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前跟著小兒子生活,死前給兒女說房子歸小兒子,但是小兒子去世了,房子怎麼辦,小兒子有妻子孩子

時間 2022-03-20 12:00:04

1樓:紅小魚的夢

這個問題只有通過法律公正,,老人把房子就給小兒子,小兒子去世自然留給自己的妻子和兒子,這事應該請律師,通過法律程式來解決,只要能證明,老人把房子就給小兒子就可以了,小兒子不管在不在,其他子女都無權來分房子。

2樓:

首先看有沒有書面遺囑 如果有 那房子應該由小兒子老婆和孩子繼承

如果只是口頭遺囑,那就麻煩了,因為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時刻並有2名以上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如果危急時刻過後可以立錄音或書面遺囑時,口頭遺囑無效。換言之,就是你要證明小兒子是第一繼承人。

3樓:windy垂釣者

老人活著時把房子給小兒子是因為老人衣食住行都由小兒子照顧,所以老人把房產給小兒子也合情理,如果小兒子有妻子兒女他死後房產由妻子繼承然後是兒女。

4樓:

這個比較麻煩!口頭說的,沒有證據證明,大兒子也有繼承權的

老人沒有遺囑,生前有積蓄和房產,和小兒子生活在一起,去世後發現房子已過戶給小兒子,積蓄不詳,怎樣防 30

5樓:實事求是

協商。協商不成只有起訴。只有法院才能去銀行查賬。

6樓:朝陽精品店

跟小兒子在一起就都歸小兒子的

7樓:匿名使用者

老人若沒有遺囑,兄弟之間協商是否平分

老人有兩套房子留個兒女說給兩個兒子但是小兒子去世了,小兒子

一位老人在去世之前立遺囑說房子歸二兒子,房子翻蓋後大兒子允許住。然後這位老人去世了,他的老伴又立遺

8樓:小涵

首先要明確一個前提,看房產證上的名字是誰。

如果只有老頭的名字,那麼房產僅歸二兒子所有。

如果有老夫妻雙方名字,則該房產是老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因此夫妻任何一方只對房產的一半具有完全處置能力。

1,老父親的遺囑有效,二兒子享有該房產的一半產權。

2,老母親的遺囑有效,大兒子享有該房產的另一半產權。

3,但是由於房子是二兒子翻蓋的,因此大兒子應當給予二兒子翻蓋房屋的合理費用。

9樓:匿名使用者

不生效,老人的話才是遺囑,不過你也必須拿出遺囑的證據,除非老伴有老人給的祕密字據。地方拆遷大兒子可以居住

10樓:魯冰花

兩個兒子都有份,父親的那部分給二兒子,母親的那部分給大兒子。

11樓:6黑絲黑

遺囑他只能做一半的主\而不是全部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生效吧,因為他第一位老人說翻蓋以後只允許大兒子住,

13樓:橅燚鰷

兄弟兩人平分吧,同是父母的兒子,不要為了點錢與財產弄得兄弟都沒得做,那才是人生最大悲哀!

老人去世了,繼承人也去世了,其他兒女有繼承權嗎 5

14樓:華律網

去世其子女有沒有繼承權要看具體情況:孫子女作為子女的子女,在子女先於老人去世的前提下有代位繼承權,代位繼承權只能繼承子女的繼承份額。但是,這是建立在老人生前未立有合法有效遺囑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繼承的程式。

如果老人在生前所立遺囑裡絲毫未提及子女及子女的子女。只要在老人意識表達清晰,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時候所立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那麼該遺囑和子女沒有任何關係。不過為了避免糾紛,最好對老人所立遺囑進行公證如果,老人生前未立下合法有效遺囑的前提下。

那麼孫子女可以在老人去世之後,遺產分配進入法定繼承分配程式時可以主張權利。因為說了,在老人沒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形下,孫子女有代位繼承權。但是如果有合法有效遺囑且未提及分配給孫子女,那屬於老人對於自己財產的合法處置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15樓:潭元綠

老人去世了一個,還有一個,可他的兒,兒媳婦也去世了,繼承人應該是孫子,還是老人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按遺囑處理,即小兒子1~2間,剩餘是大兒子的,女兒無該套房產的繼承權。因為遺囑優先於自然。

女兒不因盡贍養義務而具有推翻遺囑權利,但如女兒生活較為貧困,可以據此向法院提出補償。

該贈與遺囑如涉及到對剩下房產分配,應該不僅僅是贈與公證。

17樓:匿名使用者

1、要知道大兒子的兒女是否有繼承權,關鍵看大兒子什麼時候過世的。如果是先於老人過世的,那麼大兒子的子女無法代位繼承其財產,因為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如果大兒子是後於老人過世的,那麼其子女可以繼承這3-4間房子,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2、大女兒對公證書中提到的財產沒有繼承權,對老人的其他沒有提到的財產有三分之一的繼承權。

3、有遺囑的繼承是高於法定繼承的,既然遺囑中沒有提到大女兒有繼承權,儘管他盡了贍養義務,還是沒有繼承權。

4、贈與公證書中如果有遺囑的內容的,可以當作遺囑使用。

18樓:巨人

1.由大兒子的法定繼承人按照繼承順序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才按第二順序繼承.

19樓:黃心明

1、大兒子的子女擁有代位繼承權,可以繼承

2、大女兒對遺囑未提及的遺產有繼承權,份額為1/33、大女兒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可以得到部分遺產(你傻啊,明知道房子已經給了另外2個你還要惹這麻煩,你要真是做好人那做到底算啦,法院即使支援了也不多的)

4、贈與公證書不是遺囑,其證明的內容不是老人希望身後將房產遺贈,而是證明該房產已贈與,已歸小兒子所有(未過戶,無影響)

補充:答案和第二問一樣

20樓:愛答好問

1、大兒子已經去世,大兒子的財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因父母去世,則由其配偶和子女繼承。

2、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大女兒對老人的財產沒有繼承權。

3、因有遺囑繼承(就是老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別人無法干涉)在先,雖老人一直由大女兒贍養也無法改變遺囑繼承的效力。除非有證據能推翻二老做的遺囑。

4、以下效力依次遞減:公證遺囑、書面遺囑、口頭遺囑。所以贈與公證書的效力最高。小兒子的公證書是證據之一,可以使用,有遺囑的效益。

21樓:

1,大兒子先於老人死,按對於這3--4間房子按法定繼承,大兒子的子女繼承其父的那一部分;如果大兒子後於老人死,則大兒子的女子及其大媳婦對這3--4間房子有繼承權

2,如果大兒子先於老人死,該房子女兒有繼承權,但是僅限於這3--4間房子;如果大兒子後於老人死,該房子女兒無繼承權

3,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並不喪失繼承權.

4,贈予公證中那遺囑部分是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

老對以上觀點無論是否採納,本人將不負任何責任.

婆婆去世,生前與小兒子一起生活,沒有遺囑。死後財產不詳,怎樣能防止他一人獨吞老人財產。房子已過戶給 10

22樓:我和你未來的愛

生前和小兒子在一起,應該是小兒子贍養老人的,財產當然給小兒子

23樓:

沒有遺囑的都是從法定:平均分配。

24樓:匿名使用者

大律師網,根據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繼承人在繼承權主體的範圍內;

2、繼承權人沒有喪失繼承權;

3、繼承權實現的內容是合法的,沒有侵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大律師網 《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秩序。大律師網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大律師網 根據《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大律師網 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願清償的除外。

老人去世遺囑 小兒子沒盡善養義務 還要分財產

25樓:

1 老人生前口頭遺囑算不是有效

根據繼承法第十七條第無款的規定,在危急的情況下,可以做口頭遺囑,但是要求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見證人。並且,在危急情況過去後,遺囑人能夠立書面遺囑但是沒有立的,口頭遺囑歸於無效。

你所說的老人遺囑應當是沒有效力的。因此該房子(如果房子房產證還在老人名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由老人所有子女繼承。

2 小兒子沒有盡贍養義務,能不能分遺產?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第四款,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依照法律,如果小兒子有能力贍養老人呢,但是沒有盡贍養義務,遺產應當少分或者不分。對於繼承額有分歧的,雙方又協商不了的,只有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定了。

26樓:九方安露

按遺囑辦

但要書面,公證過的

27樓:匿名使用者

口頭遺囑無效的

2女兒可以放棄繼承權轉讓給大兒子

小兒子也享有繼承權

因小兒子沒有贍養過老人,法院會考慮多給大兒子,少給小兒子的具體數字法院會判

28樓:制己制理

這關鍵在於看有沒有遺囑以及遺囑的效力。

2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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