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19條第3款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

時間 2022-01-10 05:10:06

1樓:歐陽一鵬律師

您好,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對於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若相對人不知道該約定則應參照民法典規定劃分是否屬於個人債務或共同債務。其劃分依據為: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2樓:

約定有效,但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外人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內部關係,自行說明。

3樓:說些現實

指債權人,因為債權人才有權利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理解成債權人本人。

5樓:聽笨的人

債權的性質是對特定人的,即是你說的債權人。

6樓:郭某某律師

當然是指債權人

和其他人又沒關係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

7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說得很清楚: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

夫妻一方在婚後通過福利、單位補貼取得產權房,但同時與用人單位簽有服務協議的,由於該方對此房的獲得具有較大貢獻,且其將來擇業的自由會在服務期內受到限制,因此,夫妻離婚時,因服務期問題而導致房產權利受影響的事實尚未發生的,對該房產的分割應考慮尚存服務期的長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適當多分給簽有服務期的一方。

對於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請求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如夫妻一方不能證明該債務已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審判人員根據案件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判定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個人債務處理:

(1)夫妻雙方不存在舉債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

(2)該債務不是用於夫妻雙方應履行的法定義務或道德義務;

(3)債務形成時,債權人有理由相信該債務不是為債務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設立。

另一方婚後參與清償貸款,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但對以夫妻共同財產或另一方個人財產清償的貸款部分,離婚時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對另一方給予合理的補償。雙方就補償問題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參照該房屋的市場價值,按另一方的出資比例(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貸款部分,各佔一半出資額)計算一方應支付給另一方的補償數額。

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在雙方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共同出資購買,僅是名義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在離婚時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購置房屋,權利登記在雙方名下的,為夫妻雙方共有財產。如未約定按份共有,可認定共同共有,但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繼承遺產的分割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作為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以繼承遺產,但繼承人之間尚未對該遺產進行分配的,由於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仍有權放棄繼承,因此,離婚訴訟中,法院對繼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該遺產的請求不予處理,但可以保留其訴權,由當事人在其權利條件具備時再主張分割。

8樓: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款指的就是: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並且其中沒有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悖的內容,就是合法有效的。謝謝閱讀!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為各自所有嗎

9樓:法治中國律師網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0樓:快樂茄子彤彤

不可以,婚前財產可做婚前財產公正。但婚後所得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上不支援,私底下可以分開。只不過離婚時,還是平分的

11樓:承穎律師

可以的,建議做公證,另外這樣的協議對內有效,對不知情的第三人是無效的。

12樓:網球寶貝

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財產的約定,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對於雙方在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並就財產的歸屬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協議。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3樓:

雙方願意沒什麼不可以

請幫忙解釋一下此條: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 30

14樓:東海龍王

夫妻雙方有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方欠款又不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且是在妻子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所欠下的,妻子有權拒絕共同承擔債務。你的朋友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不承擔男方隱瞞妻子私自欠下的債務。相信法律會給予公道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1、你朋友有權利離婚,賭博就是離婚的一個原因;

2、對於婚前的債務,如果不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的,女方沒義務清償;

3、對於婚後的債務賭博不受法律保護;如果不是用於夫妻生活,女方也不需要清償。

16樓:天蠍

我想說一下婚姻內部的債務問題。首先分為夫妻共同債務和婚姻內部的個人債務。婚姻共同債務肯定是夫妻二人共同承擔的,毋庸置疑。

2023年一月17日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裡面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反觀你朋友的案例,你朋友對於丈夫所欠債款並不知情,更不存在雙方共同簽字等意思表示行為,因而不能定性為夫妻共同債務。此外,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賭債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所以,你朋友完全duck不必擔負此債務。

17樓: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這條規定是說,在雙方結婚以後離婚之前,如果夫妻兩個人之間有約定,自己嫌的錢歸自己,也就是通過約定把《婚姻法》規定的,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成歸個人所有,說俗了就是經濟獨立,類似aa制那種,在有了這個約定後,夫妻一方向外借錢,那個債權人也知道這對夫妻之間有這個約定,那麼就由那個借錢的夫或妻一方償還借款,而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沒借錢的那 一方可以拒絕償還。

你說的,你朋友這種情況,應該是雙方之間沒有這種約定吧。

現在如果他們不能協商一致離婚,那就只能通過訴訟離婚了,男方想要讓你的朋友共同償還那些欠款的話,在訴訟中,他就要證明自己欠了那麼多錢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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