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辭退員工賠償問題,有關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時間 2022-02-11 12:15:06

1樓:

工資一年過,至少補償你1.5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時間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參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款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天30天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合同的話,要根據勞動合同法87條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

3樓:囍舍舟

回答您好,我是榮瑤諮詢老師,很榮幸為您解答問題,您的問題這邊已經看到了哦,我正在快馬加鞭為您整理答案,5分鐘內回覆給你~請您稍等一下

公司突然辭退員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更多2條

有關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4樓:法律快車

公司辭退員工,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樓:豫眼屏媒

補償金:1、如果工作3年零6個月以內,補償金為3500*3.5=12250元。2、如果工作3年零6個月以上不到4年,補償金為3500*4=14000元。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閆良疇汗升

瀏覽:11809

用人單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都屬於違法解除。這裡的法定情形有四類:

一是協商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過錯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是非過錯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是經濟性裁員,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根據您的描述,個人覺得公司採取協商解除的方式是較為穩妥的。在這一前提下,才談得上經濟補償的問題,並不是說公司只要向員工支付了經濟補償,就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願意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大致為5個月左右的工資)。

7樓:宗溫兆雁

1、公司辭退你的原因是什麼,原因不同,補償或者賠償是不一樣的。

2、如果是你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是不需要對你補償或者賠償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如果是以下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n+1個月工資的補償):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如果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你也同意的,按照一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補償。

5、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勞動合同的,按照一年兩個月的工資的標準進行賠償。

6、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樓:鹿鬆蘭僧女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6,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3,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或者賠償是不一樣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按照一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補償,公司是不需要對你補償或者賠償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原因不同;不滿六個月的。

2、如果是以下的情況,拒不改正的。

4、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勞動合同的,按一年計算;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營私舞弊、如果是你有以下的情形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你也同意的;

(三)嚴重失職: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5,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按照一年兩個月的工資的標準進行賠償;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如果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我們常說的n+1個月工資的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公司辭退你的原因是什麼1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開除員工,應按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公司屬於違法辭退員工的情況的,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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