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了,公司不給工資,我想走勞動仲裁是否可以

時間 2022-03-30 04:50:03

1樓:要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請注意這裡是【法律版塊】而不是求職或者其他話題版塊,大家如果會法律可以回答如果不會就請不要亂摻和

1.如沒有特殊理由,不得中間離開專案或公司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是勞動合同法37條

按照法律的規定你在試用期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單位的同意。因此承諾書上的約定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無效

2.我想知道的是上面的《參與派遣專案個人承諾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所謂承諾書在法律上的性質是屬於合同,只要是雙方自願並且不違法那麼就依法產生法律效力,這個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如第一點所述,某些條款因為違法而無效的情況存在時只是該條款無效,只要該條款不是合同或者協議的主要條款則不影響合同整體效力

簡單說就是違法的部分無效而其他部分有效,除非違法的部分是合同或者協議的核心內容才會導致合同或者協議的整體無效

3.現在是那公司不給我10月份工資,說不要我賠償就不錯了還給你工資可能嗎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依據是勞動合同法85條第1款

據此如果是公司不給你發工資的,你可以向勞動局投訴,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依法解決

至於賠償在第一點中已經解釋了,約定無效無權索賠

4.我需要些建議

唯一的建議就是先和公司協商要求支付工資,協商不下可以到勞動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解決都是可行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祝順利!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 必須的。

第二 如試工期間出現 這樣問題 可以申請勞動監察部門介入第三 可以撥打**12333 投訴舉報

第四 解決辦法一般通過協商來解決

第五 規定試用期是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 你沒有過錯 可放心和單位鬥第六 如果工資很低 我建議還是放棄 因為單位不會受到行政和道德上的懲罰,而你將損失時間和精力 你的損失要大於公司損失。

第七 下次找公司 不要只看公司 還要看人 人品差 立刻走第八 建議你有條件上份商業保險作為 提高你生活安全保障的補充第九 你這個時候可以找勞動法律師來解決爭議 諮詢獲得更全面法律幫助第十 祝福 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3樓:貴陽傑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4樓:泠映爍山新

是的,你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5樓:

既然簽訂了協議,雙方就必須自覺遵守,如若有違背協議的現象,必須按照協議的規定處理,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說,公司不給你工資,也能夠說的過去。如果你想要工資,那麼,你應該承擔的違規責任就必須承擔。

如果可能的話,你可以算算那個合算。公司的做法,如果合適,就按照他們的要求去做吧。如果不合適,你可以爭取得到你十月份的工資,並且繳納你違規的相關費用。

你說呢?祝順!

6樓: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沒有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要求解除合同,需要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法無規定不為罪。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已經付出勞動的報酬,你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仲裁是不收費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寫一份申訴書去勞動仲裁申訴,一般都能要回工資的

8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按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下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天;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天;兩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之所以稱為試用,其含義就在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尤其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可以隨時通知單位,並且一般不需要承擔因此造成的違約責任。《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2023年10月10日 勞辦發[1995]264號) 規定: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問,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如果是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

看了以上幾點,我覺得你試用期提前3天提職是合規定的。

然後試用期 就生效 《參與派遣專案個人承諾書》 。承諾書裡的內容怎麼寫的。如果從簽訂日期就生效,那人家扣著你工資是有理由的。

如果試用期不需要承擔這些責任,那就可以申請仲裁。如果弄不清楚就直接申請仲裁吧。一般仲裁沒幾個輸過。

基本都偏向個人,不偏向用人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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