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變更管理制度

時間 2022-04-06 10:50:02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條 為貫徹《深圳市**投資專案管理條例》、《深圳**投資專案審計監督條例》和《龍崗區**投資專案管理辦法》,規範工程變更行為,有效控制工程投資,實現工程的投資、工期和質量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所有工程在合同簽訂後的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特殊情況下發生的且不是由於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現場簽證及其他原因引起的索賠等。設計變更是指工程完成招標後,對比招標所用施工圖紙,設計院發出的所有的修改施工圖(包括對施工圖紙的修改、增補、廢除,出新版圖紙等)。

第三條 管理原則

(一)鼓勵優化設計、優化施工方案以提高工程質量、縮短工期、節約工程成本。

(二)實行審批制,嚴禁未經批准擅自變更並施工的行為。

第四條 工程變更分類

(一)按照變更金額及對工程影響程度分:

1、一類變更:指對合同中經**批准的建設規模、技術標準及重大設計方案等方面作出的工程變更,以及需通過調整工程總概算(或計劃立項)來處理其費用變化的工程變更,或單項造價在200萬元或以上的工程變更,或影響總工期30工作日以上(含30工作日)的工程變更;

2、二類變更:指一次工程變更估算金額增加在20~200萬元以上(含20萬元)且不超過概算的工程變更,或影響總工期10~30工作日(含10工作日)的工程變更;

3、三類變更:指一次工程變更估算金額增加在5~20萬元(含5萬元)且不超過概算的工程變更,或影響總工期10工作日以內的工程變更;

4、四類變更:指一次工程變更估算金額增加在5萬元以下且本專案累計變更金額不超過50萬元的工程變更;減少或不增加工程費用、不影響總工期的工程變更。

(二)按照變更提出方分類:業主類、設計類、監理類、施工類。

第五條 職責劃分

(一)監理工程師:在區交通運輸局授權範圍內綜合處理工程變更事務,負責接納、初審工程變更申請並提出技術評審、造價評審、綜合評審意見,會同龍崗區建管中心召集使用單位、勘察設計、施工、造價諮詢等部門(必要時組織發改、審計、監察等部門)處理工程變更申請,下達工程變更令,管理並監督變更工程的實施,建立工程變更臺帳,隨時供區交通運輸局查閱,並將經批准的變更檔案分發至有關單位並存檔;負責稽核承包人提交的設計變更預算;

(二)設計單位:參加工程變更的審查和特殊情況下工程變更處理,提出設計方意見;負責提供工程變更的設計檔案或服務,並派設計代表參與處理工程變更事務;

(三)造價諮詢單位:受區交通運輸局委託對工程變更費用估算進行復核,提出獨立的造價評審意見,並作為工程變更造價控制的依據和參考;負責複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變更預算;

(四)承包人:是工程變更的實施主體,負責填報《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並提供相關附件(包括合同條款約定、費用估算、經甲方簽發的工程變更方案實施可行性協調會議紀要、**資料、工期影響計算等),配合變更審批工作並提出工程變更實施方案;收到工程變更後在合同規定時間內提出工程變更預算報送監理單位;依據工程變更令,實施變更工程;

(五)區交通運輸局:對工程變更實行分級管理,對工程成本實行動態管理。建管中心是區公路局現場管理的代表,負責對審批許可權內的工程變更實行審批,對審批許可權外的變更,負責分別上報分管副局長、局長、區領導審批。

建管中心內分工:主任是工程變更(審批許可權內)審批的總負責人;專案主管是工程變更審批的主要責任人,專業工程師是工程變更審批的第一責任人,在兼顧造價評審的同時,負責對工程變更的技術評審、綜合評審提出審批意見,負責按規定督促完成工程變更審批程式;造價工程師負責按合同規定對工程變更造價評審提出審批意見,工程部部長、合約部部長、總工程師、副主任對工程變更提出審批意見。

第六條 工程變更申報審批

(一)《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及其附件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設計變更單或現場簽證:設計變更內容應包括變更的原因或依據、內容及範圍;現場簽證內容應包括簽證的原因或依據、內容及所確認工程量,必須提供**資料,必要時提供音像資料;

2、變更估價: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價款的增減。填報《工程變更估算表》,應在備註欄說明單價是合同工程量清單單價,還是新增單價;若是合同單價,應註明在清單中的序號;若為新增單價,應附綜合單價分析表(詳表),並說明下浮比例;

3、工期影響:變更對工期等相關工作的影響;

4、必要的附圖、工程量計算書及相關資料等。

(二)審批原則

1、工程變更審批實行事前控制、事中監督和事後驗收的動態管理;

2、工程變更審批應包括技術評審、造價稽核、綜合審批:

技術評審是指對工程變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質量、進度等要素進行評審,評定工程變更是否滿足技術上可行、可靠,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滿足使用功能要求和安全儲備,對竣工後的使用和管理無不良影響;儘可能對工期、施工條件無不良影響並保證工程連續施工。

造價稽核是指根據合同約定,對工程變更所引起的工程量及**的增減進行稽核,評定工程變更是否增加工程投資及其經濟合理性,評估工程變更對合同總價、工程結算價、專案總投資的影響。變更專案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合同單價及新增單價計算按原合同規定執行。

綜合審批是指在技術評審及造價稽核的基礎上,根據合同約定,綜合考慮合同工程目標的各方面因素,對工程變更進行審批決策;

3、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變更而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4、現場簽證發生時應由建管中心專案組(專案主管、專業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總監、專業工程師)、承包人等相關人員到場共同確認(必要時應通知設計院等有關人員);

5、工程變更在完成申報審批程式(區交通運輸局或建管中心審批同意)、報市審計專業局備案、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變更令》後方為有效。

(三)審批程式

1、養護組、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承包人等對工程變更進行洽商;

2、設計單位提出工程變更檔案或承包人填寫簽證單,承包人負責填報《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及其附件(時限3工作日),報送專案監理單位簽收;

3、總監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對工程變更進行技術評審、造價評審和綜合評審,形成評審意見,評審意見經總監簽字認可後(時限5工作日),報設計單位籤認(相關人員簽字並加蓋公章,時限2工作日;現場簽證不需設計院籤認),再報養護組審批,建管中心審批時可先由造價諮詢公司提出造價評審意見(3-5工作日);

4、若不同意進行工程變更,由監理工程師將簽署總監意見和專案主管意見的《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發給提出方;

5、若同意進行工程變更,由監理工程師將經區交通運輸局審批後的《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發給設計單位,由設計單位發出設計變更檔案;

6、設計單位將工程變更檔案送至監理工程師簽收,並由總監簽發《工程變更指令》給各有關單位;(《工程變更指令》的簽發必須依據經區交通運輸局審批同意的《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

7、承包人在收到《工程變更令》後,應立即遵照變更指令進行施工,並在15工作日內提出工程變更預算報送監理工程師;工程變更預(結)算原則上不得超過經審批的變更費用估算;

8、監理工程師相關人員對工程變更預算進行稽核後報建管中心,建管中心將有關資料轉交造價諮詢單位複核,造價諮詢單位提出的複核意見,再經建管中心審批確認;

9、工程變更預算經審批且工程變更實施完成後,可根據計量支付管理辦法進行計量支付工作;

10、養護組負責每月將監理工程師統計整理的《變更臺賬》報分管副局長備案;

11、經批准後的工程變更,龍崗區建管中心負責按《深圳市**投資專案管理條例》、《深圳**投資專案審計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12、區運輸局審批按變更分類執行以下程式:

(工作時限:路橋建設管理專業工程師3工作日,造價工程師2工作日,專案主管2工作日,工程部部長、合約部部長3工作日,副主任2工作日,建管中心主任2工作日,分管副局長3工作日,局長3工作日。)

12.1四類變更由建管中心主任審批後實施。當累計工程變更估算金額超過50萬元或超過合同造價5%後,四類變更均升級為三類變更;

12.2三類變更,由建管中心專業工程師填寫《工程變更區交通運輸局審批表》,經建管中心主任簽署意見後及時報分管副局長核准。分管副局長應在3工作日內給出書面意見並返回建管中心。

12.3二類變更,由建管中心專業工程師填寫《工程變更區交通運輸局審批表》,經建管中心主任簽署意見,分管副局長稽核,並報局長審批。(須在工程變更提出後1個月內完成全部申報審批工作)

12.4一類變更,由建管中心專業工程師填寫《工程變更區交通運輸局審批表》,經建管中心主任簽署意見,分管副局長和局長稽核,並報區分管領導審批(須在工程變更提出後2個月內完成全部申報審批工作)

12.5對於一二三類變更,經核准後,建管中心主任應依據《工程變更區交通運輸局審批表》審批意見簽發《工程變更申報審批表》。

12.6對於

一、二類變更,建管中心應事先與分管副局長溝通匯報。必要時,審批人應到工地現場考察、瞭解相關情況。

12.7對於部分變更,建管中心認為有必要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的,經報分管副局長同意後可組織召開論證會研究討論,形成會議紀要,再按程式審批實施。

(四)特殊情況

1、區交通運輸局授權監理工程師在特殊情況下,如出現危及生命、工程、或工程相鄰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不必事先審批而會同承包人採取一切必要處理措施,保證生命和工程安全,同時應立即口頭報告區交通運輸局,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報區公路局,7工作日內監理工程師按實事求是原則補辦手續。

2、建管中心認為必要時,經區領導、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授權(按審批許可權),可先組織部分工程變更的實施,事後按實事求是原則補辦審批手續(1個月內)。

第七條 建管中心認為必要時,可在招標檔案或合同中約定,要求承包人進場後規定時間內對工程量清單進行復核,發現誤差、漏項等問題的,應如實申報。建管中心可組織監理工程師、造價諮詢單位對此進行稽核,以利實現投資控制。

第八條 區交通運輸局有權對工程變更的原因進行分析,若發現設計單位、監理工程師、承包人、勘察單位、造價諮詢單位或自身存在過錯,或在工程變更審批過程中存在虛報工程變更費用、處理工程變更事務及稽核變更費用把關不嚴或失職,造成不合理工程變更發生或工程損失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人的責任。工程變更管理的獎罰實施細則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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