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月,卻在最後一天被告知不合格,我可以告這家公司嗎

時間 2022-03-02 18:00:07

1樓:whatsup星星眼

我覺得這個理由是沒辦法告公司的,雖然說你認為自己很委屈,但是其實更多時候是你自己沒有在入職之前簽訂好合同,所以讓自己沒有保障,但是經歷過這一件事,我認為也是好事,畢竟失敗是成功之母,吃虧是福,只有經歷過這個坑,才會知道職場有哪些套路。

首先我認為,對於一個初入社會的實習生來說,除了在公司裡面去鍛鍊自己,提升自己的能力以外,還有一點也很重要,一定要保障好自己的利益關係,不能傻乎乎的被公司忽悠著就白白的奉獻自己的勞動力。

其次,我認為實習生在進公司之前一定要簽好勞務合同,要清楚的明白自己這幾個月的付出到底能換來什麼,如果說公司在一開始就告訴你,如果實習結束之後,不管你留不留下來當正事員工,都是沒有正式工資的,那麼你就要考慮清楚,這個公司值不值的你去冒險一試,因為有的公司的確在實習期是不給工資的,但是有可能是這個公司特別的優秀,你自己考慮到能去公司學習三個月也是一個很好的選擇,那麼你就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任,可能在你實習三個月之後,實習工資是沒有的,但是有可能轉正,。

正之後,這是西單個月沒拿到的工資,轉正之後自然都會拿回來。但是,如果公司是故意壓榨實習生,故意過了三個月就辭退實習生,為了不給工資,如果遇到這個事情,我認為一定要記住這個自己吃過的虧。

2樓:高中晴晴老師

沒有必要,這樣的公司即便是後期入職了之後套路也是比較多的,所以恭喜你提前出坑。

3樓:我的老大燦燦

其實是很難告這家公司的,因為一般的試用期也就是一個月到三個月不等。雖然很明顯這間公司是。利用了你的勞動力。但是你沒有籤合同的話,那你也沒有辦法。

4樓:職場高達

你不可以過這家公司,因為你的確做的不合格,你沒有任何理由來起訴這家公司的,他們的做法沒毛病,

5樓:笑飲孤鴻

這樣你是不可以靠這家公司的,最後一天你被告知不合格,說明你的能力還不行,這樣的工作,你就當做是自己的一次鍛鍊,

6樓:面試答疑木樨

如果試用期是三個月的話是沒有辦法告的,但是如果試用期不應該是三個月,那就應該去告他。

7樓:哦哦家裡人弄

我覺得沒有辦法,因為試用期三個月了,縱然實在最後一天通知不合格,但是也在試用期之內,符合規定。

8樓:和藹的小銘

其實這種公司本來就非常的坑,就是利用實習期來壓榨這些員工。所以說有了經驗之後,去找一個更好的工作。

9樓:木瑾瀚

這個是可以起訴你們公司的,但是需要你之前已經和他們簽訂了合同才可以,要不然就只能自己吃虧了。

10樓:高中陳老師

不可以,人家沒有違反規定,還未到三個月呢?如果提前告訴你你直接走了,人家也是有損失的。

11樓:嚮往

其實你不可以告這家公司,因為您是處於試用期的,你只能說你遇到了一個很不夠的公司,可是社會的職場是很常見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情況,如果確實是不符合錄用條件那沒有辦法,但公司要拿出不符合錄用的證據,如果沒有可以告的

試用期最後一天被公司辭退,我可以要求補償嗎?

13樓:飯點時間

公司有無提前一個月告知,還有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沒有?

14樓:

象這樣直接去勞動局投訴他們,這樣的公司就是個**

15樓:大連**律師

合同上面應當有試用期的約定。三年的合同可以約定最長6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單位不負擔支付補償金的義務。

但是應當提前通知。不通知的法律後果是若職工拒絕,則不能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但是本案中您已經辦理的所有手續,說明您認可在試用期離職。

關於加班問題,如果您有確切證據,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索要加班費。

16樓:初塵

16號是試用期最後一天。

必須要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才行。

如果不,就可以索賠

試用期最後一天被告知不予轉正

17樓:

呵呵,樓主,若是該公司是想終止合同的話,則你朋友有的賺啦!

理由1:我國新法明文規定,只有三年以上或無固定期合同才可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否則就是為法。

理由2:勞動法第十條規定:勞動著和用人單位已建立勞動關係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理由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理由4: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同時在勞動法中還有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如需解除合同的需報工會批准後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否則公司就違背了法律,是要承擔法律 責任對樓主的朋友進行經濟賠償的具體賠償應該是2倍於每月的工資吧,呵呵真著樣的話就有的賺了!

不過,從你所講的情況很難看出是公司想終止試用期合同,其大意應是不如期給轉正,想多來一一個月試用期,不過這也是違法的,上面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勞動法已經規定了就算三年以上或無限期合同其試用期也不能超出6個月,也就是說6個月過後就算該公司不給你朋友轉正,法律也已經承認了其正式合同(勞務)關係,其一切工資和福利待遇等都要按正式職工待遇標準來執行,而且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和生活水平。因此就算公司不給轉正也沒有用!

至於樓主的第二個問題,我準確的告訴樓主,只要公司沒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你朋友離職並且你朋友也沒有意思辭職的話,則仍得服從工作安排,否則就會給人把柄:也就是說不服從工作安排是要收到相應處罰的,情節嚴重的話包括開除的可能,那麼被公司依法開除的話是得不到任何賠償的,有時甚至可能承擔法律責任!當然,如你朋友想就此提出辭職的話也可以,只要依法提前30天(因為試用期以過,視為正式合同員工,故不再存在提前3天的說法了)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申請就可以了,而且辭職後你朋友只要有足夠的事實勞務關係的證據,就可以依法向勞動仲裁部門或司法機關提交申訴,到時法律會依法要求公司給你朋友2倍於當時的工資賠償!

具體請參考: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汙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呵呵,雖然所不管怎麼你朋友都有的賺,但一定要注意多個心眼,多掌握些證據能證明相關的勞務關係才有用的哦,法律注重的是證據!

好啦,就聊這麼多了,但願能幫的到你!

18樓: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未滿月離職有工資嗎,試用期未滿一個月離職有工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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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你 這個不是什麼大問題啊,可以不用記入你的簡歷啊,自己個人的簡歷內容的完全是由你個人去選擇的,這樣你肯定首要展示你的閃光點啊,略去對你有影響的東西啊。這又不影響你簡歷的真實性。 根據你的離職證明來吧,不過,被辭退的工作經驗儘量不要寫了。怎麼說呢,這是你自己的選擇,而且,也許下一個公司才是更適合你的...

你好!我想請問我試用期過了,提前月辭職領導一直拖怎麼辦?不說批也沒說不批就說在招人,我應該寫

紅豆雪人 直接寫份辭職報告,提前一個月,裡面內容不要有諸如 請批示等詞語,辭職報告只是起到告知公司,什麼原因要走,將於幾號離開即可,無須批示。但是要保證公司已經收到了。 林林林林林 你就直接辭職報告就行了,沒那麼多事情,大事最好好離好散,因為可能以後還要麻煩到之前公司,比如保險什麼的 你好!不太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