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的問題,關於侵權責任法的問題

時間 2021-10-14 21:11:52

1樓:蔣德順律師

(1)、丁可以單獨起訴甲,也可以主張100萬(但法院一般不會支援),甲可以要求追加被告。

(2)、如果丁不同意追加,甲可以主張只承擔一部分的責任。丁不同意追加乙丙,視為放棄部分責任,甲只承擔50萬。

(3)同意追加丙為被告 ,甲出60萬,乙丙沒出。當甲出60萬時,有權利向乙追償33萬,不是10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2樓:社文商標管家網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在工作中受到傷害應該由這個企業承擔責任,對於第三人的責任,企業享有對其員工的追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1]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關於侵權責任法的問題 10

3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這位大蝦的問題真奇特,哪有合法的侵權行為呀?行為的違法性是一切侵權賠償責任必不可少的構成要件呀。**又有不法的民事權益呢?大蝦不是把知識學雜了,就是法學專家啊!

《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問題

4樓:荊溪村人

《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立法目的在於解決僱傭活動中發生的侵權責任問題。前一句解決僱傭活動致他人損害問題,由僱主承擔責任,與《人損解釋》第9條相對應,而《人損解釋》更為具體並具有可操作性。後一句解決僱傭活動中被僱傭人自己受損的問題,與《人損解釋》第11條相對應,無法與第9條對應。

在《侵權責任法》與《人損解釋》的異同問題上,兩個檔案共同解決了侵權責任中人身損害問題的處理規範,但《人損解釋》侷限於人身損害,在財產損害方面無法適用,而《侵權責任法》則既包括人身損害,也包括財產損害,適用面更廣,就人身損害問題而言,《人損解釋》的規定更為具體、詳盡,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有關侵權責任的3個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一、1、無抄過錯責任

原則是指侵權人襲在侵權行為中無過錯bai,也應承擔侵du權責任。

2 、26條屬於zhi一般的原則dao性規定,適用於所有的侵權責任,包括特殊侵權。

3、這裡的可以和刑法中的可以不同,應該做應當理解。

二、三方約定不可以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協議時不具有法律效力,員工可以拒絕履行。

三、侵權之債的權利義務主體具有相對性,客體具有人身依附性,不使用合同中的債權債務轉移規定轉移給第三人。

6樓:李永輝律師

1、26條系針對bai被侵權人的過錯方面的du原則規定,對於zhi侵權人承擔責任的性質並

dao無特殊內要求,即無論侵權人是按照過錯責

容任、無過錯責任等承擔賠償,均能可以適用。當然86條的規定也可以適用26條。可以是給予了法官一定的裁量權。一般情況下,只有被侵權人有嚴重的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法律既然規定了職務行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是不允許通過協議改變的。

3、法律並未限制侵權之債的轉移問題。債務轉移的情況非常普遍,但是債權轉讓相對較少。

侵權責任指什麼?侵權責任法是什麼?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害 三 消除危險 四 返還財產 五 恢復原狀 六 賠償損失 七 賠禮道歉。八 消除影響 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礙 三 消除危險 四 返還財產 五 恢復原狀 六 賠償損失 七 賠禮道歉 八 消除影響 恢復名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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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責任型別

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八章 環境汙染責任 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 侵權責任法 規定了哪些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潛龍一現驚天下 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礙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