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內是否可以變更合同條款?

時間 2022-12-15 05:20:02

1樓:刺身金魚

勞動合同期內當然可以變更合同條款。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對勞動合同內容作部分修改、補充或者刪減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變更是原勞動合同的派生,是雙方已存在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的發展。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保執一份。

勞動合同的期限條款可以變更嗎

2樓:僑瑾

我是一個勞動合同的官司。我請求履行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合同文字,但有仲裁書為證據,一審認定合法有效。二審時,市仲裁委為對方出了份說明,證明雙方簽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起始時間是在我所請求的勞動合同之前。

後二審法官上門調查,調查筆錄記載情況屬實,筆錄上沒有同去法官和被調查人的簽字。後判決書不支援我的訴訟請求。我認為法官的調查說明,對方、仲裁委、二審法官都沒有二審法官所調查的合同文字,如有文字就不會上門調查,拿文字就行。

根據以上述,我請教三個問題:一,沒有勞動合同文字法官認定其存在是否證據不足。二,勞動合同簽訂後是可以變更的,按客觀規律,新的勞動合同能證明老的勞動合同無效,可是我這個官司,法官用老合同證明新合同無效,是不是證據不足。

三,二審法官認定老合同有效,就應以勞動合同文字為根本,因雙方沒有籤此勞動合同,故用人單法就無法提供文字,用人單位沒有提供合同文字,最起碼是程式有問題。法官判用人單位勝訴,是否是判決錯誤。

變更勞動地,勞動合同的期限條款可以變更嗎

3樓:東牆8洈

我是工商銀行員工,2023年被單位按照職務年齡研究決定內部退養,我不同意,為躲避我將手機關掉在家不敢出門,單位領導找到我家,還派人找到我愛人單位,讓我愛人通知我去填退養申請表。要求填寫自願內部退養,我說我不自願,主管人事副行長說:不自願也得自願,日期也叫填寫1個月前的。

無奈我只好填了表。但我在表的背後寫下了「走投無路」4個字以證明我是被迫的。僅填個表,之後沒有辦理任何手續。

「中國工商銀行河南省信陽分行勞動合同條款變更書、員工內部退養協議書」都沒簽字。2023年的時候,我以書面申請要求單位依法履行2023年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8年期)時,單位才把上述兩份協議給我,我不簽字,單位說這是附件不籤一樣生效。退養人員的待遇還不及在職的一半,請問我這樣的內部退養有效嗎?

我能否要求單位按照在職標準待遇補償經濟損失?

4樓:韓飛律師

變更勞動地,勞動合同的期限條款是可以變更的,但是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就變更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三)勞動合同期限」;第 35條的規定:

「勞資雙方協商一致對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可以變更」。由此可知,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是其重要內容,當然可以協議變更,在沒有任何法律規定該種情形屬於無效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該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內容有效。

勞動合同期限可以變更嗎

勞動合同期限變更了,是否算續簽合同嗎?

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算變更合同,合同到期了,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才是續簽合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你這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對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合同期限,進行變更。

6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算續簽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這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對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合同期限,進行變更。

7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得到支援。

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修改。

即使是第三次簽訂,也需要雙方願意簽訂,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的做法是規避法律的行為,張某的申請應該得到支援。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變更只限於合同中的部分條款,當事人條款及履行期限條款都是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不能進行變更的。根據勞動合同續簽的定義和特徵,公司與勞動者通過所謂「變更合同期限」延長勞動合同的履行時間,實際符合勞動合同續簽的相關特徵,因此,「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應該是雙方續簽了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只要張某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單位就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張某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雖然公司的做法涉嫌規避法律,但是變更合同確屬雙方協商一致。

變更合同只是對原合同進行變更,不是新籤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法定簽訂無固定合同期限合同的條件。

關於勞動合同期內工作所在地變更,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作出賠償?

10樓:廣州仇律師

1、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的,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個月經濟補償金。

2、公司搬遷,屬於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你不同意變更合同的,而公司又不能提供原工作地點的工作崗位的,你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個月經濟補償金。

11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上有沒有「公司可以調動工作地點,你必須服從」的條款?沒有的話,公司要賠你兩個半月的工資。另外,你最好了解下你這個公司的註冊地點。

你可以在成都仲裁,但公司不服仲裁,可以在註冊地向法院起訴,異地訴訟你的成本太高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14樓:潛在的牛市

一般賠償費在3年以上公司給與賠償 (公司辭退的員工)現在你這樣公司不會給予補償的 。也可以和公司協商可以。

勞動合同期限是否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條款能變

15樓:高昂雄雞

可以,但顯然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16樓:兆信防偽技術****

可以變更,但是前提是雙方協議統一意見。勞動合同條款能變但是不能違背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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