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有訴訟時效嗎,無效合同與訴訟時效有哪些情形

時間 2022-02-06 22:35:01

1樓:華律網

有關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時常引起爭議,學術界對這個問題也是有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是肯定說。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其主要目的是追求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因此,確認合同無效是一種債權請求權,應當受到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

第二種觀點是否定說。無效合同因其具有違法性,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原則,法院和仲裁機構均應主動審查並確認合同無效,而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第三種觀點是無效合同訴訟時效有無限制要分情況。

絕對無效的合同的確認不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相對無效的合同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其理由是:在絕對無效的情形下,法律行為的訂立違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於維護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

在相對無效的情形下,法律行為雖具有無效的原因,但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於維護個別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當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為避免使無效主張或訴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的他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故而對主張無效應有一定期間的限制。

2樓:皆有可能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但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

3樓:飛羽無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登出登記,公司終止。」因此,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後沒有進行清算,也沒有辦理登出登記的,不屬於法人終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訴訟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此類法人與他人產生合同糾紛的,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訴訟。其開辦單位因不是合同當事人,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效力的權利。

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合同經確認無效後,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應當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2023年第9期)

最高人民法院在廣西北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北海市威豪房地產開發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畜產進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中,作出(2005)民一終字第104號《民事判決書》。認為:

威豪公司雖然系由北海公司申請開辦,但被依法吊銷了營業執照之後並沒有進行清算,也沒有辦理公司的登出登記,因此威豪公司仍然享有民事訴訟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即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訴訟。北海公司作為威豪公司的開辦單位,雖然有權利和義務對威豪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但在威豪公司尚未登出時,其開辦單位作為當事人共同參加訴訟,沒有法律依據。北海公司不是威豪公司與北生集團所籤合同的締約人,其與北生集團之間沒有直接的民事法律關係。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北海公司為本案適格原告,於法無據。北生集團關於北海公司不具備本案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上訴請求,應予支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本院認為,合同當事人不享有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定權利,只有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有權確認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認定,實質是國家公權力對民事行為進行的干預。

合同無效系自始無效,單純的時間經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而合同經確認無效後,當事人關於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應當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本案中,威豪公司與北生集團簽訂的《土地合作開發協議書》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後,威豪公司才享有財產返還的請求權,故威豪公司的起訴沒有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

三十三、(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的規定, 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市場的通知》屬於部門規章,不能作為確認合同效力的依據。(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還款,擔保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均構成合同履行中的違約,本應承擔違約責任,而債務人、擔保人反以不正當理由主張合同無效的,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依法不應支援。

(2023年第9期)

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市商業銀行與健橋**股份****、西部信用擔保****借款合同糾紛案中作為(2005)民二終字第150號《民事判決書》,作出前述認定。同時,認為《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是關於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應當如何進行行政處罰的規定,該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從事拆借活動,如果具有資金拆借超過最長期限、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網路之外從事同業拆借業務的行為,應當受到暫停或者停止該項業務,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可以看出,該條規定與合同效力沒有關係。

故不能依據該處罰辦法的規定確認資金拆借合同無效。原審法院認定西安商行與健橋**簽訂的資金拆借合同,內容違反國家金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錯誤,應予糾正。

4樓:法律快車

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歸結起來應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合同一方當事人請求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請求的,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損害國家利益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5樓:

本是無效合同,但有8年了能起訴嗎

無效合同與訴訟時效有哪些情形

6樓:華律網

有關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時常引起爭議,學術界對這個問題也是有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是肯定說。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其主要目的是追求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返還財產、賠償損失,因此,確認合同無效是一種債權請求權,應當受到訴訟時效制度的限制。

第二種觀點是否定說。無效合同因其具有違法性,對無效合同實行國家干預原則,法院和仲裁機構均應主動審查並確認合同無效,而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第三種觀點是無效合同訴訟時效有無限制要分情況。

絕對無效的合同的確認不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相對無效的合同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其理由是:在絕對無效的情形下,法律行為的訂立違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於維護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

在相對無效的情形下,法律行為雖具有無效的原因,但國家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於維護個別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當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為避免使無效主張或訴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的他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故而對主張無效應有一定期間的限制。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合同訴訟時效的起算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合同訴訟主要有經濟合同的訴訟。經濟合同的訴訟,是指經濟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以自己的名義,根據法律有關規定,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制的方式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從而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一)訴訟時效的特徵

(1) 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並能發生權利消滅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 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 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 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但並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 法官無權主動釋明並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二)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首先,《民法通則》將起訴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依《訴訟時效若干規定》規定,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請破產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消等。

其次,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請求的,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再次,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從何時起中斷時效,依據《訴訟時效若干規定》第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第14條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第15條規定,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其中斷。第19條規定,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其中斷。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訴訟時效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發生在最後六個月之前(訴訟時效期間)但持續到最後六個月時尚未消失,則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然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

4,中止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後六個月之前,但持續到最後六個月時仍然存在,則應在最後六個月(注意:這種情況下不能在中止事由發生時,就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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