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算不算工傷

時間 2022-02-26 06:00:29

1樓:生問寒資熙

如果認定了工傷,就只能走工傷保險賠付,單位要負責你醫療費用的墊付和修養期間的生活補助。如果走意外保險的話,不能認定工傷,要看保險賠付額度,單位不必承擔更多責任。

2樓:找法網

從事跟工作有關所遭受的傷害可以算工傷。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鑑定標準如下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勞動法是不是新規定上下班途**交通事故不算工傷?

3樓:華律網

職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認定為工傷,但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必須是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第二,必須是在上下班的必經線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第三,必須是本人不是全部責任或者不是主要責任;第四,必須是因機動車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有七種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 患職業病的;(五)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4樓:

根據原規定,「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才能認定為工傷。而《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則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一,新規定中不再強調「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

隨著工時制度和運輸工具的多樣化,以及城市軌道交通的立體化,從業人員在上下班時間和路線的選擇上,有了越來越多的彈性空間。

其實,儘管新規定不再強調「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但「上下班途中」本身就意味著時間和路線上的限制。

第二,新規定不再強調「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原規定從業人員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新規定按照「工傷者無過錯」的國際慣例,取消了以上的責任限制。即使從業人員發生本人責任或者本人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事故,並不影響其工傷的認定及其工傷待遇的享受。

在《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二)醉酒導致**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據此,無證駕駛、醉酒、故意臥軌撞車等造成事故傷害的,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第三,新規定不再強調「道路交通」。這裡的「道路」,在《交通安全法》中也有其特定的含義。它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新規定取消了以上限制,也可避免一些爭議。

5樓:開飛機的l舒克

要看交通事故責任,你是次要責任的會被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6樓:

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目前的勞動法律法規規定:上下班途中與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視為工傷。你所說的不算工傷,是指與非機動車發生的事故。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是2023年的,至今未修改。工傷的認定,勞動法中也沒有

9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是在上班途中發生的車禍,這種傷害應該屬於工傷。煤礦應該及時向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申請。如果單位沒有為你的好友交納工傷保險,該煤礦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你的好友應該及時與單位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由於勞動仲裁時效規定為1年,建議你們儘快處理。

10樓:我已年滿18歲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2023年實行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工傷認定則限制為,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才認定為工傷。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則沒有這種限制,即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無論是否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必經路線,還是有無責任,都應當認定為工傷。

除此之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

四、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1樓:僪城

上下班途中騎車摔傷算工傷嗎

在上下班時間出現意外算是工傷嗎

12樓:特特拉姆咯哦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鑑定費用一般由誰出:

1、因工負傷、患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2、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支付;由被鑑定人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在申請時預付,如經鑑定結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以上的,鑑定費用應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負擔。沒有單位的,鑑定費用由個人負擔。

3、重新鑑定的鑑定費用,由申請方預付。重新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相符,鑑定費用由申請方負擔。重新鑑定結論與鑑定結論不相符,鑑定費由原鑑定機構負擔。

4、因傷情病情變化要求再次申請鑑定所需的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工傷保險條例》

13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2、所以,只有在下班回家路上發生的不是你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才能被認定...

14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其它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時間與路線,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2、參加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二)項規定,視同工傷。

15樓:匿名使用者

下班途中工傷認定兩大要素:

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有關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在這裡要注意的是,在這類工傷認定中有兩個要素:

①屬交通事故;

②非本人主要責任。

很明顯,如果提供不了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則無法認定責任,也不屬於交通事故,則無法據此認定工傷。

「上下班途中」合理性把握四大關鍵點:

關於「上下班途中」的解釋,9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①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②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③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④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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