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廠裡工做快七年了,被辭退,該賠嘗兒個月

時間 2025-06-09 09:11:32

1樓:美好又無敵丶熊貓

經濟補償帆帶帶金的賠償標準: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態蘆最多付給12個月行嫌的經濟補償金。

在廠裡工作七年被辭退了有補償嗎

2樓:潘普法課堂

勞動者工作7天被辭退,如果具有下列情形的,是有補償的:被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約且雙肆租方協商一致的;被用人單位裁員的;或者被用人單位無過錯性辭退的等。

在廠裡工作七年被辭退了有補償麼?

3樓:馬興傑

1.公司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工資,其行為已構成違約。除了補發拖欠的工資外,還應支付25%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你的理解是對的。 2.一般不會得支付。

因為規定勞動部門可以責令支付相當於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總和1至5倍的賠償金,是可以不是必須,勞動部門一般不會主動這麼做。 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乙個月通知,未提前通知的要支付相當於乙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圓培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滾喊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大腔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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