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以後公司找茬說我簡歷造假要上訴公

時間 2022-02-09 20:25:08

1樓:小子彈ak型號

一裁終局的意思是,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公司不能去起訴,只能去向中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你輸的可能性在於

一、法院撤銷了該仲裁裁決或者

二、公司又提起了別的勞動仲裁。但目前來看,因為你已經在這次仲裁中勝了,所以你的風險相對較小。你拿著生效的仲裁裁決書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能拿到錢了。其餘的你等公司做出行動了再說。

2樓:

會有影響,但沒有多大效果,工作經驗這塊直接承認就行,不重要,不要和公司在這個方面耗下去,只重點說無故開除這件事。

3樓:李亞東律師

一般情況下,勞動仲裁都會更偏向於勞動者(有時也不盡然,個別情況下也會不利於勞動者),因此不能保證在一審中還能勝訴。且如果公司能夠證明過錯確實在你的,在一審中公司確實會有相應的優勢。一般情況下,能否勝訴取決於雙方的訴訟請求、證據和辯論策略、庭審情況,單純地問公司「能不能贏」是不嚴謹的。

法律分析

根據提問來看,勞動者一方在勞動仲裁中似乎是獲勝了,具體而言,如果是勞動合同解除的補償金糾紛,那麼公司主張勞動者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情形,則可以免除經濟補償。

那麼,」公司找茬說簡歷造假「,就意味著首先要確定勞動者是否存在虛造簡歷的事實,其次要確定這些虛造的事實是否足夠影響簽訂勞動合同的意思,根據這些情況,法院會根據法律和案件事實作出合理的判決,和之前勞動仲裁的勝負並沒有太大的關係,主要是看雙方能夠提出怎麼樣的證據支援其訴訟請求,具體而言:

①存在簡歷造假,並且是關鍵資訊造假(如學歷造假、工作經歷造假的),足以影響用人單位招聘意願的,構成意思表示瑕疵,合同可撤銷,公司大概率勝訴;

②存在簡歷造假,但不是關鍵資訊造假(如興趣、特長等),不足以影響用人單位招聘意願的,不足以構成意思表示瑕疵,合同生效,公司依然需要支付補償金;

③不存在簡歷造假的,如果不能提出其他案件事實的,大概率與勞動仲裁的結果相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公司與我協商解除未果,翻查我的檔案,發現我的簡歷有造假,以此讓我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4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雖然你認為公司沒有正當理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但你承認的部分履歷造假,是你無法與公司抗爭的軟肋。

即使你認為並沒有因此影響工作,公司卻完全有理由認為:你是通過虛假履歷被錄取的,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屬於欺詐行為,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建議接受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提議,還可以得到已提供服務期間的經濟補償,且不影響在未找到新單位前,依法領取失業金。

5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如果你造假的部分是公司招聘及錄用的硬性條件之一,即是說如你不符合該條件則公司不會錄用你,則公司有權利以你當時欺詐、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不是以上的情況,則公司無權與你解除勞動合同。這個要結合當時的招聘公告、招聘條件、勞動合同等綜合考慮。

但鑑於你已經在公司工作了5年,且完全勝任了公司工作。公司以以上理由解聘,也是不合理的。

如果協商未果,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多仲裁部分可以訴訟解決。

6樓:北京律師許延慶

公司是由權利檢視員工的檔案的,但當事人簡歷造假會造成勞動合同無效。

法律分析勞動者偽造履歷,構成欺詐,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應聘職員故意虛構履歷,使用偽造的學歷證書,編造虛假履歷,騙取用工單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構成欺詐,其以欺詐手段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用工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裡面都有規定,勞動者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行為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而提供虛假履歷是可以視為欺詐手段的。但是這裡面有個空子,其實法律裡面沒有規定什麼型別是屬於欺詐手段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裡面有明確欺詐手段有哪些的話,那麼對偽造履歷而入職的員工,用人單位是可以和他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也不用支付賠償金。

社會招聘中,員工的工作經歷系其簡歷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在一些高新技術產業,勞動者之前在同行業企業的工作經歷往往是用人單位決定是否錄用該員工及確定薪資標準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此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提交虛假工作經歷,必然會導致用人單位基於對勞動者能力的錯誤推測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核定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樓:拓源

不知你是怎麼想的,既然單位 不想用你了,且願意與你協商解決解除勞動合同,你為什麼不同意,即使單位留你下來,你覺得還有意思嗎?現在單位在找你的薦,說你簡歷有假,那要看假到什麼程度了,當初是不是簽訂了類似於承諾書之類的東西,否則公司不會把你怎麼樣的,只能說他們不作為罷了,還是建議拿了補償金走人吧

簡歷造假,公司可以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麼

8樓:職場spring老師

簡歷造假,公司可以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9樓:企鵝大師沒禮貌

原創:morekinglawfirm 廣東摩金律師事務所

作者| 常法中心

單位| 廣東摩金律師事務所

全文共1063字,閱讀大約需要2分鐘。

q:若員工入職時出現學歷造假、隱瞞職業病或傳染病等欺詐行為,企業該如何正確處理?

√ 法律顧問回覆:

對於員工學歷造假、隱瞞職業病等行為,能否在法律上認定為「欺詐」行為,而企業據此作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決定。

其關鍵在於,該欺詐的行為是否對「勞動關係的建立或續訂」造成根本影響;並不當然地認為只要員工存在提供一些不實資訊的情況,就認定勞動合同無效。

例如,員工偽造學歷,司法裁判一般會考量該偽造的學歷是否是勞動關係建立的必要條件,包括企業在招聘時是否明確崗位要求、員工從事的崗位是否必須達到該學歷以及工作期間的表現情況等因素。

實務中,企業應對該等員工欺詐行為,一般有三種解決思路可供選擇:

其一,就是直接以「員工欺詐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規定予以解僱;

如上所述,關鍵在於員工欺詐的內容是否為企業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的關鍵依據。

▼其二,就是企業若選擇按「嚴重違規」的規定以解僱員工;

此時,有關違規問題在性質上而言則屬於企業的用工自主權範疇,相對於前述法定欺詐方式來說,司法裁判時所依據的準則就會發生改變,企業也就會有勝訴的機會。

▼其三,就是若員工在試用期,企業以員工不符合試用期錄用條件為由;

此時,其依據就是將員工不如實履行告知義務與試用期是否合格予以掛鉤,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予以明確該行為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基於前述三種思路,其實事實上,就是要求我們企業對於員工的申報資訊應做分類處理。

一方面,對於基於與建立勞動關係有關鍵性要求的因素,應以《職位說明書》等類似檔案予以規範,並明確該資訊系建立勞動關係的關鍵性因素,若員工不實申報就會構成欺詐,公司予以解僱;

另一方面對於員工的一般資訊,出現不實申報,就按違規處理,若構成嚴重違規,則可予以解僱;另外,同時還可將員工資訊不如實申報與試用期是否合格予以掛鉤。

√ 相關依據及參考: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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