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打架鬥毆案件,持械聚眾鬥毆怎麼判

時間 2025-05-24 07:40:16

1樓:商標註冊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枯肆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沒弊轎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卜裂,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條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規定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凳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老粗清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侍前聚眾鬥毆的。

你的朋友屬於其他積極參加者,且是持械聚眾鬥毆,估計至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樓:匿名使用者

敢做要敢為,受點苦也沒什麼不好。

4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 花點錢就可以搞出來咯。

聚眾鬥毆持械的量刑

5樓:韋紅露

法律分析:持械聚眾鬥毆量刑為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悉李役或者管制。聚眾鬥毆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慧陸困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前念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持械聚眾鬥毆怎麼判

6樓:彭宗輝

持械聚眾鬥毆的處罰如下:

1、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持械聚眾鬥毆的認定界限是什麼。

1、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參與預謀持械聚眾鬥毆,或者明知本方人員為鬥毆而攜帶器械,即使本人未攜帶和使用器械,構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眾鬥毆論處。

持械聚眾鬥毆怎麼判刑

7樓:繆興龍

持械聚眾鬥毆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8樓:點行**

法律分析:持械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持械聚眾鬥毆的刑罰

9樓:鄭萌

刑法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罪,規定了四種加重情節,在實務中前三種爭議不大,難以把握的是第四種持械聚眾鬥毆的情形。實務中,既有事先預謀持械,又有臨時持械;既有全部持械,又有部分持械;既有雙方持械,又有單方持械。

對於各種情況,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否「持械」?筆者高差認為,這要運用共同犯罪的理論,貫徹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進行分析,對每一行為人認定時具體切入點是看他是否認識到自己在與他人配合持械聚眾鬥毆。如果系預謀的「持械」,聚眾鬥毆的各參加人對「持械」當然具有共同的認識,並形成持械聚眾鬥毆的共同犯意,因此,在聚眾鬥毆過程中,無論個別參加者是否實際使用械具,「持械」行為已因共同犯意而結合成為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行為,故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均認識到自己系與他人配合實施持械聚眾鬥毆的行為,即形成持械聚眾鬥毆的共同犯罪故意,則對之應認定為「持械」聚眾鬥毆。

如果聚眾鬥毆者雖臨時持械,但在鬥毆前或鬥毆時聚眾鬥毆參加者均認識到自己系與他人配合實施持械聚眾鬥毆的行為,即形成持械聚眾鬥毆的共同犯罪故意,則對之應認定為「持械」聚眾鬥毆。如果聚眾鬥毆者間未形成與他人配合持械聚眾鬥毆的意思聯絡,達成持械聚眾的共同故意,則聚眾鬥毆參加者雖有臨時持械者,對首要分子與其他積極參加者亦不能以持械聚眾鬥毆論。如果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對持械一方按上述原則加以認定,而未持械一方不可能李源認識自己在與對方配合持械聚眾鬥毆,缺哪念態乏持械聚眾鬥毆的共同犯意,所以不應認定為「持械」聚眾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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