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97年工傷現在想解處勞動合同

時間 2025-05-27 00:45:14

1樓:濤聲海韻

工傷現在想解出勞動合同,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又稱工傷賠償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專案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易安網整理參考相關法規、規章、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各省、直轄市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

中具體賠償的專案、標準歸納總結一下七種賠償費用和相關賠櫻笑敗償待遇。

停工留薪: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式,依地方規定。

另外,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相關手續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脊顫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公升輪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鐵線俠客

你可以提出,但沒有錢賠償你。

1997年在單位出的工傷!也沒經過勞動局鑑定!現在解除合同怎樣賠償!還能賠償嗎?

3樓:網友

根據您的描述,工傷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工傷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所以您97年的工傷超過了時效。

勞動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您說的不太詳細,建議當面向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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