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什麼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的工資
1樓:上海婚姻家事梁聰團隊
用人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的型別一般分為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而單方解除又分為過失性解除和無過失性解除兩種。用人單位不管採取哪種方式 解除勞動合同 均必須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同時,應遵守單方解除的程式性規定,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事先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等。因此,用人單位不能無條件、隨時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便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構成違法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什麼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的工資
2樓:熊貓一起說法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兆漏舉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額外支付的乙個月工資按照該族碧勞動者上乙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條文註釋]額外支付的乙個月工資通常稱為「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乙個月通知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選擇使用提前乙個月通知的辦法,而是以另外給付乙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考慮到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多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代通知金實際上是勞動者在通知期內本應獲得的工資,只是由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才使得這筆工資必須提前支付。
實踐中,用上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代通知金,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獲得的勞動報酬最為相近。本條規定額外支付的乙個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本人上月工資標準確定。
舉例來說,某公司職員小張不勝任工作,公司決定自2008年5月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選擇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代替提前通知。因此,公司在支付小張2008年4月工資時支付雙份工資後,即可開始搜戚為其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
木二丁 民事訴訟法 第52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 126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下稱 意見 第 156條 在案件受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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