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簽定地嗎

時間 2022-04-14 13:35:02

1樓:佘昊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這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那麼,要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就應首先確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買賣合同履行地應如何確定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

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同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綜合上述規定,可否這樣理解?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可以適用下列規定確定合同交貨地點: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三) 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交貨地;

(四)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交貨地;

(五)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交貨地。

因此,對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的確定原則應理解為: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 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注:這裡的所指的法律應包含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②結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的交貨地點的理解。)

3、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確定。即: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其次,在實際中還應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樓:李家思

合同「標的」的交付地點。

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簽定地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履行地不等於合同簽訂地,沒有這樣的司法解釋。

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補償**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履行地和合同簽訂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

2023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

為了便於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審判,減少案件管轄權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作以下規定: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除錯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本院以前有關購銷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

202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3〕44號《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

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復。

合同履行地與標的物所在地的區別是什麼

5樓:知心炎珏

合同履行地與標的物所在地的區別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確定性不同。在一份合同中,如果標的物是實物,那麼標的物所在地是確定的,也就是合同成立時標的物所處的地點;合同履行地則不確定,合同不一定會約定履行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是否必然存在不同。標的物所在地不一定存在,如標的物時無形財產,即具有社會價值和使用價值並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則不存在標的物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一定存在,即使沒有約定,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推知。

三、法律意義不同。合同履行地時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標的物所在地則沒有此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6樓:小嵐

就合同而言,合同履行地對於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有法律意義。對於買賣合同,標的物實際交付地即可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應採取以下原則: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3)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7樓:善珈藍賜

一個是行為發生的地反,一個是物品所在的地方

勞動合同履行地是什麼意思

8樓:華律網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用人單位未經註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9樓:周律師說

勞動合同履行地實際是指勞動者實際工作地點,用人單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單位註冊、登記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0樓:臭豆腐安心

工作地點就是勞動合同履行地。

買賣合同中,履行地和交付地是不是一個概念。

11樓:高昂雄雞

履行地涉及雙務的,就是買方付錢,賣方交付商品;而交付地應是單方的,只涉及賣方交付商品。所以,交付地應和(其中一個)履行地一致,履行地不見得和交付地一致。

12樓:刺身金魚

就合同而言,合同履行地對於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有法律意義。

對於買賣合同,標的物實際交付地即可認定為合同履行地。

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應採取以下原則: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從即日起生效」是指合同生效日期就是合同成立之日,這個時間與合同履行期限是不同的兩個概念。

《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六十一條和六十二條的《四》可以參考一下。錢你已經付了,完全可以要求對方交付房屋。

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但畢竟是你們疏忽了沒有約定履行時間,如果對方交付了房子,你們可能不能主張違約金。但如果對方表示不願交付房子的話,那就可以要求返還財產同時主張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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