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1、勞動關係。
最好是解除ab公司的勞動關係,員工進入c公司後均與c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否則勞動關係會比較複雜,將來不好管理。
2、ab合作的性質。
他們本來是兩個獨立的公司,所以不存在重組的問題。也不是分立。就是合作關係,共同出資成立的一家股份公司。(拍漏畢a公司的實物也是折算成資金計算股份的)。
3、a公司的員工不適用於第條。
因為這不是重組和分立,重組就是重新劃分業務許可權後的再次組合,分立就是拆分。這個情況是另外合資成立公司。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條,是成立的。這個c公司搜嫌相當於a公司的參股單位,可以與a保持勞動關係,或者不保持直接與c建立勞動關襲芹系。
別搞那麼複雜了,就是兩個公司合作又成立一家公司,兩個公司都會派一些人去新公司,可以算外派。這個時候如果大家覺得新公司好,肯定樂意與新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否則願意與老公司保持勞動關係。這都是可以的。
你管他是重組還是分立呢。
企業改制,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2樓:小吖兒
1、《勞動法》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中,對上述條文中的"客觀情況"解釋為"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等"。
3、這表明,法律規定當企業資產轉移時,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若達不成協議,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4、也就是說當企業資產發生轉移的情況,不能置勞動關係於不顧,也不能斷然解除全體職工的勞動關係,而應當首先與合同制職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對固定職工可協商調動工作崗位。
5、對富餘職工可按***釋出的《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令第111號)的九項政策進行協商安置,在此基礎之上,對合同制職工方可按規定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6、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規定: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勞動合同"。
7、第37條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44條第二款'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的規定。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在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
上述規定表明,當企業法人發生變更時,也應保持與原企業合同制職工的勞動關係,只有特殊情況下,方可按規定解除與合同制職工的勞動關係。
公司被收購員工勞動關係怎麼處理?
3樓:華律網
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購後,並不代表著勞動合同的解除。事實上,在很多時候,儘管公司被收購,也只是公司的所有者進行了更換,而公司員工並不會有很大影響。因此,公司收購後員工是否得到補償還需要依照實際情況。
首先,公司被併購後,並不影響員工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依然有效,且連續計算,工作年限也不受其影響,這種情況下員工是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其次,如果公司被併購後,公司要求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最高補償年限為12年。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樓:喲啦咔
公司被收購,員工勞動關係處理方式有:由原公司處理勞資關係;由新公司繼承勞資關係,然後勞資之間協商解決。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不繼續履行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支付,每滿一年算乙個月,不滿6個月的算半個月,計算基數為按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5樓:之何勿思
一、由原公司處理勞資關係。
二、由新公司繼承勞資關係,然後勞資之間協商解決。
可以藉助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6樓:韓娜児
應該會連同資料一塊兒更改。我覺得被收購對員工的這種勞動合同關係應該是沒有什麼影響。
7樓:北京姜德福
公司被收購的方式有兩種:股權收購,這樣勞動者與公司的勞動關係沒有變化,僅僅是股東發生了變化。還可以進行資產收購,這樣的話,就需要看公司是否登出,如果公司沒有登出那麼勞動關係也沒有變化,如果登出了,那麼勞動關係終止。
企業改制後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8樓:知道
企業改制後勞動合同需要變更嗎?
集體企業解散,職工全部解除勞動關係,之後企業剩餘的財產怎麼處理?
9樓:烏龜小麗
首先是交稅問題,其次是員工薪金問題,再次是債權人,最後有剩餘就是股東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10樓:網友
清理完債權債務後,所餘淨資產分配給投資人。
企業不籤員工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11樓:刺身金魚
單位的做法違反了國家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
1、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單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但沒有發乙份給你,可以到工作所在地的勞動局監察大隊去投訴。勞動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發放合同給你的。
企業員工勞動關係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12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企業改制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稽核暫行辦法》的規定,職工安置方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職工安置的基本原則:(1)堅持依法辦事原則。
要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認真落實相關政策;(2)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要求所有工作都應當公示,所有職工享有同等的政策及經濟待遇;(3)群眾路線原則。要求要廣泛徵詢和充分尊重職工意見;(4)充分維護職工利益原則。
5)整體設計與分佈實施相結合的原則。等等。2、企業職工的基本情況:
前面在盡職調查中的內容中已經對其進行了全面的說明。但在方案中主要突現:(1)企業職工總人數;在崗職工人數;離、退休人員人數;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的職工人數;距法定退休年齡5-10年內的職工人數;(2)工傷、工殘人員人數;(3)企業職工年/月平均工資;(4)社會保險等基本資料。
3、企業職工勞動關係的處理:職工勞動關係的處理要根據不同的改制形式和不同的物件作出不同的處理。應遵循依法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調整與職工的勞動關係。
第一種方式、終止勞動關係。主要是針對那些勞動合同已到期或者企業與職工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又不能續簽勞動合同的職工。關於對這部分職工是否要支付生活補助費的問題,我是認為,《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同時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廳函(2001)280號檔案規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廢止後,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地方有規定的,可以按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沒有規定的,以《規定》廢止時間為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後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後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係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事業單位以資產對外投資的分錄,事業單位以資產對外投資的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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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似當時 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一項固定資產,應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 但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作為入賬價值。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或者原材料,增值稅要計入實收資本。納稅人接受投資者轉入的貨物,採用實際成本計價法的,應當按照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投資貨物價值,借記 原材料 等科目。按照專用發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