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關於合同中工作地點的約定,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如何約定

時間 2022-02-09 16:50:02

1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雙方的約定,你可以和公司協商啊,比如說你可以接受的是天津市(包含郊區等)內的關聯公司,否則不同意。

如果強行這麼規定,應屬霸王條款,因為不可以協商變更。

關於工作地點,勞動法規定的是明確的約定,不是這麼含糊的。這不是地點,這是可能的工作地點範圍。所以違法了勞動法,就算簽了,將來也是無效的條款。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2樓:匿名使用者

應屬違法 因地點已明確說明天津。如企業要求調動工作地點,可拒絕。當然,提前諮詢下當地仲裁,必要時要維權。

3樓:匿名使用者

並不違反勞動合同法,但你可以拒絕簽訂這樣的合同,如果簽字即認同該條款

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如何約定

4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的約定一般應具體的市級,但不宜過於細化,細化會給公司增加不必要的麻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是一樓所說的填寫公司所在地,但我們在給香港同事辦理境外人員就業登記時,要求我們填寫公司名稱,所以我感覺好無語……

6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雙方的約定,你可以和公司協商啊,比如說你可以接受的是天津市(包含郊區等)內的關聯公司,否則不同意。

如果強行這麼規定,應屬霸王條款,因為不可以協商變更。

關於工作地點,勞動法規定的是明確的約定,不是這麼含糊的。這不是地點,這是可能的工作地點範圍。所以違法了勞動法,就算簽了,將來也是無效的條款。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7樓:匿名使用者

麻煩問一下。你們的勞動工作屬於什麼型別的?

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約定

8樓:匿名使用者

找律師問

還需要回答20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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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非鬱

即使在工作地點上約定不明確也不影響的,你可以寫「工作地點由公司或工程安排確定」

你上面寫的這些 基本合法 挺好的 沒事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屬於慣例,假如工作地點寫在內蒙古,則公司是否就要在內蒙古給員工交保險?

這對公司是不現實的。

11樓:可愛兔兔

最好註明需要常駐外地,以防發生糾紛無依據,有隱瞞欺騙之嫌疑。

12樓:

可以。但是對於常駐的期限建議不超過一年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屬於合同約定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中關於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的問題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工作地點、工作內容,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15樓:匿名使用者

同城搬遷應當服從,自己以搬遷辭職,沒有補償。搬遷至外地,應當雙方協商,協商不成,你提出辭職,應當給你經濟補償。

16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履行地點的變更事項;

2、公司搬遷與勞動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影響的;

3、你的補償可與公司協商

縱橫法律網-北京盈科蘇州律師事務所-陳輝律師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如果事先沒有告知,可以要求補償,但是照你說的,合同上寫明瞭的,你當時簽約沒有異議,公司已經預設你接受的了

18樓:南方老爺

如果你的工作是公司外派的,那麼公司要與你協商,並且包括福利待遇問題。

如果只是公司搬遷到其它區,而你們還有合同關係又不是外派工作的,公司不存在過失。所以不賠償

19樓:潘菁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如果搬遷使勞動合同從正常的角度來看無法履行,比如,搬遷到外省市、或者從市區搬遷到郊區之類的,就屬於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不能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而如果雖有搬遷行為,但綜合各種因素,勞動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比如市區內的區域搬遷,此時的搬遷就不屬於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需變更勞動合同。

所以,如果您主張因為公司搬遷這一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最好有一定的證據證明公司的搬遷行為給您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否則只是搬遷到其他區,很難以此為由在您提出解除合同的情況下還支付您經濟補償金。

如何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作地點

20樓:匿名使用者

這還不簡單

在合同上雙方

約定的工作

地點是簽上

勞動合同就行了

2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中有此相,在空格中填寫工作地點就可以了。

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地點可以是多地嗎?

22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工作地點系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對具體的工作地點作出約定。工作地點是勞動者從事工作、進行生產的地方。法律並未禁止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多地作為工作地點。

因此,除非勞動合同有其他違法約定,或者約定多地作為工作地點明顯不合理,否則,僅僅是約定多個地點作為工作地,並不能因此認定勞動合同無效。

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地點的要求一般被認為是其用工自主權的體現。所謂用工權,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錄用、辭退職工的權利,主要包括:(1)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需要和行業特點,通過考試、公開招工,擇優錄用新職工;2)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從外單位和外地區聘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3)企業可以辭退違反法律和企業規章的職工;(4)企業可以對職工進行適當獎勵和必要的懲罰等。

法律賦予用人單位自主用工的權利,目的在於使單位能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的特點,按照自己的意志選擇合適的員工為其服務,最終達到整個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相對於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法律賦予了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自由擇業權是指勞動者可以依自己的意願,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包括對是否從事職業勞動、何時何地從事何種職業勞動以及為哪個單位(僱主)從事職業勞動等事項的自由選擇,勞動者享有自主擇業權是勞動者人格獨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現。

如果勞動者認為在合同中約定多地作為工作地點不合理,自己不能接受,可以拒絕與該單位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

23樓:天環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如果在最初訂立勞動合同時,你已同意合同的條款,那麼這份合同就是有效的。

24樓:匿名使用者

有規避勞動法的嫌疑,這個條款明顯剝奪勞動者權利,應該是無效的

25樓: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工作地點系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對具體的工作地點作出約定。多個地點違法。

請問,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多個工作地點,是否合法、合理,要有法有據,著急啊,謝謝!

26樓:濤聲海韻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多個工作地點,是合法合理的,但要雙方同意。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必須規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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