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利用存在的問題
1樓:老羅法務
1、土地徵用程式不到位。土地徵用原本必須按照以上規定,嚴格按程式操作。而在 農村土地徵用 中,大部分未按規定操作,用地單位往往僅在徵得被徵地農戶同意後,便與村 集體經濟組織 或 村民委員會 私下訂立徵用協議。
稍民主一點的被徵地單位,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否則,在毫無民主的情況下僅以其它會議的形式甚至個別人以個人意志代替村民代表會議,私下買賣土地。從而導致農村土地徵用過程的缺乏公開性、民主性和規範性,嚴重侵犯村民及村集體的利益。 2、土地徵用協議內容不規範。
土地徵用涉及多方利益關係,土地徵用協議應明確規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現實中,雙方所簽訂的有關協議往往比較粗糙,土地徵用**往往由雙方自行協商確定。涉及土地徵用條款的規定比較簡單,表述不夠明確,內容不夠全面。
土地徵用款只規定總額而未明確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專案的具體數額;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比較模糊,一般無違約責任條款。由此容易發生糾紛。 3、農村幹部違法違紀現象突出。
部分村幹部法制意識不強。農民群眾對徵地程式、補償安置費標準缺乏知情權、參與權,一些基層村組織拖欠、截留、挪用、私吞 徵地補償款 ,給予被徵地農民的 補償不合理 或未能妥善安置被徵地農民,沒有樹立依法用地的意識,或獨斷專行、濫用手中的職權,對徵用土地的**、土地徵用款的分配以及用地的性質等重大問題不按規定召開有關會議,由集體討論決定,缺乏應有的公開性和民主性。有的還私下收取 不正當利益 ,以明顯低於市場的** 非法轉讓土地 ,損害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引起群眾的不滿。
國家要使用土地向 土地使用權人 所支付的這筆款項不是賠償金,在法律上只能將其定性為補償金,因為國家使用土地的本意是為了發展經濟建設,除非徵地過程當中有侵權行為才需要支付賠償金。在農村,有一部分的土地補償金是交給村委會來管理的,可補償金被村委會私自截留的案例也不在少數。
土地利用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法律知識
2樓:陳海峰
法律分析:1土地生態系統破壞嚴重;2土地資源利用率低,人均佔有量低;3土地資源缺乏長遠的、系統化的規劃;
對策:從長遠、可持續發展角度來看,我國土地資源利用形成長遠的、科學的、系統的規劃是非常必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可以要求佔用耕地的單位將所佔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六十四條 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五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使用問題,土地利用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劃撥是 無償提供給你的土地,劃撥用地有嚴格的限制,劃撥用地目錄 規定,黨政機關辦公 軍事 公共設施 公益事業 城市基礎設施 教育 非營利性 醫療慈善 宗教等才能使用。 你家的用地面積不大,可能沒有引起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重視,土地閒置兩年的就可以無償收回,請注意是 無償收回 也就是不給任何補償。這是 ...
我國土地利用規劃設計行業發展的現狀 問題及趨勢是什麼
從多個方面來寫 主體 客體 評審 監管 趨勢越來越商業化 請問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區別是什麼? 儺稙磩辭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一個總體規劃,包含較廣,包括土地利用結構佈局調整 土地利用分割槽及管制 基本農田保護規劃 土地整治 土地保護規劃等等。土地利用規劃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專項...
關於農村土地的問題,農村土地問題
土地承包法 第4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對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做出了規範。首先明確規定,對所有應得的承包收益繼承人都可以繼承。需要說明的是,土地承包是以農戶家庭為單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農戶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個成員。承包耕地 草地的家庭中某一個人死亡,其他成員還在,不發生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