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月辭職扣除月工資,提前一個月辭職扣除一個月工資

時間 2022-03-11 11:40:04

1樓:匿名使用者

要提前一個月,按勞動法規定公司可以要你做到3月28日。

29日離職,可以拿到工資,還有報銷。現在馬上機票改簽,還來得及。否則工資肯定要扣,報銷可能真報銷不了。

你單位籤合同應該有給你交納社保的,要辦理正常離職手續,不能自離。哪怕你工資不要了都不能自離。否則會影響你到新公司入職還有社保的轉移。

2樓:匿名使用者

有合同,公司沒有違背合同承諾的,您要自行承擔責任的;所以我認為沒希望

3樓: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需要提前30天通知才能辭職,也就是2月28日提出,然後工作到3月28日才能辦理離職。

雖然公司扣你的工資和報銷費用是非法的,但是因為你沒有提前通知,很多公司肯定會在離職方面刁難你,比如薪資凍結或者不開離職證明(雖然都是非法的)所以,建議你繼續做到3月28號,再辭職,這樣公司就無話可說了。

機票定了可以退。

企業要職工提前一個月辭職,不然就不給工資,這是合法的嗎 20

4樓:特特拉姆咯哦

因未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義務而離職,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時,是需要賠償的,所以企業要職工提前一個月辭職,是合法的。但以未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為由,公司是不可以因此扣除職工一個月的工資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樓:

提前一個月辭職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合法的,不提前一個月辭職就扣工資是違法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合法辭職有以下三種方式:

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若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儲存已遞交的證據,可採取郵寄的方式遞交辭職通知書。

6樓:韓飛律師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7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不合法的,必須支付工資。但如果沒有提前申請辭職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有權要求賠償。如果沒有造成損失,應當及時發放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

無論如何,職工參加工作,就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工資是必須發放的。

提前30日辭職是法律所明文規定的。但是二者之間,是不同的法律關係,不應混同。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法律規定,正式員工離職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天通知單位!

這個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手續交接完畢,單位要離職的話,就算不足一個月,單位也是要發放工資的,否則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10樓:雷利森

從法律來講這項條款並沒有錯。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試用期為提前3天;正式工需提前30天。其它的要看你們的勞動合同是怎麼規定的了。期間也可能存在經雙方協商提前或延遲解除勞動合同的可能,無論怎樣只要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

11樓:法意人生

1、這樣的約定屬於無效的約定,對你無效,你不須擔心2、按照規定,如果你已經轉正,那麼你是需要提前30天提出辭職,但前提是公司不存在違法的行為。

3、你是否提前30天辭職,均不能作為公司不支付你工資的原因和條件,公司只有你未提前30天提出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並且公司可以證明該損失,公司才有權要求你賠償,但無權不支付工資。

4、如果公司存在例如拖欠工資、未籤合同、未購買社保等違法行為,你不僅不需要提前30天,可以隨時走人,你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建議你立馬向當地的勞動局投訴處理,你的合法權益會得到應有的保障。

提前一個月辭職,公司扣一個月工資怎麼辦?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提前一個月辭職工資據實結算。工資及經濟補償,在雙方約定的交接之日支付。

13樓:暗夜的行者

沒有支付的部分可以想辦法採取證據啊,比如說錄音,先不要鬧僵的情況下好好溝通,取得多一些的錄音資料,在到勞動保障局去諮詢瞭解投訴的流程

14樓:羅志承

沒的搞頭,正規的公司都會簽訂合同的。。除非你在工商所或上門有。是誰都不願意給人白扣一個月的工資啦,建議要不就搞大的事情,要不就打**投訴看效果怎樣,,。。。在不行直接打110

15樓:夏小蘭

沒有籤勞動合同的話,企業是違法的,扣工資更無道理

和企業主再好好商量一下,實在不行就去勞動總裁,你是100%的勝算

不過前提 你要準備點證據 證明自己在公司 工作了10個月

16樓:成資國際

直接到勞動保障局去投訴,現在是年底,一投訴馬上會去查

不合理至於沒買醫保和保險,其實在中國有很多公司是不買的

17樓:西門吹雪

到單位所在地找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證局)投訴,或者直接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具體流程怎麼走諮詢一下勞動局,各地不一樣,你可以主張一下合法權益:

1、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工作了10個月那就是10個月的雙倍工資。

2、主張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

3、不需要提前辭職,用人單位也沒有權利扣你一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這是很典型的違反勞動法,你去勞動局一告一個準。準備好證據(就是能證明你跟用人單位存在的勞動關係的證明)

具體勞動法參見

祝你好運

18樓:珠海佰譽

去勞動局仲裁啦····

19樓:

提前一個月辭職工資怎麼算

提前一個月辭職公司扣除我工資是否合法

20樓:綠羅清清

不合法除員工失誤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員工參加企業培訓提前終止服務期以外 企業沒有任何理由扣除員工財務

你可以和企業協商 協商未果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提起仲裁

21樓:

你當時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面是怎麼寫的?

一般正常的為:如乙方(自己)在未滿簽訂的勞動合同期內需離職,需按照甲方規定(一個月或15天.....)提前告知,雙方達成一致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如果你所籤的合同上面有註明說未滿一年離職要扣除一千塊,那你只能認栽了,如果沒有你就堅決反抗到底,直接上勞動局舉報也是可以的

22樓:蘭徹望杜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第四條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關於辭職提前月的問題,關於辭職提前一個月的問題!

不是辭職都要提前一個月的,試用期是提前3天。有以下情況的,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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