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受傷僱主可否向第三人追償

時間 2021-08-11 17:17:12

1樓:華律網

這涉及的是僱主追償權問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這裡的僱主不僅包括用人單位,還包括私人僱傭關係中的個人僱主。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正確認識《侵權責任法》第34條與第50條第1句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適用關係,因為《侵權責任法》並沒有規定僱主與僱員連帶責任及追償問題,但這並不意味著《侵權責任法》對《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9條關於「僱主與僱員連帶責任及追償」的規定予以了否定,相反,乃《侵權責任法》的有益補充。因此,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9條的規定,僱主有權向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僱員進行追償。

比如,僱員疲勞駕駛致使發生車禍造成他人損失,僱主賠償受害人後,僱主就有權向疲勞駕駛的僱員行使追償權。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符合有權追償的條件,但僱主追償的範圍不一定是全部,這取決於僱主是否對僱員盡到了必要合理的監督管理教育義務,換言之,僱主向僱員行使追償權能夠實現的範圍還要看僱主與僱員內部之間責任劃分情況。

2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樓:劉永方律師

僱主賠償了僱員後,有權向有責任的第三人追償。

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向第三人追償是什麼案由

受害人可以選擇要求用人單位或家長承擔費用。僱主按工傷賠償了僱員.僱員還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嗎 用人單位與侵權第三人之間的關係,為不真正連帶責任。用人單位和侵權行為第三人均負有對受害人賠償的義務,任何一人履行賠償義務後,均可以使受害人的賠償請求權消滅。在該不真正連帶責任關係中,用人單位為中間責任人,侵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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