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被害人指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廣義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狹義上的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
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屬於當事人之賀租一,居於原告人地位。
我國犯罪學界較為通常的分類方法有兩種:
一種是基於犯罪的成因和罪責,首跡將被害人分為5類。
1、無辜被害人,即在犯罪的形成上完全處於沒有任何差錯和閃失的被害人。
2、有錯被害人,即由於自己的言行舉止、思想作風的錯誤而為犯罪分子所利用的被害人。
3、錯責相當的被害人,即在促成犯罪上與犯罪人有相同責任的被害人。
4、有責任的被害人,即在犯罪中起著引發或促成作用的被害人。
5、有罪被害人,即對犯罪起著決定作用的被害人。
另一種是基於被害人權益的分類,,將被害人分為3類,禪芹兆這種分類方法有助於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1、人身權利被害人,包括生命權利、健康權力、人格權利、名譽權利以及性權利的被害人。
2、財產權利被害人,包括財產所有權、增值權、收益權以及使用權、管理權的被害人。
3、民主權利被害人,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申訴、控告權以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權的被害人。
2樓:網友
被害人」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敗銀規定的刑事訴訟「當事人」之一,存在於大多數刑事案件之中。《刑事訴訟法》沒有對「被害人」做出專門的定義,但是結合其他條款,例如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等內容,被害人是指「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行為給國家、集體的財產造成了損失,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如果是國陪鉛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意味著,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國家、集體也可能成為「被害人」。
也有一些犯罪行為並未造成實際的人身或財產等損失,這類案件的當事人中就沒察亂宴有明確、具體的「被害人」,例如未造成損害後果的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
簡述被害人的法律特徵
3樓:戚廣利
1、被害人應當是遭受犯罪嫌疑人直接侵害的人。在刑事的案件中,被害人包括刑事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與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被害人的父母、子女或配偶以及其他親友雖然也受到某種程度的傷害,但這些人不屬於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2、必須是合法權益遭到侵害的人,即法律所保護的生命、財產、健康、榮譽、尊嚴等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包括其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權利。
3、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傳統的刑事理論一直把自然人當作被害人。
4、由於被害人的身份是犯罪行為造成的,因而被害人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被害人家屬的權利
一 立案階段 1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 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2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
嫌疑人僱傭他人故意傷害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輕傷,請問可以進行調解麼?有沒有相關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
輕傷害案件既可以作為公訴案件處理,也可以作為自訴案件處理。自訴案件,當事人 特別是被害人 有訴權 處分權,所以,可以作為調解處理。現在貫徹 寬嚴相濟 的刑事政策,構建和諧社會,能夠在這個階段修復受損的社會關係,也值得嘗試。如果雙方是親戚 鄰里 朋友關係而能取得好效果的話,你還可以讓局裡出出簡報,做做...
搶劫者強迫被害人寫欠條是否構成搶劫
可以的,搶劫罪不僅是有形財產當然也包括無形財產,這種讓寫欠條的行為就是無形財產之一。屬於搶劫 因為不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籤訂的欠條 所以著欠條不具備法律效益的 是無效的 算是搶劫了2w塊吧 還有敲詐 我認為是敲詐勒索罪,數額為2萬元。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