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因公司活動取得的現金獎勵需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時間 2021-05-07 20:00:06

1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因公司活動取得的現金獎勵屬於偶然所得,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分析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法》列舉徵稅的個人所得共有11項,其中第一項和第十項規定如下:

1、工資、薪金所得: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2、對於一些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的收入,不予徵稅。這些專案包括: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3、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計程車駕駛員採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計程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徵稅。

4、自2023年1月20日起,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僱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全額併入營銷人員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5、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僱,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併,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6、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2樓:蓋普希金

偶然所得要繳稅。

《個人所得稅法》列舉徵稅的個人所得共有11項,其中第一項和第十項規定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對於一些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的收入,不予徵稅。這些專案包括:①獨生子女補貼;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③托兒補助費;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計程車駕駛員採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計程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徵稅。

自2023年1月20日起,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僱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全額併入營銷人員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個人在公司(包括關聯公司)任職、受僱,同時兼任董事、監事的,應將董事費、監事費與個人工資收入合併,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3樓:

要交的,國家稅務總局就相關問題出文如下:

關於企業**展業贈送禮品有關

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企業和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以下簡稱企業)在營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以下簡稱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訊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專案,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專案,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專案,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0]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2]629號)第二條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4樓:匿名使用者

個稅主要是代扣代繳,應該是發獎金給你的公司代扣代繳,不用你操心。

5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併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屬於偶然所得,屬於獎金。

6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依據相關稅收徵管法規定,屬於個人所得稅中的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

得100,交20的稅。

員工先進表彰發放現金獎勵需要交個稅嗎

7樓:回憶是最會哄人

需要繳納個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員工先進表彰發放現金獎勵屬於「其他所得」,按照「其他所得」專案,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

中國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方式實行源泉扣繳與自行申報並用法,注重源泉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方式可分為按月計徵和按年計徵。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實行按年計徵應納稅額,其他所得應納稅額實行按月計徵。

8樓:

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員工先進表彰發放現金獎勵屬於獎金範疇,正常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可以根據發放的時間、金額和性質,選擇與當月工資一起計算,還是作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等方式合理減輕稅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檔案的規定,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拓展資料: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調整徵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徵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英國是開徵個人所得稅最早的國家,2023年英國開始試行差別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到了2023年才成為英國一個固定的稅種。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佔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2023年6月19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這是個稅法自2023年出臺以來第七次大修。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

為了合理解決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徵稅問題,經研究,現就調整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辦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四、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執行。

五、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對無住所個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條所述的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於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徵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計算納稅。

七、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徵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後如何計徵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6〕107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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