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3000字的法學概論作業,是對個熱點事件或話題,用法律知識分析 20

時間 2025-05-22 16:20:07

經濟法寫一篇** 要求是:3000字以上,可以是案例分析、爭議的焦點問題的分析,

1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你可以參考下(爭議解決、世界經濟探索)等等這樣的期刊參考下里面的**。

法學通論作業,就是要案例簡介,法律爭議與適用,評析與結論。一共三點,回答好,100懸賞,望高手解答!

2樓:匿名使用者

李某的行為不屬正當防衛範疇 他的行為涉及防衛概念中的兩大誤區(一)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二)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李為防止偷魚架設的電網並樹立警告標示系臆測而非客觀上確實存在的 李的行為系不法侵害中假想防衛的範疇:

不法侵害需要實際存在,當實際裡沒有不法侵害,但公民誤認為有不法侵害而採取的防衛就屬於假想防衛。正當防衛不包含假想防衛,對於假想防衛的處理,要根據公民是否在主觀上有過失,按照意外事件或者過失犯罪進行處理;公民故意對合法行為採用的「反擊」行為,也不屬於假想防衛,李為防止偷魚所造成的後果系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衛後造成損害行為。王在偷魚後因觸電死亡 李在採取措施無效後偽造現場就涉及到故意殺人 和過失致死 已經違反了雖然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但其行為的客觀危害性比其他犯罪行為小的多,所以,對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一從輕原則。

乙個法律案例的觀點分析,請說明法理依據

3樓:網友

1全部汗!三種觀點都不對,明顯都是思維混亂。

前述案例中,一共三個法律行為。

第乙個:繼承行為。

bcd繼承a的遺產,依法本應各繼承三分之一。(這裡面壓根兒沒bcd什麼事兒)

第二個:處分行為。

bcd三個繼承人約定共同繼承該遺產,並對遺產形成共同共有關係。由於婚內繼承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bcd的該行為系對繼承財產的處分行為,因此bcd對該處分行為是有權提出異議的。(但這並不意味著bcd各對遺產享有六分之一的權利,遺產始終是三位繼承人享有權利,bcd只在繼承之後才享有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bcd未提出異議,那麼該處分行為有效,該房屋並未依法按份分割,而是形成bcd共同共有的情況。

注意此處對房屋享有權利的,仍是bcd,沒有bcd什麼事兒。)

第三個:處分行為。

bcd三人要改變房屋的共同共有狀態,改為按份共有。法律上,只要bcd三人達成合意即可,權利人可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當然由於夫妻共同共有的關係,bcd任何一方對房屋的權利,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獲得的收益也都是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

4樓:利秀媚

太囉嗦了,繼承法規定,只需a的三個子女去辦理就行了。沒有遺囑的話就是等份繼承,如果有誰想將自己的那份讓出去,就直接等繼承手續辦完之後直接贈給別人。像上案中這樣分很難分割。

求幾道法律基礎知識論述題!

5樓:網友

1、 被告人甲女與開辦工廠的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廠不景氣而心緒不佳。為穩定人心,乙未將不景氣的情況公之於眾,被告人甲也不知曉。

一日,乙與妻子、甲以及乙個朋友吃飯喝酒。勸酒時,被告人甲為乙斟酒,乙妻見狀便阻攔說:「他不會喝酒。

乙即說:「別說喝酒,就是『1059』(即劇毒農藥)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開玩笑地問到:

你家有『1059』嗎?在哪兒?」乙說「有,在西屋地上。

我喝啦?「乙妻開玩笑說:」你喝吧!

於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會喝,當即嚇呆了,乙妻見狀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摳乙的喉嚨,想讓乙把農藥吐出來,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

問:本案中,甲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構成犯罪,構成何罪?如不構成犯罪,請說明理由。

2.從正義女神的「矇眼布」與包青天的「天眼」這個不同的形象設計。談談你對中西法文化傳統的認識。

3.案例:甲經營需十七萬元進貨款,經協商,乙同意借給甲十七萬元,借款期六個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

甲的好朋友丙願以自己的房產作為甲的借款抵押物,並與乙簽訂了以房屋作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進行登記。由於經營不善,六個月期滿甲無錢歸還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認為借款人是甲,與己無關。無奈,乙將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問題:(1)丙是否應該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2)丙是否是擔保人?從擔保人角度而言,他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

4.遵守法定程式原則的含義及意義;

5.對未經法院判決,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的認識;

6樓:熊廷婷

司法實踐中如何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7樓:漫漫哋→走著

數罪併罰的原則有哪些~~

很基本法理案例,求標準答案,以及法理分析理由。

8樓:濤聲依舊

商業舉源秘密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本案構成侵犯商業秘密。追正圓態究趙和腔橘李的違約責任,對方用人單位明知的話構成不正當競爭。

9樓:網友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滑猜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侵迅讓逗犯商畝賣業秘密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 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就下列案例涉及的焦點法律問題自己命題並攢寫不超過2000字文章

10樓:網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後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覆》規定,企業開辦的企業雖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實際沒有投入自有資金,或投入的自有資金達不到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以及不具備企業法人其他條件的,應當認定其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開辦該企業的企業法人承擔。本案雖是個人出資,也可參照此規定執行。**公司沒有自有資產,所以其民事責任應由虛假出資的股東承擔。

從程式上說,債權人完全可以直接起訴虛假出資的股東。

11樓:法學專業的法盲

焦點就是e股東是否要對公司的現在債權承擔責任。最討厭在這裡問作業的了,鄙視之。

一些法律常識題目,法律大神進,最好深入淺出

12樓:雲天海

第一,根據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抵押物在抵押權人保管期間滅失、毀損的,抵押權人如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抵押物在抵押人處滅失、毀損的,應當認定抵押關係存在,並責令抵押人以其他財產代替抵押物。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佔有並負責保管,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他人,或者就抵押物價值已設定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為無效。

債務人以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一項抵押物有數個抵押權人的,應當按照設定抵押權的先後順序受償。有要求清償銀行貸款和其他債權等數個債權人的,有抵押權的債權人應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述直接貼上】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應當選c

第二,抵押物要買賣必須經過抵押權人同意,或者將主債務清償。在本題中,a買賣的前提是:a或者c向b清償,或者b同意買賣,但是a需要提供其他抵押物。

第三,看你的描述,ab的關係應該是勞動關係,勞動關係中,一方給第三人造成的傷害損失,應當由行為人賠償,但是僱傭者要負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c有權向a\b任何一方追責;如果b賠償後,可以再向a追責。

第四,能否認定正當防衛,要滿足幾個條件。分別是:為保護公共或則他人利益,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的制止,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傷。

這個不法侵害的程度,一定要暴力對等。本案中,雙方互掐,簡單來看應該構成正當防衛。【以下為實務解說】但是在實踐中,這是不可能的。

因為,你可以設想一下,掐人如果掐到一定程度後,人應該陷入昏迷了,對方應該就已經失去反抗能力了,也就是已經達到正當防衛的效果了。而父親此時還繼續對其進行掐脖子的行為,這已經是對乙個失去反抗能力的人繼續進行暴力,且已經致其死亡,應當定其故意殺人罪了。。。

第五,應當是搶劫(致人死亡)。直接用法條解決:根據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看到了吧,直接定搶劫,毫無爭議。

13樓:棉花糖

你好樓主,第一題應該是c,物權法有明確規定,抵押物損毀或者滅失後,抵押關係仍然存在。抵押人不得因抵押物滅失而逃避履行擔保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題 根據法律規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抵押物的,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抵押權人,並將已抵押的事實告知受讓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抵押人可以與抵押權人協商提前清償抵押所擔保的債權」所以a是無權進行買賣的。

第三題 首先要明白a與b之間是什麼關係,如果是僱傭關係,可以要求b賠償,如果是承包關係,就只能找a賠償。

第四題 c父親應該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

第五題 達到立案金額的,屬刑事案件,具體參照盜竊罪的量刑。

未達到立案金額的,屬行政治安案件,一般是拘留+罰款。:

根據犯罪構成標準說,這類搶劫殺人案件,應當認定為搶劫罪和殺人罪。

1)搶劫後殺人滅口,這種情況屬於犯兩罪,即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數罪併罰。

2):為了搶劫而殺人,這種情況下就是故意殺人和搶劫的法條競合,也就是俗話所說的的數罪,在多數情況下只按搶劫罪來定性。

但是,不管是上述兩種的任何之一,最後基本都是按死刑來判處。

14樓:網友

第一題抵押車毀案:選a、c,車都毀得一錢不值了當然終止合同,但抵押合同當初是有效的。

第二題參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財產轉讓,這是一定要經過抵押權人b的同意的。

第三題複雜,似無《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築物等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的適用,但作為學生一定要去看一下的。值得注意者,為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04年實施)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看b對定作、指示或選任有無過失以及是否審查a的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若b有過失,則c有權要求b賠償,若無過失,則c無權要求b賠償。

如果一定要乙個答案,選無權,但在實踐中多判b亦有責。

第四題選b正當防衛,刑法對於正在進行殺人的犯罪當然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

第五題吃不準,我選a和c,似無刑法轉化型搶劫罪的適用,事先事後殺人也不清楚。如果確實是為了抗拒抓捕、毀滅罪證或窩藏贓物而用刀捅人,則單選b搶劫。自己把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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