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交接完畢後再說我的物品有損失可以扣工資嗎?

時間 2025-05-27 00:30:13

1樓:匿名使用者

沒道理,有問題交接時為什麼不提出寬廳來。交接就是把物品移交給公司,公司收回物品的保管權,物品由公司保管,以後物品發生損壞、或者丟失,個人均不負責或慎塵隱賠償。

先去公司看看到底是否有他們說的這回事,確實是自己以前留下的損失,沒必要糾纏。兄扮如果不是,就和他們講明道理。

不行的話,進行起訴!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擅自扣款,建議你帶好:勞動合同、工作證、考勤卡、工資清單、離職證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如果埋派公司說當時就壞了,那麼就要求他們拿出能夠證明這東西在你交給公司的當時就已經壞了的,敗汪你彎枯賀說可能嗎?呵呵!

拿不出來,那就要給你全部的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道理,當時交接的時候,怎麼不檢查清楚啊,團改誰碧坦知道塌慧判是不是他們自己壞的,如果他們扣錢,就投訴他們。

4樓:匿名使用者

這閉茄逗個你不需要負責,因納悉為你已經交接完成,以後是公司的問題,如果你還有工資還沒有拿清,他們不給你可轎賣以找你所在勞動部門來解決。

5樓:匿名使用者

不不不不不不不不不不,,我深有感觸,,我經歷過一次,,這些流氓公司。

員工離職未交接工作可以扣留工資嗎?

6樓:創作者

不可以。員工在工作交接未完成的情況下離職,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扣一部啟喚分工資,未造成損失的不能扣押其工資或部分工資。

很多企業都會要求員工辦理離職交接,如果離職交接沒有辦理,企業將暫緩發放工資,直到離職交接辦理。實際上這種做法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由於工資可能是勞動者生存的唯一保障,除法定可以推遲或扣除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是不得拖欠或剋扣勞動者的工資的,而不辦理工作交接並非法定可以拖欠或剋扣勞動者的工資原因。

因員工工種不同,很多都不用交接,還有就是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下離職的,新員工沒有來也不存在交接,更重要的是法律沒有規定員工離職必須要交接工作,所以說員工離職不交接工作,公司是不會扣工資。未交接工旁譽作不是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的合法依據,除非勞動者因為沒有交接工作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否則用人單位需要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只要雙方存在事實用工關係,那麼用人單位就要為勞動者支付工資。

而且,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如果以員工不完成工作交接為由,拒絕為他發工資,那麼如果該員工申請勞動仲裁,這筆費用還是需要支付的。提了離職,但是沒有領導的許可或沒有完成離職手續,就表明其還屬於該單位員工。

提完離職的第二天就聯絡不上了運旁段,可以認為這是曠工行為,可以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懲處。

離職的手續具體如下:

1、員工提出離職申請:正式員工需要提前三十天申請,試用期員工需要提前3天申請。

2、員工離職手續辦理:主要是需要員工辦理離職申請單的逐項審批、辦理員工離職物品交接表、辦理員工結算申請表、獲取離職證明。

4、關於補償與失業金:如果是公司辭退自己,在結算的時候需要進行補償,失業金需要自己主動去人社部門辦理。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離職未交接工作可以扣留工資嗎

7樓:律漸

如果是員工本人原因沒有交接,如果造成公司直接經濟損失的話,是可以扣工資抵扣損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因此,員工離職時工作交接沒完成,公司不可以不支付工資。公司不能因為懷疑郎某侵佔公司財務,並因為郎某不交接工作給單位造成損失而扣發工資。

公司以工作交接得不好為理由,離職後扣了工資怎麼辦

8樓:網友

因工資支付產生爭議的,屬於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褲臘鏈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胡孫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局激院提起訴訟。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我已經辭職走了快月了,當時工作都交接完畢了,現在公司說欠錢要我負責。公司還有月工資沒發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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