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錄音的法律效力

時間 2021-09-20 12:18:06

1樓:華律網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錄音資料則屬於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即使是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則,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錄音作為離婚證據使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2、錄音證據的合法性。3、對方認可該錄音資料,或雖提出反駁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不成立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 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二) 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三)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四) 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2樓:天蠍

首先肯定地說,錄音或錄影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在《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影證據。在《繼承法》中,也有「錄音遺囑」的規定。

所以,視聽資料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其二: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曾經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違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使用。

其三:錄音證據的證明力強嗎?

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不少案件,因為錄音證據起了關鍵作用,讓持有該證據的當事人勝訴。這樣的案例不時就有報道,有些人就以為手持錄音證據就萬事無憂了,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剛才提到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70條,對錄音證據所加的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還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證據佐證」、「無疑點」。

《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一般來講,如果只有錄音證據,沒有其他佐證,得到法院支援是有難度的。

另外,由於當事人缺乏經驗,錄音內容不清楚、不準確,無法和其他證據相互佐證,也導致有些合法取得的錄音證據,最終不能成為定案依據。

3樓:群星獨者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首先肯定地說,錄音或錄影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法律層面,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溝通過程中,偷偷錄製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屬於合法取得的,有效。

一、在《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影證據。

二、按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該條款對視聽資料作了明確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

1、 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溝通過程中,偷偷錄製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屬於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採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裝置,或者是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不屬於合法取得,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傳統上的通話錄音公證是指當事人到公證處撥打**進行錄音,由公證人員現場監聽, 對其通話的內容出具公證書,以示通話的客觀真實性,這是對視聽資訊所做的證據保全。

通話錄音一旦獲得公證書,便具備了法律效力,可以用作法庭證據。一般來說,經過公證的通話錄音證據就是法定證據,其錄音內容的客觀真實性是毋庸置疑的,除非另一方具有推翻該事實的證據。

4樓:知道法也團隊

關於錄音證據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實施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所以,對於符合以上要求的錄音,具有法律效力。

5樓:法律快車

符合以下條件的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2.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3.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

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6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這錄音是不是侵犯到被錄音者的隱私權,舉個例子,去對方住宅的錄音,侵犯隱私權的,會被排除。

7樓:水晶玻璃芯

在一定意義上錄音,他是具有法律效應的,因為他每個人的音質和音量是不一樣的,通過錄音,它是可以分辨出來是誰的聲音的

8樓:匿名使用者

當錄音被作為證據的時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不能被改動不能被編輯。

9樓:我看國安十幾年

根據最高法院釋出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只要不是未經允許闖入他人住宅,或者侵犯他人隱私權取得的錄音,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使用

10樓:刑堂江湖

是有法律效力的,在證據分類中的錄音證據,只要不是通過非法手段得來的可以彩信

11樓:鍵盤的灰

**錄音屬於視聽資料,屬於法定證據,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得以非法手段取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第五十三條第四款 製作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拍攝物證的**、錄影以及對有關證據錄音時,製作人不得少於二人。提供證據的副本、複製件及**、音像製品應當附有關於製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處的說明,並由製作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十一條 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12樓:律商財智

**錄音屬於視聽資料,因此屬於法定證據,具有法律效力。

詳言之,錄音的內容如能表明說者的身份,是真實意思表示,沒有經過剪接,又能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是有法律效力的。

至於用人單位口頭辭退員工,估計僅憑錄音難以認定。用人單位很可能為了避免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否認辭退員工的事實,那麼,你應該從具體開除你的行為陳述和舉證,比如同事的證言、用人單位沒收你工作證、工作服等事實,僅憑錄音是不夠的。

錄音的法律效力 200

13樓:華律網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錄音資料則屬於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即使是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則,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錄音作為離婚證據使用需要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2、錄音證據的合法性。3、對方認可該錄音資料,或雖提出反駁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不成立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 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二) 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三)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四) 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14樓:

錄音或錄影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

在《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影證據。

視聽資料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影、電腦儲存的資料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於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15樓:打眼不打眼

首先,你說綽號不行的,你需要直接證明錄音時所說的人名,就是你的債務人。

第二,你說的那樣一句話,在法院不會被採納,一句話不能明確證明你們真實存在的債務關係。在錄音證據中必須存在明確的債權債務的描述,才能被法院採納。

第三,這樣的聲音證據很容易被否定,因為你無法證明你當時錄音時所處情況,一句話就完全能夠否定其作為證據的真實性。

第四,你完全不用買錄音筆,因為你可以通過**錄音就可以,**錄音還能有通訊部門的通話記錄單作為佐證,採納性比錄音筆更高。

沒有寫借條,但是你能夠證明錢的去向,比如銀行轉賬記錄,或者是人證都可以作為證明。如果你真的僅憑錄音證明你們之間的債務這個官司很難打。你可以多次通話,說你著急用錢,看看他能不能還錢,不行先少還一些,剩下的分期還,多大幾次,並且儲存還款證明,都可以被認定為證據。

通話記錄越多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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