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有哪些基本原則

時間 2021-08-30 11:01:28

1樓:迪迪的小迷妹兒

對公務員的懲戒必須遵守以下以下原則:

1、實事求是、證據確鑿;

2、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3、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4、教育與懲戒結合。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違反紀律,就要受到懲戒。對公務員的懲戒不是目的,而僅僅是一種教育公務員的手段。當公務員違紀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對錯誤有較為深刻的認識,就應該免予處分。

當公務員違紀行為較重,只有給予懲戒才能達到教育受處分本人,就應給予必要的處分。

懲戒種類:

1、警告。警告適用於輕微違紀行為,違紀後果影響較小的情形。時間為6個月。

2、記過。記過是一種將公務員過錯記錄在案,使其承擔一定的不利後果的處分形式。時間為12個月。

3、記大過。記大過是一種比記過更嚴重的行政處分。時間為18個月。

4、降級。降級是降低公務員現任職務級別,使其遭受一定的物質利益損失和精神壓力的處分形式。時間為24個月。

5、撤職。撤職即解除公務員現任職務的一種處分形式,適用於違紀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公務員。時間也是24個月。

6、開除。開除即對現職公務員開除公職、予以除名,不再擁有公務員身份。

2樓:中公教育

公務員懲戒是一種行政法律責任,是指國家公務員處分決定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依照法定程式給予違法違紀,但尚未構成犯罪,或雖構成犯罪但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國家公務員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公務員懲戒責任又稱為「處分」。

以下內容僅**於《國家公務員法》

懲戒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行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洩露國家祕密或者工作祕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援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 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階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3樓:匿名使用者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違反紀律,就要受到懲戒。對公務員的懲戒必須遵守以下以下原則:

(1)實事求是、證據確鑿;

(2)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3)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4)教育與懲戒結合。

對公務員的懲戒不是目的,而僅僅是一種教育公務員的手段。當公務員違紀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對錯誤有較為深刻的認識,就應該免予處分。當公務員違紀行為較重,只有給予懲戒才能達到教育受處分本人,就應給予必要的處分。

同時要幫助犯錯誤公務員找出犯錯誤的原因,總結教訓,提出今後的改正措施。處分期滿的,要及時解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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