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95條第1款

時間 2022-02-21 23:00:05

1樓:

第三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或者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超出法定再審事由範圍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2樓:童陳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95條第1款是關於再審的規定。

法律分析

當事人申請再審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即當事人只要認為判決、裁定有錯誤,就可以申請再審。但決定進人再審程式,則需要符合嚴格的條件,因為終審的判決、裁定具有既判力,非經法定的條件和程式是不能撤銷和改判的。關於當事人申請再審而引起再審程式採取寬進嚴出的方針。

所謂「寬進」,即只要當事人認為判決、裁定有錯誤即有權申請再審。所謂「嚴出」,是指對於當事人的申請,受理的人民法院經過審查以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事由的,才作出裁定進人再審程式。採取寬進嚴出的方針,一是把申請再審作為當事人的一項權利,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發展。

二是維護判決、裁定既判力的權威。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穩定性並具有執行性。如果生效判決、裁定不具有穩定性,則勢必引起社會關係的不穩定和不確定,也不利於社會的發展。

因此,審判監督程式作為一種糾錯程式,在兼顧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的同時,也要兼顧社會的穩定與效率。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傳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

需要說明的是:第一,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的審查,是審查是否符合再審條件,是否應當再審,而不是立案再審,這與起訴和上訴是有本質區別的。當事人起訴或者上訴後,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審理,所以將起訴狀副本或者上訴狀副本傳送被告或者被上訴人,由被告或者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

而對再審申請的審查不是正式立案審理,所以對方當事人提交的是「書面意見」,即表明是否同意對案件進行再審的態度及相應的事實和理由,而不是「答辯狀」。第二,由對方當事人提出書面意見,是法律賦予對方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利的體現,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意見,也可不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的審查。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從某些國家或地區的規定來看,在對再審申請的審查階段,法院可以舉行類似於聽證的程式,聽證程式不是對案件正式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式,而是證明原判決、裁定是否確實存在錯誤的程式。在這個階段,法院可以向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也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詢問原判的有關情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

第三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不成立,或者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超出法定再審事由範圍等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和本解釋規定的申請再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民事訴訟法395條第一款

3樓:舞璇瀅

民事訴訟法沒有395條,民事訴訟法總共二百八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於2023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3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法》的亮點:

一、新增公益訴訟制度—有利於引領督導社會誠信,有助於在公益保護領域提高司法公信力

新民訴法第55條規定:"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民事訴訟法中引入公益訴訟制度,學術界和實務界都已呼籲良久,公益訴訟制度引進,有助於喚起全民監督意識,喚起全民大局意識,鼓舞全民守法意識,利於懲戒侵害公益行為,利於構築公益維護體系,利於律師業拓展業務領域,積極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維護國家和社會健康發展。

二、立案不予受理,必須出具書面裁定—有效化解立案難問題,有助於在立案環節提高司法公信力

舊民訴法雖然規定,當事人對法院不予受理立案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訴,但對法院是否必須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並無強制性規定。此問題看似屬於細節問題,但在司法實踐中卻導致法院普遍通過口頭告知不予立案決定,而拒絕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定,導致當事人無法提起上訴,進而無法維護自身的立案權利。

新民訴法第123條規定:法院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必須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書,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此條規定,以程式細節問題作為切入點,有效解決了困擾實務界多年的難題,使當事人對不予受理裁定提起上訴的權利能夠順暢行使,對解決立案難這一司法「頑疾」,頗有「四兩撥千斤」的功效。

4樓:

2023年的民事訴訟法中沒有395條,總共只有284條。

5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共計只有二百八十四條,並沒有所謂的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請當事人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以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許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6樓:誠心為您諮詢

民訴法沒有519條,是民訴法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7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只有二百八十四條,並沒有五百一十九條規定。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8樓:

您好!民事訴訟法只有284條,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519條。

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假如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只好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謝謝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

9樓:張偉傑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告送達應當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說明出庭的時間和地點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解釋已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五十二條 本解釋公佈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7月14日釋出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釋出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12條

11樓:正商觀察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 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併作出裁判。

這裡所指的案外人,不是泛指除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一切人,而是專指除當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權益因執行行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與執行標的有利害關係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此類人不參與案件,但是是與案件的判決有利益關係的第三人。不同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不同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這兩種人都是即參與案件審理又有利害關係的人,而案外人就屬於沒有參與案件審理,但有利害關係的那一類人。

最高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520條什麼意思

12樓:

最高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520條的意思是,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後,可以在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

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後;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條: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後,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13樓:jl滿譽律師

申請執行是有時效限制的。這條規定的意思是,申請執行人撤銷申請後,可以在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二十條 因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後,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第八條的理解

第八條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當事人委託 人蔘加訴訟的,人的承認視為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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