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位幫我看下此勞動合同裡面與法律衝突的項,謝謝

時間 2025-05-28 23:45:17

1樓:網友

第二十一條不合法,與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不吻合。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簡察出喊搜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鄭咐歷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2樓:上海陶

第二十一條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在甲方場所內進行公示或召開會議宣佈。乙方有義務主動了解掌握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如伍猜乙方不能及時腔敏型掌握牢記甲方制定的各項拿寬規章制度,即不能遵守甲方規章制度,視為嚴重違反勞動紀律。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僅僅公示和召開會議宣佈是不夠的。

3樓:阿育王

沒什麼明顯違法的條款啊。

4樓:媛lai緣

用工合同沒有什麼異樣。

勞動合同和勞動法衝突

5樓:上海婚姻家事梁聰

1、勞動者在 試用期 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合同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期滿之日既可自離。

2、合同期滿 終止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除非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 勞動合同 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3、合同期內,公司無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以上就是關於 勞動法 對解除勞動合同相關規定是什麼的解答,希望對你有幫助。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 律師 來進行界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衝突時怎麼辦?

6樓:王巨峰

法律分析: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關戚運於基準法,基準法是不能違桐頃背的,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協商,所以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法相違背的,是應當以勞動合同法為準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局仔陸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衝突怎麼辦

7樓:

摘要。擴充套件資料:勞動者可以同時與不同的單位籤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但不能對各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的影響,否則其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親,您好跟高興您的問題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維護權益。

擴充套件資料:勞動者可以同時與不同的單位籤勞務合慎掘尺同和勞動合同,但不能對各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的影響,否則其用人寬高單位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散兆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勞動合同違約的,這個條款是否合理

8樓:佛法永照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體現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的法律原則。你單位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違法,發生勞動爭議時,此條款無效。

9樓:周冬平

這條當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從取得專利**人執業證起應在甲方服務3年以上,不受本喝哦他能夠第一條關於合同期限的限制,」這條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在合同期限上增加服務期限只有合同另行約定或者因為培訓而延長期限,其他的都不能被確認延長期限。

而且關於勞動者的違約金賠償,只有兩種情形,培訓期和競業限制這兩種。

10樓:師寒鑲

該規定不合法 無需理會。

11樓:網友

乙方獲得**人資格是由於甲方的原因的,此條合理,否則不合理。

對勞動合同法的爭議!

12樓:上海張燁

1.首先應當明確的是,用人單位給員工交社保是法定的義務,單位必須交,如果不交就是違反勞動法的;

2.針對你的情況,你可以單位不交社保為由提出辭職,然後要求單位不交社保並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每滿一年付乙個月的工資);

3.如果單位在你入職後乙個月內沒有和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麼你可以要求單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誰能幫我解讀一下勞動合同法的這一條?

13樓:佛光大地

本條明確提出用人單位違反了本法的規定要按照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條規定給予乙方月工資或年收入的兩倍賠上。針對你的問題:用人單位沒有為你繳納保險,你可以申訴,申請給予賠償你兩倍的違約金。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要求兩倍的,你的行為只能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按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請懂勞動合同糾紛的指點下!

15樓:lawyer王卉

找老闆問下實際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單位辭退你應該首先向你下達辭退通知書,然後才是出具離職證明,如果離職證明寫的是合同到期,你可以拿出你們簽訂的合同,看看日期,與離職的日期對應即可。

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注意保管好證據。

16樓:若心然

這屬於你簽訂的標準合同你原來的後向法院提交,並沒有簽署合同,在自願的和無效的通知,該公司並沒有公佈以前份額的情況下。具體的,你可以找到乙個律師問。

1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即使這樣,老闆也要支付你最低生活保障金。

哪位高手快來幫我解答這個關於勞動合同法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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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違反勞動法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您好 1 公司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2 你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或者向仲裁委申請仲裁。3 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支付雙倍工資 補辦社會保險 支付加班費。如果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你打算繼續履行合同,可以視為你工作滿12個月後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