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74條第三款 其他場地 包括什麼?

時間 2023-05-18 17:39:03

1樓:匿名使用者

《特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釋義: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按照上編寫規定,小區內的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均屬於74條規定的「其他場地」。

物權法137條法律意義

2樓:魏巍律師

你好!《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拔等方式。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竟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採取劃拔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上面法條的釋義就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主要有兩種:有償出讓和無償劃撥。

有償出讓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主要方式。是指出讓人將一定期限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使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向出讓人支付一定的出讓金。有償出讓的方式主要包括拍賣、招標和協議等。

劃撥是無償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一種方式。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使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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