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汙染損害賠償領域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時間 2023-01-25 13:35:02

1樓:北京馬俊律師

環境汙染民事責任人對於環境汙染造成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但有以下情況可以成為免責事由:

1、因不可抗力導致的環境汙染。

2、因受害人自己的過錯。

3、因第三人的過錯。

在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中,法定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2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環境汙染侵權的免責事由主要有哪些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環境汙染侵權是指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

(一)不可抗力。

一是不可抗力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二是對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及時採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損害。具備了這樣兩個條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責。對免責條件限制嚴格,有利於保障受害人得到賠償,這樣的規定是有積極意義的。

(二)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後果。

第三人過錯造成受害人汙染損害,構成免責條件,一是要當事人採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損害;

二是加害人要對第三人過錯舉證;

三是這種免責條件適用於一般的環境汙染損害。

(三)其他免責條件。

戰爭行為引起海洋環境汙染,為免責條件;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裝置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造成海洋、水汙染損害的,為免責條件;損害是由於受害人的自身責任引起的,在水汙染的場合,為免責條件。

環境汙染侵權免責事由是什麼

環境汙染的免責事由

4樓:匿名使用者

第六十五條 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六條 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十七條 兩個以上汙染者汙染環境,汙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第六十八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汙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環境汙染侵權免責是由有哪些

環境汙染損害賠償 與 一般民事損害賠償 有什麼不同之處

5樓:上海丁俊濤律師

二者區別如下:

1. 舉證責任不同:

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訴訟中,原告被害人應當對要件事實(加害行為、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加害人過錯)承擔證實的舉證責任。特殊侵權行為則反之。

一般說來,被告對其免責事由的證明,不屬於舉證責任倒置,應屬於舉證責任的一般分配。比如,《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的關於環境汙染和產品責任中的免責事由的舉證、高度危險作業中受害人故意的舉證、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中的過錯舉證,均屬於被告對己有利事實所負擔的舉證責任,並非舉證責任倒置。

此外,在過錯證明上,應當區別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要件事實中的過錯與免責事由中的過錯。在過錯責任原則之下,加害人過錯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個構成要件,若法律將加害人過錯證偽的責任倒置給加害人,則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加害人可以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過錯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從而阻礙自己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

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之下,雖不以加害人過錯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但加害人可以證明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過錯來免責,在此情況中加害人對利己事實負擔舉證責任,並未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因此不構成舉證責任倒置。

2. 歸責原則不同:

也就是說只要侵權人排放了汙染物,即使侵權人沒有過錯(如:達標排放),只要兩者可能存在因果關係(由侵權人舉證不存在因果關係才能免責),侵權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特殊侵權責任,大多數是無過錯責任,亦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因此,特殊侵權責任在舉證責任分擔問題上與一般侵權責任最大的區別有兩點:一是由於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告負舉證責任的事項減少,不必再就被告有過錯負舉證責任;二是由於實際舉證責任倒置,被告的舉證責任加重,即使是仍以過錯為要件的侵權責任,被告亦耍對自己無過錯負舉證責任。

某些特殊侵權訴訟中因果關係舉證責任的倒置,又進一步加重了被告的舉證責任。

3. 此外,在特殊侵權責任中,法律對免責的事由往往作出明確規定。

6樓:蔡仲翰

最大的不同在於舉證責任不同。也就是說被告要證明他的行為並沒有給環境造成汙染。但是,作為原告,擺正自己的位置也是很重要的,因為作為汙染源的被告通常在當地都會有一定的勢力,並可能影響審判的公正,因此原告如果能像普通侵權之訴那樣準備證據,只有好處而沒有壞處。

多項選擇 3、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哪些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環境汙染侵權的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7樓:網友

環境汙染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其採用了無過錯責任的規則原則。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受害人有損害事實發生,汙染者的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係,不論汙染者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汙染環境發生糾紛,汙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對於環境汙染責任中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舉證責任和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倒置,我國現行環境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對此已有規定。如《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因水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汙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固體廢棄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因固體廢物汙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三)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四條規定:

「在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在下列侵權訴訟中,對原告提出的侵權事實,被告否認的,由被告負責舉證:……3)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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