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打電話說解除勞動合同錄音算證據嗎

時間 2021-09-20 12:18:06

1樓:書生之見是我

可以作為證據,但是單位可以辭退你的,只要按規定給你賠償,就是沒有違法勞動法的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錄音也算是證據的,如果單位是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那麼單位需要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3樓:儒德律師

**錄音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4樓:細緻位飼

通話錄音作為證據是想證明什麼呢,想證明用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麼?你想多了,企業可以反悔說,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甚至是續簽勞動合同,這時候,你勞動者以企業的不續簽的情形就不存在了,這時候,你不續簽,倒成了你的問題的了,所以,我給你的建議是,等待企業單方面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你就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向用人單位提出依法補償經濟補償金,要是用人單位不同意支付的話,你就可以憑藉用人單位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這時候,你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維權的了。

通話錄音口頭說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與勞動合同續簽了可以做為證據嗎?

5樓:匿名使用者

通話錄音作為證據是來想證明什麼呢,想

自證明用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係麼?你想多了,企業可以反悔說,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甚至是續簽勞動合同,這時候,你勞動者以企業的不續簽的情形就不存在了,這時候,你不續簽,倒成了你的問題的了,所以,我給你的建議是,等待企業單方面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你就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向用人單位提出依法補償經濟補償金,要是用人單位不同意支付的話,你就可以憑藉用人單位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這時候,你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維權的了。

有單位口頭與我解除勞動合同的錄音可以要求勞動仲裁麼

6樓:濤聲海韻

可以。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1、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在諸多勞動爭議中,勞動關係的終止時間對案件能否進入實體審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在應當勞動爭議時,在勞動關係的終止證據或質證觀點上一定要有相應的準備。

2、勞動仲裁委員會原則上不應當主動稽核勞動仲裁時效的問題。因為仲裁時效適用的是時效規則,且屬於不告不理的程式性問題。在對方當事人未當庭提及仲裁時效的情況下,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應當主動稽核該問題。

但遺憾的是,仲裁實踐中勞動仲裁委員會主動稽核仲裁時效的情況並不少見,存在此種現象也不能完全歸咎於某些勞動仲裁委員會司法尺度的不準確,還在於《勞動爭議仲裁法》本身在條款佈局上的不合理。關於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問題被直接規定在了《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節申請和受理」章節中,仲裁委員會便很容易將仲裁時效作為是否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的一個條件。

勞動合同法**錄音能作為補償證據嗎?

單位口頭辭退我並錄音就算解除合同了嗎

7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8樓:匿名使用者

你找他拿一份勞資證明去勞動局告他,你會有賠償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並且主動辭退你要付你三個月工資

10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書面才可以 而且還要支付你n唄工資

勞動仲裁中這樣的錄音證據有法律效力嗎?

11樓:哈哈親愛的

勞動仲裁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否有法律效力,需要仲裁庭質證。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12樓:匿名使用者

錄音是否在辭職後錄製的,並不影響錄音的有效性。如果錄音中的表述不清,或與你的主張、證據存在相互矛盾的部分,才是無效的。

如果仲裁不認,就繼續到法院起訴。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錄音證據在法律上成為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採用現代化技術手段,將可以重現案件原始聲響、形象的錄音錄影資料和儲存於電子計算機的有關資料及其他科技裝置提供的資訊,用來作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

認定視聽資料是否具有效力,並作為證據使用,必須從以下三個方面判斷:

一、視聽資料的合法性。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判斷:一是從採證行為本身判斷是否合法,要求採集的視聽資料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二是從採集行為的目的是否合法進行判斷,出於合法目的設定的錄音錄影形成的視聽資料,具有合法性。三是從採集行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進行判斷,不具有危害性獲取的視聽資料,具有合法性。

二、視聽資料的真實性。審判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對於對方提供的視聽資料並不完全認可。因此對視聽資料需要查明採集證據當時的時間、地點、在場人、背景,並聯系錄音錄影的前前後後和其他證據綜合考慮,運用邏輯方法,確定有優勢的證據,最終認定事實。

當事人對於視聽資料真實性存有異議,需要提醒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方法甄別真假,並且告知當事人不申請可能會承擔不利的後果。

三、視聽資料的證明力。證據存在某些瑕疵和弱點,不能作為單獨定案事實的依據,必須依靠其他證據的佐證,補強證據價值,才可作為定案依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其真實性存在瑕疵,但也不能因此就全部否認其作為證據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而要通過全部證據的綜合審定,補強視聽資料的證明力,以求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觀真實,實現實體正義。

在視聽資料為單一證據的情況下,有必要提示當事人提供其他證據佐證。

14樓:精藝勞務派遣

錄音本身是有效的。但是在法院作為證據予以採信時,涉及到一個證明力的問題。錄音資料一般證明力比較低,甚至不會被當作證據採信。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錄音能確認某些事實,也是有效的

縱橫法律網 管東平律師

16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不服裁決,應依法起訴

17樓:小李飛蠅

法律效力是有的,但是採納不採納和證明力的高低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對仲裁不服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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