而使誤解人受到較大損失或達不到訂立合同的目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情況緊急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法律有什麼規定

5樓:愛喝粥

一、可撤銷合同有哪些

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在民法中表述為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可撤銷的合同有以下幾種型別: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二、可變更合同有哪些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也是有可能需要變更的,而變更的很顯然就是合同當中的具體條款內容了。但為了合同的穩定,法律規定不能隨意的進行合同變更,要符合一定的情形才可以。合同可變更的情形如下:

1,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有的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於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於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後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

2,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

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後,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合同變更的理由。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異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因為存在法定事由,允許當事人申請變更或撤銷全部合同或不同條款。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 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確認為無效。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

根據《合同法》什么合同是可變更 可撤銷的合同

根據 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 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 智力 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 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 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 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與效力待定合同中撤銷權的行使,有什麼區別

哈哈,看好嘍兄dei 第一個是時間限制上的不同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 受1年除斥期間限制,撤銷權人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哦,否則1年期滿,撤銷權就gg了,沒有嘍,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須在法定 人或被 人的追認生效之前行使。追認生效時,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就消滅,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