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如何約定試用期及試用期待遇,以保障用工單位權益

時間 2022-07-31 14:50:03

1樓:荊翱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樓:李永輝律師

您好,試用期期限的約定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為保證用工單位的合法權益,一般需單位根據勞動者的崗位對貴司的重要性以及該勞動者的技能、單位擬定招用該員工的時間來確定服務期。

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此條有利於單位對不符合單位需求的員工進行刪選,但需要單位在招用勞動者的時候就明確錄用條件,並由員工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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