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確定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時間 2023-01-28 18:05:04

1樓:律師

歸責原則構建了侵權型別,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型別。

歸責原則對應著侵權責任的基本分類。三種歸責原則對應了各種侵權責任的具體型別,它們在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異。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對行為人所強加的責任是有區別的,就行為人來說,嚴格責任最重,過錯推定次之,過錯責任最輕。

對受害人的保護也不相同,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在責任的選擇上應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

現代侵權法出現了一般條款和型別化相結合的模式,適應此種發展趨勢,我國《侵權責任法》採取了「一般條款+型別化」的模式。所謂一般條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於核心地位的、成為一切侵權請求權之基礎的法律規範。所謂型別化,是指在一般條款之外就具體的侵權行為型別作出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過錯責任的一般條款。

2樓:愛管閒事的草

歸責原則構建了侵權型別,即過錯。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就是說,造成損害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要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就無責任。承擔過錯責任要滿足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實施了某一行為。

這裡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二是行為人有過錯。這裡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款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過錯推定實質上就是從侵害事實中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免除了受害人對過錯的舉證責任,加重了行為人的證明責任,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就要承擔責任。過錯推定責任是對行為人的一種較重的責任,不宜被濫用,要由法律對適用範圍作嚴格限定。例如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就採用過錯推定責任。

(3)無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如法院在審理環境汙染的案件中,法官在判斷被告應否承擔侵權責任時,只要查明汙染者的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不論汙染者有沒有過錯,即可適用無過錯原則判決汙染者承擔責任。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侵權責任的四種歸責原則是什麼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過錯責任原則;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3、無過錯責任原則,又稱嚴格責任原則;

4、公平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概念是什麼?

5樓:土流集團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bai則,是指在行為du

人的行為致人zhi損害時,根據何種。

dao標準和原則確定回行答為人的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侵權行為法的核心,決定著侵權行為的分類、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負擔、免責事由等重要內容。

它既是認定侵權構成,處理侵權糾紛的基本依據,也是指導侵權損害賠償的準則。我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

6樓:小粗拉

侵權行抄為法的核心是歸責原則的問題襲,即依據何種歸責事由、價值標準確認侵權責任的成立及其歸屬。在我國,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主要形式為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即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應就所發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指法律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承擔責任不以其主觀上具有過錯為必要條件,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時,即使主觀上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即是指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損害得不到補償,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審判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依公平合理負擔原則,判由雙方分擔損失。

試述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在醫療侵權確立了哪幾種歸責原則?分別的各種情況下使用?

7樓:林葉雨下

過錯責任。即由原告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才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說,醫療損害責任原則上適用過錯責任,即由原告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才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診療行為專業性很強,患者可能並不瞭解相關醫學知識,令其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實施診療行為過程中,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難度很大,為此,《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三種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證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任何一種情形,即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

三種情形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這三種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時,醫療機構有權提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該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侵權責任法》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這一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也規定了例外情形:「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什麼原則

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種類

第一節賠償範圍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 以毆打 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 放縱他人以毆打 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

《侵權責任法》對醫療侵權責任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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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的問題,關於侵權責任法的問題

蔣德順律師 1 丁可以單獨起訴甲,也可以主張100萬 但法院一般不會支援 甲可以要求追加被告。2 如果丁不同意追加,甲可以主張只承擔一部分的責任。丁不同意追加乙丙,視為放棄部分責任,甲只承擔50萬。3 同意追加丙為被告 甲出60萬,乙丙沒出。當甲出60萬時,有權利向乙追償33萬,不是10萬。根據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