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沒到被辭退,可以要求賠償嗎

時間 2022-04-22 23:50:10

1樓:上海l律師

1、因為沒有籤合同未超過一個月,賠償獲得支援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樓:

可以要求兩倍補償金。

最好讓單位出示書面的證明材料,證明你具體離職的原因,如果是說你不能勝任此工作,讓單位提出具體證據來證明你不能勝任此工作;

這樣你就有證據了。

3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辭退一般情況下無賠償。

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

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

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無賴公司,饒了他們吧,讓他們繼續樂吧

試用期合同沒到期被辭退,要求補償多少

5樓:簡簡單單

試用期合同沒到期被辭退,如果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合同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樓:

對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1、單位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從2023年起算,要求支付賠償金,即經濟補償金的雙倍。

2、單位若不存在違法情形,就是按照正常情形結束勞動合同,那麼要很自負您經濟補償金,從2023年起算到離職前一天。這期間,按照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補償半個月的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2023年-2023年,有2年的話,那麼就是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若其中有不足一年的,那麼就再加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3、您需要提供的證據,得將2023年簽署的那份合同找出來,以證明您是從2023年開始就是在單位工作的。只要提供出證據,那麼就可以從2023年起開始主張補償金。

以上回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7樓:李建成律師

您好,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您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可以要求其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8樓:匿名使用者

從你描述的情況來看,應該是可以取得2n+1的

你也可以把你的情況說的具體點,這樣才能給你更多的幫助

入職簽訂勞動合同,未過試用期,公司辭退員工是否需要賠償? 20

9樓:韓飛律師

如果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解除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三個月但是未滿試用期被辭退有沒有補償

10樓:

沒有補償。尚在試用期被辭退,法律上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辭退員工無需支付補償金的法定情形:

1、試用期內經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有嚴重影響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議拒不改正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樓:v英國皇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單位應當再支付你第2個月和第三個月實際工作天數的工資作為賠償。

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不應約定試用期,約定的試用期無效。

12樓:

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

13樓:根號64啦啦啦

未滿三個月試用期,如果屬於勞動者原因或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被用人單位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非法辭退勞動者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工作三個月需要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持相關的證據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14樓:化竹萱

試用期不合崗位,用人單位有權辭退,但是你們沒有籤勞動合同,是有賠償的,假設你工作有兩個月,用人單位因從第2個月開始支付雙倍工資,所以你一共會拿到1+1*2共3個月的工資,

15樓:水6元

公司主管口頭通知辭退你的理由是不能勝任崗位工作,但是卻沒有拿出書面證據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屬於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你的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你支付賠償金。

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16樓:找法網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由於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辭退的,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三個月試用期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雙倍工資,從第二個月開始要,也就是多要將近一個月的工資。

1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沒簽合同可以要求支付補償金

19樓:匿名使用者

有啊,法律有規定的,試用期時公司給予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人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就算是你不合格也有三個月的工資可拿,如果不給你可以去找勞動監察部門問問。反正法律有規定的

未過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金嗎?

20樓:墨汁諾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沒有經濟補償。

在試用期內,只有員工存在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過失性辭退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才可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適宜工作崗位,只有在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時才可將你辭退,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由公司方負擔舉證責任:

(1)公司方有證據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你;

(2)公司方根據錄用條件對你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是你未達到錄用條件;

(3)考核結果告知你,並通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就你所述情況,公司方屬無理解僱,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由於你的工作時間不滿一年,就按一年的標準發給你經濟補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支付條件

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規定是增加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於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可以領取相當於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

儘管《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於2023年被廢止,但2023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23年的生活補助費。

不應支付情形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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