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20,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時間 2022-12-19 16:45:03

1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需要負刑事責任,應以(間接)故意殺人罪起訴。

首先,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扶助義務,甲乙二人因存在夫妻關係,因而在雙方之間產生了法定的保護和救助的義務,縱觀本案,甲在乙喝下農藥並明確表示要死給他看的前提下,沒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將門反鎖到附近喝茶,放任了乙死亡結果的發生,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罪。

2樓:不卑不亢不知年

甲方需要負刑事責任,應以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有法定的保護和救助的義務。縱觀本案,甲在乙喝下農藥並明確表示要死給他看的前提下,沒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而是將門反鎖到附近喝茶,斷絕了其他人進行救助和乙自救的可能。

其主觀是希望乙死亡結果的發生,應當救助而不予救助。因此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3樓:匿名使用者

甲方需要付刑事責任,他的行為已經是直接導致乙方死亡,雖然沒有主動令乙方喝下農藥,但在乙方呼救時並未採取比較解救措施,導致乙方死亡,屬於間接殺人罪。

4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需要負刑事責任。行為人為間接故意明知鎖門會造成乙無法自救和被救而放任應為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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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貓雲

不存在正當防衛的行為,但存在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是指,在行為人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出於防止犯罪和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對行為人實行不超出必要傷害的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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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時隱時現

我覺得他們四人構成搶劫罪的共犯。

因為根據《刑法》269條規定犯盜竊 詐騙 搶奪罪,為窩藏贓物 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263條的規定處罰(搶劫罪)

王某戴某高某為解救張某而使用暴力,張某在戴某王某的協助下,掙脫馮某抓捕,都是為了抗拒抓捕。高某事後知道張某被抓事實而去解救的,也應當成為搶劫罪的共犯。

至於是不是「當場」,我覺得雖然離張某被抓一段時間以後其餘三人才去解救的,有一定時間間隔,但是還是可以理解為當場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

或者是王某張某戴某是共同犯罪。我個人認為這不算轉化型搶劫罪,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本案中涉案人員最後沒有拉走鋼材,只是為了救通同夥。

至於高某我認為如果高張知道事實真相後協助王戴的高也構成犯罪但不是盜竊和搶劫的共犯。因為他的主觀方面不涉及這兩種罪的構成要件。

7樓:醉裡簪花倒著冠

王某構成搶劫罪,屬於轉化型搶劫罪。其他人不構成犯罪。

8樓:老實的啤酒肚

此案是共同犯罪,因為是有共同犯意(對盜竊)和行為,雖然戴某和高某實施的是協助張某逃脫,但這仍屬於盜竊犯罪的延續,所以四人構成共同盜竊。

不算轉化型搶劫罪,此時物的控制權已經掌握在受害人手中,暴力的實施不是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為目的,而是以逃脫為目的,如果物在四人掌握中並在逃跑中實施武力則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四人都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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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

1�甲公司訴前財產保全向哪個人民法院申請?其依據何在?�

2�人民法院假如接受保全申請應當在什麼期限內作出裁定?在什麼期限內執行?�

3�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依據申請人的起訴,對保全有撤銷權嗎?乙公司若因甲公司在法定期間內沒有起訴而遭受了財產損失,乙公司應向哪個人民法院起。

【答案】�1�甲公司應向杭州市c區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並應提供相應的擔保。相關法律依據見《民訴意見》第31條第1款。�

2�杭州市c區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3�受理法院有監督申請人是否起訴的權力。假如甲公司不在15日內起訴,杭州市c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本案中,若甲公司不在法定期間起訴,乙公司因訴前財產保全而蒙受損失,乙公司應向採取該財產保全措施的杭州市c區人民法院起訴。�

【解析】�本題涉及的考點是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訴前財產保全裁定作出時間;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不起訴時的處理;訴前財產保全致被申請人遭受損失的案件管轄。�

1�訴前財產保全裁定作出時間見《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款規定。�

2�問題3的相關法律依據見《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款、《民訴意見》第32條的規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分析的基本格式。

1、先簡述案情及針對本案的幾種不同意見;

2、就法條來分析案例,為什麼能得出你的結論:寫出你對案例的見解,你做此判定的法律依據,就是寫出法條;

3、不贊成其它意見的理由及依據;

4、做一個總結。

11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涉及罪與非罪、此罪或彼罪、是否有從輕、減輕或從重、加重情節等方面闡述。

一要從犯罪構成的四個方面分析事實,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

二要闡述依照現行刑法或相關司法解釋,應給予何種刑罰;

三要分析其行為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從重、加重處罰的情節及理由;

四可以提出其他觀點及自已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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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匿名使用者

李、劉故意非法剝奪王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李、劉為共犯。李、劉見狀於心不忍,又將王送進醫院搶救,王終於脫離危險,這個是犯罪的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於中止犯,沒有照成損害的,應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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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匿名使用者

1、公公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從案例中他具體的行為來看(包括使用的工具、傷害的部位、傷害的持續時間),可構成故意殺人罪。

婆婆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與公公一樣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公婆侵犯的是兒媳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3、公婆的犯罪行為將由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兒媳如果要求公婆對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權以被害人身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兒媳無法得到精神損害的賠償,可以得到醫療賠償。

雖然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中的附帶民事訴訟時主要依據的是我國的民法,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77條明確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注意,是物質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和2023年的《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中都進一步強調了:「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犯罪行為帶來的後果不嚴重(輕傷)、被告人年事已高都屬於在量刑時可以被法院考慮的酌定情節,只會影響量刑結果,不會影響對犯罪行為的定性。簡單地說一個故意殺人的行為就算沒有給被害人造成任何傷害,故意殺人罪也不可能變成故意傷害罪。

是否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全看法院裁量了。

14樓:沃燁爍

首先,本案中的公公婆婆構成共同犯罪:可能是共同故意殺人或共同故意傷害(這兩個犯罪都是要判刑的);其次,公公婆婆侵犯了兒媳的生命健康權。本案中公公婆婆不但要賠償兒媳因此造成的一切損失,而且還要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15樓:時翠陽

公婆的行為在主觀上都有犯罪的故意,但是不能肯定是故意殺人或者是故意傷害。公婆的行為已經構成共同犯罪,都要承擔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公婆侵犯了媳婦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權。

應該得到精神賠償和醫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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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樓:匿名使用者

1、就被害人丙的死亡,甲的行為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犯罪,乙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罪,且屬於既遂,丁不構成犯罪。從犯罪構成分析,甲的主觀方面是對丙傷害,客觀上造成了死亡結果;乙是主觀上有殺害丙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丙死亡的既遂結果;丁沒有傷害丙的故意,也不知道更沒有參與實施對丙生命健康權的侵害行為。三人沒有共同的犯意,不構成共同犯罪。

2、甲與丁構成盜竊罪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數額應認定為3萬元。甲的犯罪數額應認定為5萬元,丁的犯罪數額應認定為3萬元。

3、甲盜得信用卡並讓乙取出3萬元,屬於盜竊犯罪,犯罪數額應認定為3萬元。乙不知是盜竊得來信用卡,以為是拾得信用卡,去銀行取款,屬於信用卡詐騙犯罪。

4、丁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盜竊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不構成立功,因為投案自首既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還要如實供述同案犯的犯罪事實,其供述甲的盜竊犯罪事實,是構成自首的條件。其沒有供述後來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犯罪事實,不構成立功。

5、對甲應按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盜竊罪定罪處罰,實行數罪併罰。

對乙應按故意殺人罪、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實行數罪併罰。

對丁應按盜竊罪定罪處罰,構成自首,依法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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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樓:匿名使用者

1、構成犯罪,故意殺人罪。

2、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因王明知有人偷瓜,卻仍在瓜中注射農藥,是明顯的放任結果的發生,屬間接故意。王雖然明確告知瓜內有毒,但這不足以為其開脫,因為如題所述「王某便在全村喊話:

「西瓜打了農藥,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負責」,但此後西瓜仍然被盜。」,所以有足夠證據證明王既不是不知亦不是過於自信,而是放任。

3、bc4、無罪。

5、acd

18樓:明天就考試了

1構成犯罪,故意殺人。

2明知自己打農藥行為可能導致偷西瓜的人死亡,放任這種情況的發生,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3只選 bc是不正確的,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是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過失。本案李某未認識到西瓜有毒,李某對西瓜有毒和趙某會以西瓜請客都不能預見,屬於意外事件。李某沒有責任。

4無罪5abcd

19樓:董大狀

1、構成犯罪。

2、罪過形式是過失。

3、bc4、趙某不構成犯罪,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5、acd

20樓:網友

1、關於甲的行為定性。

甲在著手盜竊丙的保險櫃過程中,因罪行敗露而實施殺害丙的行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財物,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其殺人行為屬於盜竊過程中為"抗拒抓捕"而對被害人使用暴力,應當成立搶劫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甲的行為屬於搶劫致人死亡,成立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應適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殺人、搶劫行為,都與乙無關,甲乙之間沒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為,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成立共犯;甲將丙的儲蓄卡和身份證給乙,不構成盜竊罪的教唆犯。甲兩天後回到丙家,開啟保險櫃試圖竊取丙的錢財的行為,屬於搶劫罪中取財行為的一部分,不單獨構成盜竊罪。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只有在案發後沒有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逃跑再歸案的,即便如實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2、關於乙的行為定性。

乙事先的提議甲並未接受,當時沒有達成合意,二人沒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搶劫行為屬於臨時起意,系單獨犯罪,不能認為乙的行為構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當然就不能對乙的行為適用《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在甲實施搶劫行為之時,乙已經離開現場,與甲之間沒有共犯關係,乙沒有幫助故意,也缺乏幫助行為,不成立幫助犯。

甲套問乙開啟保險櫃的方法,將丙的儲蓄卡、身份證交乙保管時,均未告知乙實情,乙缺乏傳授犯罪方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場購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主要參考法律規定】《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注:該題是2023年司法考試第四卷第二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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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兜諮詢1號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經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五條明確規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