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造假犯不犯法,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官司怎麼打

時間 2022-03-26 22:15:06

1樓:命中註定的

不是犯法。只是一般的民事合同欺詐,合同法中的合同欺詐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故意隱瞞一些真實請款。偽造合同只是為了民事欺詐,而不是為了詐騙,不構成合同詐騙罪,也不構成詐騙罪。

2樓:張煒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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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合同造假用於詐騙的,如果詐騙的金額達到數額較大以上的,就會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害人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

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合意,但是如果雙方簽訂合同是由於受到一方的欺騙才做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在這樣的情況下,合同的效力是存在瑕疵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正當的程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趕緊報警,讓警察調查,如果涉嫌合同詐騙罪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警察來之後會進行相應的調查,並且及時的儲存證據,防止對方跑路,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構成民事欺詐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撤銷合同,並要求對方賠償因此給當事人造成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在這裡當事人要注意的是,撤銷權行使的期限為一年,當事人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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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那就看是什麼身份了,要是**人員要判刑的,嚴打時判十年以上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官司怎麼打

4樓:我是你二姐敲

但是,對於以家庭承包為主要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作為訴訟中的當事人,究竟是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的自然人還是應當是自然人所代表的承包經營戶?如張三訴中楊家灣村民委員會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張三是否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筆者認為,張三僅僅是農戶代表人,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應當將農戶列為原告,將「張三」列為農戶代表人。即:「原告張三承包經營戶」。

另起一行列「代表人張三」。 一、法律依據 (一)列農戶為當事人的法律依據 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解釋第三條規定「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承包方是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戶,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由此可見,農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承包為方式,以農戶為單位,承包方是農戶,農戶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當事人,農戶的戶主和農戶成員都不是訴訟中的當事人。

(二)列農戶代表為代表人的法律依據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字,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人的姓名、住所」。解釋第四條規定「農戶成員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進行訴訟。

農戶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確定:(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二)未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三)前兩項規定的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進行訴訟的,為農戶成員推選的人」。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承包方進行訴訟時的代表人為「張三」。

二、學理依據 最高法院編寫的「基層法官培訓教材民商事審判篇實務卷」特別指出:「在如何確定農戶行使訴權的具體形式上,主要有兩種做法:一是直接將農戶戶主或者戶代表作為當事人;二是將訴訟時所有家庭成員全部列為當事人。

這兩種做法都是不正確的。」「農戶代表人與《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規定的訴訟代表人並不相同。訴訟代表人本身就是當事人之一,而農戶代表人在訴訟中則不具備當事人地位。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承包人作為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必須是農戶。因此,法律文書首部當事人列法是:a:

在農戶代表人姓名後應當字尾「承包經營戶」作為訴訟當事人的稱謂,即:「張三承包經營戶」;b:然後另起一行再列農戶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等自然情況,即:

」代表人張三,男......」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有哪些糾紛

5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第一、違反法定民主議定原則的承包合同效力問題

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最主要原因。根據法理,土地的經營管理者必須依照所有權人的集體意願行事,對重大承包事項必須經過民主討論並獲得絕大多數村民的同意,這就是民主議定原則。《土地承包法》在對此作出嚴格規定的同時,還明確了應當遵循的程式。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涉及村民利益的集體經濟專案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作出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的規定。上述均為強制性規定,如果發包方違反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包合同無效。但最高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也作了例外規定,其中在《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條、第25條就規定:

承包合同簽訂滿一年,或雖未滿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作了大量投入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宜因發包方違反法定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而確認承包合同無效,但可對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就承包合同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無效請求沒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間,只要承包合同簽訂後的一年以內沒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認定合同無效。

第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必然關係到雙方的經濟利益,牽扯到合同無效給一方或雙方造成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根據合同無效的處理原則,對合同無效引起的法律後果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應根據雙方的過錯責任來確定。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造成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對於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來講,一旦被確認無效,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一般是:返還土地的經營權,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對該類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儘快審結。

對因發生糾紛可能影響生產的,可裁定先行恢復生產;本包方恢復生產確有困難或者拒絕恢復生產的,由發包方負責組織先行恢復生產,恢復生產所產生的費用由過錯方承擔。在返還土地的經營權時,應注意結合農村實際及農時,從有利於生產和收穫,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的原則。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與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長期性,一般為30年,這種具有長期性的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後,承包人為顧及長久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較大,成本應分攤在整個承包期;再者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合同被確認無效,僅僅支援其直接損失,而不考慮間接損失,勢必會損害農民的切身利益,挫傷農民的積極性,不利於維護農村工作的穩定及生產力的長遠發展,因此對因合同無效給農民造成的間接損失,法院應予以適當的支援。

第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存在的問題

《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五節及第57條、第58條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及保護作出丁詳細規定。基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而引發的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停止侵害糾紛等很多,在審理這些案件時,應首先審查流轉的效力。不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往往導致流轉無效。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6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在土地承包法實施前後,村委以人地矛盾突出並經大多數村民同意為由對全村土地進行調整,有的村民特別是通過其他方式已承包到較多土地的村民不同意土地調整,在村委將其承包的土地分配給他人後,村民訴求繼續履行合同。對於此類案件區別情況,實踐中分類作出如下處理:

1、對於參與分地活動的當事人(一般是以抓鬮方式分得土地),並且各農戶已實際進行了耕種,判定已實際終止原合同,涉及的補償或者賠償問題可另行主張,對於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按照法律事實對當事人做出賠償或者補償。

2、對於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方拒絕參與土地調整,要求種植原承包地的,在村民未實際耕種前,原則上支援其訴求。但對於全村村民已實際耕種的,要由村委會做出賠償,賠償數額一般按照減少土地面積的純收入與剩餘承包年限的積;對於分配的實際土地面積和土地等級並未減少和降低的,如承包方未種植實際分配的土地,請求繼續耕種原土地的,亦以合同終止為由不予支援,賠償數額按照未耕種土地純收入與未耕種年限二分之一的積計算。

3、對於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納入了土地調整方案的,承包人蔘與了土地分配活動的,判定合同終止,參照承包方對土地的實際投入和案件的具體情況(一般不超過3年的土地純收益)由村委會給予補償,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按照違約金補償。

客觀地講,以上司法處理是存在瑕疵的。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立法本意,對於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來講,承包期之內只要承包人不同意調整,除非出現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的、依法被徵用土地等法定情形,是不允許做出土地調整的,而且即便出現了法定情形也只能做出個別調整。所以,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糾紛時,發包方調整承包方的土地是不合法的,按照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保護原則,發包方應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對於以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發生的糾紛,只要合同合法有效,承包方與發包方應全面履行合同。如發包方拒絕繼續履行合同,亦應給予賠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這種賠償往往數額較大。但就目前農村的實際狀況來講,特別是對於已實際耕種的情況來講,如果不做出變通性處理,引發的後果不堪設想。

鑑於現實狀況,我們選擇了以上司法處理方式,這不僅符合當前大多數農民的法律意識,而且對當事人來講也是可接受的。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的發展,可在適當時機按照法律本意通過判決將此類案件的處理予以確定。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是否有訴訟時效

7樓:匿名使用者

有訴訟時效的。現在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質是分歧的,有的認為是民事合同,有的認為是行政合同。個人認為,因為村委會不是行政機構,因此村民與村委會簽訂的合同本身應屬民事合同。

無論是哪種型別的合同,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都有有關時效的規定。

如果承包合同是村民間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那無爭議的屬於民事合同,當然也有時效的限制。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可以向全國最高法院起訴嗎?

8樓:鑄就輝煌

不可以。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遺失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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