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故意傷害組織犯的罪責

時間 2025-06-06 02:55:19

1樓:泠映爍山新

罪責在大陸法系刑法學中,其意義有廣狹之分。

最廣義的罪責,指的是罪責原則(schuldprizip),內涵包括了:個人責任原則緩巧猜,以及過失責任原則.

比較狹義的罪責,指的是犯罪階層判斷上,最後乙個層次的判斷階層;這個階層就是判斷:在法律上是否可以期待寬爛行為人不去做已經被評價為不法的行為(即廣義的期待可能性),因此罪責的概念包含了不法意識,責任能力及期待可能性(狹義)等。主要是判斷行為人個人的人格,以及規範違反性、法敵對意志以及刑罰發擾型動的必要性。

但因為現代刑法對於人格的尊重,因此即使是共同犯罪,多數行為人所擔負的罪責是依照個別行為人而給予評價,例如:倘刑法規定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加重刑責,甲與乙聯手殺甲之父,甲因符合該特殊身分而加重罪責,乙雖與甲有共同殺害之行為而構成一般殺人罪,但因乙並未符合該特定身分故不會構成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罪,乙所負罪責與甲因而有普通、特殊之別,本例中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身分關係即為一項罪責要素。

2樓:稱奪命書生

三個或多個一起毆打人,罪名就能成立。

故意傷害組織犯的內容是什麼

3樓:abc生活攻略

1、根據《刑法》第九十七條,故意傷害組織犯應當是組織、策劃實施故意傷害的行為者。

2、從客觀要件看,組織犯在故意傷害犯罪中的行為主要是組織行為。所謂「組織行為」包括組織、策劃他人實施傷害(毆打)行為隱族。「組織」指為了傷害他人,召集、僱傭人員,或者為實施傷害行灶塵弊為策劃。

故意傷害組織犯一般產生於傷害犯罪的預謀階段。從主觀上看,必須有組織傷害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組織、策劃他人的傷害行為,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兄尺的發生。

如何區分故意傷害組織犯的情節?

4樓:姜超

故意傷害組織犯的內容規定為:故意傷害組織犯應當是組織、策劃實施故意傷害的行為者。從客觀要件看,組織犯在故意傷害犯罪純遲中的行為主要是組織行為。

所謂組織行為包括組織、策劃他人實施傷害(毆打)行為。組織指為了傷害他人,召集、僱傭人員,或者為實施傷害行為策劃。故意傷害組織犯一般產生於傷害犯罪的預謀階段。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衝褲絕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散姿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犯故意傷害罪的主體是什麼

5樓:覃永雄

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

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2.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主體要件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主觀要件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激衡旁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知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

刑法》第二百三攔枝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明橡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犯故意傷害罪的要負什麼責任

6樓:翟翼翔

法律分析:故意傷害罪既遂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野碼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模餘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頌派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7樓:柳爍穎

故意傷害罪不是行為犯,屬於結果犯。

行孝純為犯,是指只要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危害行為就構成既遂的犯罪。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結果犯的既遂,不僅要求有犯罪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說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巧隱咐就不齊備。

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這類常見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結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發生了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未遂。

一、故意傷害罪的形態。

故意輕傷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結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故意傷害致死的,屬於結果加重犯,行為人主觀上對傷害持故意,對致人死亡有過失。

易言之,在傷害物件與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應根據行為人對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預見可能性以及有關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來認定是否傷害致死。

1)如果行為人甲對被害人乙實施傷害行為,雖然沒有發生打擊錯誤與物件認識錯誤,但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同時傷害丙卻仍然實施傷害行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

2)如果行為人a本欲對被害人b實施傷害行為,但由於物件認識錯誤或者打擊錯誤,而事實上對c實施傷害行為,導致c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處理事實錯誤的法定符合說,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不只是為了保護特定人的身體健康,而是為了保護一切人的身體健康;只要行為人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結果也傷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傷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傷害致死也是如此。

b與c的身體均受刑法保護,發生物件認識錯誤或打擊錯誤攜轎並不影響a的傷害行為性質,理當以故意傷害致死論處。

3)如果行為人張三對李四實施傷害行為,既沒有發生事實認識錯誤,也不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同時傷害王五,由於某種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則難以認定張三的行為成立故意傷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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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 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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