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幫母親帶領工資勞動法辭職工資結算

時間 2025-06-05 09:30:24

1樓:網友

如果兒子代母親領取工戚差乎資的,兒子可以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對工資進行結算,確定工資的具體數額,然後代為領取。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慶李)=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高悉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天。

2樓:網友

先把問題說清楚,才能幫你分析解答。

新勞動法辭職工資結算怎麼補助

3樓:網友

如果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過錯,員工提出辭職,有經濟補償金。但是你是因為部門工資不等或嫌工資低辭職,就沒有經濟補償金。

4樓:問法網姜

如果單位沒有過錯,你提出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你上述理由不構成單位過錯。

5樓:餘濤

辭職沒有補償。但是協商一致接觸合同的話,就有補償。建議往協商一致的方向想些辦法。

6樓:網友

沒有,公司只需要給你結算當地工資。

你是主動辭職的,什麼都沒有。

7樓:婚姻家庭

自己主動離職,沒有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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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網友

沒有 因為你是 辭職!

新勞動法 辭職工資結算問題

9樓:上海笙銘

1、單位應當在離職的當天結清所有的報酬和費用,如果單位拒絕結清,則屬於違法行為,建議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10樓:文森特森

如果你覺得不合理,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會免費為你解決。

11樓:貴陽傑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可以如此。祝福!

12樓:簡簡單單

勞動法及很多地方都有明確規定的,解除和終止勞動關係當日,應結清工資的。你可以去勞動局投訴,要求馬上結清工資。

13樓:網友

現在國內企業,一大部分都是這們的,雖然不合法,建議你先跟公司協商,實在不行,再去勞動部門投訴,不要造成太多麻煩。

14樓:網友

不能。人家沒給你開工資。你上哪兒拿去啊。

15樓:廣州仇

可以向勞動局投訴,公司應當在你離職當天結清工資。

勞動法離職工資結算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自己辭職的,公司只需支付你實際工作天數的勞動報酬就行了,不存在賠償什麼的。

17樓:王景佔

公司應當支付相應的報酬。

勞動法辭職後工資幾天結算

18樓:網友

自己辭職應該是單位什麼時候發工資什麼時候給你。被辭退也是,但是你可以協商或申請仲裁,可以要求立即支付。

19樓:網友

你最後怎麼解決呢,我現在也遇到了跟你相同的情況,你後面申請勞動仲裁了嗎?

20樓:帝國づ月長石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結算相應的薪酬待遇,即正式解除當日就應支付剩餘工資。

但一般從合法,合理的角度來說,多數用人單位都主張統一支付工資,如果雙方就剩餘工資數額,發放時間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雙方協議的日期統一支付。

如雙方就發放時間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用人單位應當立即支付,勞動者可以申請單位立即支付工資的仲裁,但一般來說,除非單位拒絕發放,一般勞動者不會做吃力不討好的事情。

21樓:網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個人建議:自己為了進步等原因就不要鬧太僵了,相互留一線,日後好相見;單位違法或排擠給你穿小鞋,就追究到底 ,拿工資的125%吧。

勞動法離職工資結算時間

22樓:華律網

試用期離職工資在辦理離職手續交接的時候,一併計算且發放給離職的勞動者。《勞動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3樓:小小小白

主動辭職,沒有其它經濟補償的。除非在公司沒有繳納社保的前提下,並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根據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什麼時候辭職就什麼時候結算工資,不過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是有乙個固定的發工資時間,如果還沒到就按公司規定到下個月才可以領取。你也可以跟用人單位協商,單位同意就可以發放。

如果簽了合同,試用期內你必須提前3日通知公司,才可以離職,沒簽合同,你可以隨時要求離職,要求公司支付你應得的工資、從次月開始的雙倍工資、支付你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可以跟公司協商,給你足額應得工資,放棄補償,協商不成,申請勞動仲裁解決,準備好證據,工資條、工作證、考勤記錄等。

原來辭職也是有相關規定的,各位勞動者看了律師的之後,應該對辭職後的工資結算問題有了一定了解。也希望各位勞動者在辭職的時候都能拿到自己應得的工資或補償。

24樓:允晴嵐

你好!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用工的情形因而導致你辭職的,勞動者可以以以下形式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領導同意提前走,這是協商一致的形式辭職,走以前勞動者應該做好本工作的交接事宜,現在因為你不交接,用人單位扣押工資,屬於很正常的做法,建議你還是做好交接工作,因為允許你提前走,用人單位已經很照顧你,按照法律他可以不協商,你必須提前30日或者3日辭職才可以走。

未籤勞動合同,用工單位要付自用工之日的雙倍工資,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以及補償辦法如下: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主張以上權利需申請勞動仲裁,而且你必須證明你和公司是事實上的勞動關係,證據有工資單、保險單、簽到表、證人、等等吧,最好和單位協商吧,仲裁也耗時耗力的。

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謝謝。

25樓:網友

工資是按離職時間算的,你什麼時候不幹了就什麼時候結算工資。工資壓著不發賠償上沒有標準,沒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雙倍工資。(雙倍工資計算方法:

上班的第一天算起30天是簽訂合同期限,超出的算雙倍工資)

26樓:

1、員工離職,工資結算時間是按照你實際工作日進行核算,發放的,但是離職工資具體什麼時候發放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一般都是公司自行規定,一般都會是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清楚後發放工資;工資壓著不發,沒有標準說是有賠償,可雙方協商。

2、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你可以申請仲裁。

3、需要提供的證據為你的打卡記錄、工資單、出勤記錄等能夠證實你與該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資料。

希望對你有幫助。

27樓:快樂一家人

勞動法師離職工資結質時間。

勞動法離職工資結算問題

28樓:網友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合同期內,勞動提出辭職,是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的。在你通知了用人單位的情況下(注意收集有能證明用人單位收到了你的通知的證明),30天后就可以走人了。

如果急著走,就得找出用人單位存有過錯的證據,如滿足以下條件中的任何乙個,即可通知用人單位後就可以走人,工資用人單位還是要付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至於工資,不論是那種方式走了,用人單位都不得無故苛扣勞動者的工資的,工資都應當結算到離職的那一天。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就可以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29樓:尉遲仁偉溪

已經簽訂合同,就是正式員工,他所說的試用期是不存在的。你自己手裡有勞動合同,可以仲裁他們。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賠償你的工資,加班費照樣賠償你。

勞動法離職工資結算,依照勞動法的規定辭職工資結算的幾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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