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拒絕出庭會有什麼後果,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何種情況下可以對其進行拘留?

時間 2022-03-17 01:50:05

1樓:小魚教育

證人拒絕出庭要承擔的法律後果:

一、刑訴法規定,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並且應當如實作證,如果確定不能出庭的,需要法院准許。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許多證人都拒絕出庭作證。

二、新刑訴法第187條、第188條對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法律責任更是作出嚴厲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拒絕到庭或到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三、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進一步確立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採信規則,改變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證人基本不出庭作證的司法常態,將起到積極推進作用,應予肯定。

2樓:會噴龍珠的小象

刑訴法規定,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並且應當如實作證,如果確定不能出庭的,需要法院准許。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許多證人都拒絕出庭作證。那麼,證人拒絕出庭作證要承擔哪些法律後果呢?

今天,華律網小編為您解答。

新刑訴法第187條、第188條對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法律責任更是作出嚴厲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拒絕到庭或到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進一步確立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採信規則,改變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證人基本不出庭作證的司法常態,將起到積極推進作用,應予肯定。

但是對比「鑑定人拒絕出庭作證,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的新刑訴法規定,筆者以為,結合我國實情,僅通過立法明確追究證人拒絕出庭或出庭後拒絕作證的法律責任,仍難有效改變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證人基本不出庭作證的司法常態,仍然無法有較擺脫司法機關不期待證人出庭作證的強大司法慣性,僅依賴追究法律責任推進證人出庭作證的做法,實際功效只能是花拳繡腿,唯有通過立法明確拒絕出庭作證的法律後果,即經人民法院通知,拒絕到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無效,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再輔之追究法律責任,才能有效兌現證人出庭作證立法宗旨,通過刑訴法自有的程式保障機制,保障證人出庭作證程式規定得以有效實施。期待在新刑訴法司法解釋中,能對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法律後果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對可以不出庭作證的範圍作出更便於操作的具體規定。

3樓:邢臺律師張磊

民事案件中,證人拒絕出庭,接受詢問的話

證人在**之前做出的證言、證明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

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何種情況下可以對其進行拘留?

4樓:豫眼屏媒

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5樓:陳金華

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

1、一般情況下,知道案情的人有義務作證。在特定情況下,證人是有拒證權的。

拘留:1、行政拘留: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

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合併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2、司法拘留: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衝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複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司法拘留還有一種: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由此可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種懲罰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為嚴厲的懲罰措施。

3、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若後被無罪釋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證人拒絕出庭作證,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況,是不能適用拘留的。根據有關規定,當法院用傳票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證人無故不出庭的,最高是罰款。

求採納!

6樓:匿名使用者

證人拒絕出庭作證,不能拘留.

7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刑事訴訟法已經對證人的出庭作證進行了修改,新刑訴法第187條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

 新刑訴法第188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也就是說在證人必須到庭的情形下是可以強制證人到庭,否則可以進行司法處罰。

請問證人拒絕出庭作證怎麼辦

8樓:手機使用者

□林 虎證人出庭作證問題困擾實務界和理論界已久,證人出庭率低下在刑事訴訟中普遍存在。儘管刑訴法要求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司法解釋對庭審程式中的規定允許宣讀未出庭證人的證言,也就是說司法實務界基本預設了刑事訴訟中證人不出庭的行為。但是民事訴訟由於並不涉及國家司法資源的透支,司法機關將證人出庭的責任主要轉嫁給了訴訟當事人。

一方面民訴法要求凡是知道案件真相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並未規定證人拒絕作證的後果;另一方面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規定證人出庭需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費用由申請人預付、法庭通知後證人不出庭的仍應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未經質證的證人證言不得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等等。那麼,當事人對於所需的證人證言如果證人拒絕作證,是不是就得聽天由命了呢?筆者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仍有變通的餘地:

  一、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  筆者認為,對證人的證言可以申請證據保全。對於證據保全的申請法院一般是用裁定支援或駁回,法院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被保全人對該裁定也有權異議,但該異議不影響裁定的執行。證據規則規定,人民法院保全證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影、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

可見,保全證據是允許對證人證言採取製作筆錄的方法的,也就是說法律上可行。且由於是法院的筆錄,公信力相對較高,不用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較好地解決了證人拒絕出庭作證使申請人失權的問題。  二、申請公證證明  對於公證行為,目前我國立法層次太低,主要是***的規定和司法部的配套規章。

民事訴訟法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證據規則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可見,民事訴訟中對公證效力採取的是免除當事人舉證責任原則,但又規定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此,在證人可能拒絕作證的情況下,採取由公證員公證其證言的真實性的方法是比較理想的選擇,這樣既迴避了因證人不出庭導致的舉證不能的風險,又避免了因證人心理不成熟在交叉詢問時作證不利的風險。

9樓:匿名使用者

(一)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

對證人的證言可以申請證據保全。對於證據保全的申請法院一般是用裁定支援或駁回,法院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被保全人對該裁定也有權異議,但該異議不影響裁定的執行。

「證據規則」規定,人民法院保全證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影、複製、鑑定、勘驗、製作筆錄等方法。可見,保全證據是允許對證人證言採取製作筆錄的方法的,也就是說法律上可行。

且由於是法院的筆錄,公信力相對較高,不用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較好地解決了證人拒絕出庭作證使申請人失權的問題。

(二)申請公證證明。

民事訴訟法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證據規則」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可見,民事訴訟中對公證效力採取的是免除當事人舉證責任原則,但又規定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證人可能拒絕作證的情況下,採取由公證員公證其證言的真實性的方法是比較理想的選擇,這樣既迴避了因證人不出庭導致的舉證不能的風險,又避免了因證人心理不成熟在交叉詢問時作證不利的風險。

好律師網參考

10樓:律圖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不出庭的方式作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刑事案件,證人不出庭作證,會有什麼後果?

11樓:湖北王強律師

2023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刑事案件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可以予以訓誡,如果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可以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但,該法免除了近親屬出庭的義務(需要強調的是該法並未免除近親屬作證義務,只是免除出庭義務)。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參照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

乙小甲 根據 民訴法解釋 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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