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人到工地工作一天,就在工地出現事故,還沒簽訂合同,而且還是包工頭找到人,請問這種情況算工傷嗎

時間 2021-10-26 05:52:38

1樓:

算工傷。因你是在上班時因工作原因受到傷,當然要算工傷。

你是第一天到工地上班,沒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你與施工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該單位是你工傷的賠償責任主體。

不過,因未籤合同,在申請工傷認定之前,還必須到勞動仲裁去仲裁你與施工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

然後,在到勞動部門依此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以及工傷賠償。解決的時間會比較長。

2樓:梅香劍勵

首先,不管籤沒簽訂合同,進入工地幹活,肯定得到工地相關領導同意的,也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僱傭關係,在上班時間發生事故,工地是有責任的,對於事故要負一定的責任,可以通過仲裁機構或起訴來解決。

如果要做工傷簽定,我覺得可以先去做,最關鍵的是要收集有利於你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可以找事發時現場工友的證言),現場**,進入工地的出入證等。最好找個律師,詳細諮詢一下。

3樓:匿名使用者

找工友證明去勞動局說明情況,包工頭在招人的時候有沒有證據。

工人在建築工地受傷,包工頭有什麼責任?

4樓:資深北京律師

一、你給受傷工人支付勞務報酬,進行管理,你與受傷工人形成勞務合同關係,你應當對受傷工人承擔僱主責任。你上面的包工頭(大包),及大包上面的公司將工程違法分包給了沒有資質的你及大包,應當與你承擔連帶責任。建議你配合傷者進行索賠,這樣對你對傷者最有利。

宣告一點,這樣的案例我們操作過很多,我的回答幾乎是肯定的。

二、如果傷者在工地幹活的證據充分,能夠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傷者也可以申請認定工傷,直接向公司主張工傷保險待遇。這個方式取證難度大,訴訟時間長,不是首選。

5樓:原野茫茫

根據相關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樓:法治中國律師網

如果是勞務關係,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結合勞務合同的約定,看包工頭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是勞動關係,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按照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7樓:伊菲兒君臨天下

任何人在工作時發生的傷害都算工傷的性質,他跟你工地的領導包括你的直接的領導人包括這個公司都有直接的關係。

8樓:冰泉瀲灩

如果你找來的人和你沒有勞動關係、僱傭關係,並且,你和你找來的人,都是給你上面的包工頭幹活的,那麼你就沒什麼責任了。

沒有和你上面的包公頭籤合同,那就要看能不能構成勞動或者僱傭關係,能的話,工人受傷僱主是有責任的;如果你和你找的人一起承包包工頭的某項工作,這種承包關係中,包工頭是沒有責任的,受傷只能算自己的。

9樓:風華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我覺得包工頭需要承擔一些醫療責任。

誠心為您解答,希望不吝採納。

10樓:漆黑小胖墩

我告訴身邊的老鄉朋友們去工地一定要和公司籤合同,不能接小包工頭叫去的活!

11樓:匿名使用者

包工頭要負擔所有的醫藥費,誤工費

12樓:可愛的水墨默

找建築對應的公司,在給他做事,但是沒有合同會比較麻煩

13樓:匿名使用者

包工頭、總包方都有直接責任,找包工頭,或者找甲方解決

14樓:今生無悔

你拿你上面公司給你發工資的工資條就能找他了,有工資條就行成勞務關係了。

15樓:痕水月

包工頭肯定有監督不到位的責任,然後還有安全知識宣傳不到位的責任負的。

工人在建築工地受傷的責任賠償如何劃分

16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建築公司沒有賠償責任的,除非是有過失;包工頭屬於僱傭人,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實際的勞動關係是產生的,所以由包工頭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確認規定: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17樓:聲霞月

一個工人在工地上幹活不笑心把手子頭弄斷了該如何賠償?

18樓:

工人不是在單位而是在私人家做事出了事,應像誰賠償呢

19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責任人是建築公司,第二責任人才是包工頭,一般的話都是建築公司承擔一切責任的,因為超過一定的金額包工頭是付不起的。起訴包工頭是不成立的,只有他起訴公司才能成立的。

20樓:

算是工傷,可以申請工傷鑑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要求賠償。

21樓:王振官律師

工人與建築公司應當認定為勞動關係,其所受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22樓:

1、構成工傷;

2、單位有義務申請工傷認定。

3、如構成殘疾,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

4、如經鑑定構成傷殘等級,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5、如單位未買保險,比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跟著包工頭幹活,在工地受傷算不算工傷

23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第一、不知道你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工傷很難定。

第二、按照你所描述的包工頭應當是你的僱主。

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

關於工傷分類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不知道你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工傷很難定。

其次,按照你所描述的包工頭應當是你的僱主,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25樓:78年的小馬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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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樓:環良巫雅寧

應該屬於工傷,但考慮到私人包工頭一般不會為自己的工人購買工傷保險。這種情況可依據民事法律解決。我國民事法律規定,僱員在勞動過程中受到侵害的,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你的損害,可向包工頭尋求賠償。

27樓:聊資閔高卓

算,但如果你想有賠償方面到保障,需要有勞動合同等證據支撐。如果沒有,也可以用工資卡的工資到賬轉賬的銀行證明來做依據。如果都沒有,多名證人證詞應該可以做為參照。

但是如果這些都弄不到的話,可能只能和你的包工搞好關係了!~

28樓:樸凝竹

吊車吊科沒有訊號工瞎吊被鋼筋打斷骨頭幾根,

29樓:匿名使用者

工人跟著包工頭在建築工地幹活,因為包工頭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根據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建築施工、礦山 企業 等用人單位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之規定,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為用人單位,工人為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受勞動法的調整。工人在工地上工作期間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款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30樓:泰燦融朗麗

工傷僅針對的是勞動合同關係,而一般情況下建築工人與包工頭之間形成僱傭關係,故你一般情況下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由包工頭對你的損失部分進行賠償,而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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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工傷,就算沒受傷,光沒有勞動可同這一條就可以告他,讓他給你多開一月工資,反正其他工友可以給你證明,因為籤合同是國家規定必須的,工商肯定是要賠償的,包工頭給你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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