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份關於中國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文獻綜述,2019字左右

時間 2021-08-30 09:58:45

1樓:乜乜咩咩

中國法律儒家化述評

儒家思想是起源於春秋戰國時期的一種思想,它雖然在秦朝時期受到過嚴酷的打壓,但自從漢武帝「罷黜百家,讀尊儒術」之後,它就成為了貫穿封建社會的統治思想。它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包括人際關係,社會關係,法律以及各個領域。

下面我來介紹一下法律儒家化在北魏時期的具體狀況。大家都知道,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是社會大動亂大發展時期,那時的立法司法制度也發生著重大的變革。我們研究這個時期的法律儒家化,也就可以清晰地看到儒家思想在法律領域的逐步滲透,進而對整個封建社會法律儒家化的程序有個有點到面的研究。

法制儒家化是指儒家思想逐步滲透法律領域,改造並支配法律,使之發生「質」的變化。縱觀中國法制史,法制儒家化實際上就是中國封建社會前期法制演進的主要內容。這一過程以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為起點,以開元刊定《永徽律疏》為終點,其間經歷了漢魏、兩晉、北魏、北齊等歷代統治者的不斷推進。

若對這一過程進行細緻整理,便不難發現,隋唐諸多成熟的法律制度實際上都始於北魏,或者是北魏對現有的法律制度加以改造,使之更加符合儒家綱常倫理,從而被沿用至隋唐。然而,北魏以胡族入主中原,既面臨著遊牧文明與農耕文明的差異所帶來的衝突與選擇,又不諳中國國情,更缺乏經世治國的文化理念和方術,卻僅用一百多年時間,集中地總結了秦漢魏晉和南朝封建法制的累累成果,創造性地加以發展,不僅適應了當時現實政治鬥爭的需要,而且還為隋唐法制的完備和成熟提供了條件和依據。如此成就,北魏法制儒家化功不可沒。

可以說,若無北魏法制上承前代之餘緒,下開唐代之新風,便不可能出現被視為中華法系代表作之唐律,這便是北魏法制儒家化地位重要之所在。

北魏法制儒家化如此之地位,學界卻疏於對其研究。在**法制儒家化問題上,著眼點往往集中於漢或隋唐,即使對魏晉南北朝的法制儒家化有所提及,也僅僅是教科書式的論述,缺乏深入地、系統地研究。尤其在論述魏晉南北朝法制儒家化的過程中,基本上都是將兩晉南朝與北朝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描述,缺乏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沒有認識到北朝作為一個遊牧民族入主中原在法制儒家化過程中有著不一般的艱鉅性和特殊性。

在分析其影響的時候,也基本上只**了法制儒家化完成後對中國法制以及中國封建社會的影響,而對於北魏對中國法制的作用以及南北兩朝對中國法制的影響孰大孰小並不明確,更不關心法制儒家化過程中對某一具體的時期、具體的民族、具體的政權所帶來的影響,這種大漢族主義傾向的學術思維給法制儒家化課題研究帶來了諸多缺陷。

個人認為,漢唐等漢族政權法制儒家化固然重要,但少數民族的法制儒家化也絕不能忽視,這是對北魏法制儒家化研究的一個重要前提。作為一個由遊牧民族建立的北魏政權,能迅速適應農耕民族的生產方式、社會組織和觀念意識,本身就已頗有成就。然而拓跋鮮卑以毫無儒家觀念的原始習慣法為起點,脫胎換骨,僅百餘年時間居然完成了法制的儒家化,而且創造了「北優於南」的法制局面,直接推動了整個封建法 制的基本完成,為盛世隋唐所繼承,這莫不讓人感到驚歎。

從這一點來看,北魏法制儒家化更值得我們研究。因此,**北魏法制儒家化連續深入和不斷擴大的歷程,發掘北魏法制儒家化的法史價值,是研究中國封建法制儒家化的重要內容,對研究中華法系和中國法制史都大有裨益。

北魏所在的兩晉南北朝時期,兵燹人禍,社會動盪,政治制度多變而且紊亂,史蹟淆駁,律典久佚,令北魏法制儒家化研究困難重重,加之學界慣於對少數民族政權法制的忽視,迄今為止這一課題的著述不多。鄧奕琦先生在其《北朝法制研究》一書中首次提出對北朝法制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並對北朝法制進行了細緻地考證和深入地論述,自然而然從巨集觀上描述了北朝政權法制儒家化的大致情況,但沒有詳細地進行闡述。李書吉先生的《北朝禮志法系研究》從北朝「禮制」的角度對北朝法制儒家化有所提及,但畢竟不是系統地研究,顯得比較零星分散。

其它涉及這方面內容的著作**,要麼就是將南北兩朝作為整體來研究,要麼就是教科書式的論述,均缺乏系統地論證。

在這一研究領域,瞿同祖先生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尤其值得一提。在該書的最後一部分,瞿先生專門研究了中國封建法制的儒家化。他指出,法制儒家化在漢代肇端,因受條文拘束,只能在解釋法律及引經決獄方面努力。

曹魏以後每一新的朝代都有儒臣利用制律修律的機會,儘量將儒學之禮教雜糅在法條中,直到法律完全為儒家思想所支配為止,此種程式的完成在北朝,而北魏朝制律尤為關鍵。瞿先生以為,北魏以胡族入主中原,因本族缺乏治國人才,既不諳中國國情,又想得到漢人擁護,不得不引用中原士族人才。崔浩、高允等「儒家典型人物」入朝輔政,引禮入律大遂其志,故北魏法律儒家化「非區域性的、小規模的」,而是「徹底而又系統」的。

因此,「中國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說是始於魏、晉,成於北魏、北齊,隋、唐採用後便成為中國法律的正統」。瞿先生以整個封建社會儒家化的巨集觀視角,描述了北魏法制儒家化的大致情況,具有奠基性意義,非常值得我們參考和借鑑。

前文已述,學界往往將魏晉南北朝作為一個整體來**中國封建法制儒家化的程序,因此導致了諸多研究上的缺陷。本文則試圖從一個具體的時期、具體的政權入手,深入史料,細緻解讀、分析和還原,**北魏政權如何以原始習慣法為起點,迅速地實現了封建法制的儒家化,並直接推動中國封建法制儒家化基本完成。

在北魏法制儒家化過程中孝文帝法制改革可謂是一個轉折點。孝文帝法制改革前,北魏法制已有儒家化傾向,但僅僅停留在儒家文化的表面,並沒有深入其實質,因此其儒家化是粗糙的。孝文帝法制改革,重視禮教,引禮入律,令儒家文化迅速地滲入了法制領域,使之發生了急劇性變革,北魏法制的格局和風貌由此基本確定。

自此以後儒家思想已深入社會各個層面,後繼君主全面深入地推行禮法結合,並頒佈了比較完善縝密的正始律,基本完成了北魏法制儒家化程序。由此可見,孝文帝法制改革是北魏法制儒家化的重要內容,因此,本文以孝文帝法制改革為契入點,運用歷史分析方法,首先論述孝文帝法制改革的歷史基礎,進而分析孝文帝法制改革的具體措施和影響,並**孝文帝法制改革後,後繼君主如何繼續推進禮法結合,基本完成了北魏法制儒家化。在最後,本文對它的歷史地位進行了評價,從而使北魏法制儒家化全面地、多層次地、立體地展現出來。

除此之外,法律儒家化還對中國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甚至影響到現代社會。

.封建特權思想的影響。我國現行憲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就要求我們執法必須嚴肅、公正和無私,不管是誰違反了憲法和法律,都應同樣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憲法、法律之上的特權。但在現實生活中,常常出現一些和憲法規定相悖的現象:

違法行為、犯罪事實相同,由於違法者身份的不同,在懲治上就大不相同。

.「無訟」思想的影響。中國傳統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以儒家思想為指導的,所以作為儒家學派的創始人的孔子的思想就不免滲入到傳統法律思想之中,其中「無訟」思想就是這樣一個具有兩面性的例子。

一方面「無訟」思想與今天的「以德治國」有著某些相通之處,另外,儒家倡導維護和諧的人際關係,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社會糾紛,也有其合理之處。可是從另外一方面講,它也否定了通過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訴訟程式來解決各種社會糾紛的必要性。從司法制度上講,訴訟是依法治國基本方針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但儒家的無訟思想將許多糾紛排除在司法管轄的範圍之外,這就為人治留下了廣闊的空間,會使行政權力的濫用和腐敗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約。

.「仁政」思想的影響。自從傳統法律儒家化之後,「仁政」思想也隨之走進了歷史舞臺。

「仁政」思想裡就有許多許多值得我們今天拿來借鑑的地方。春秋戰國時期孔子所提出的「仁政」思想,指出當政者必須以仁愛之心待民。他說:

「仁者,莫大於愛民」。儒家思想中關於加強人的道德修養、實現人的價值與尊嚴的思想對我們現代人仍然有著巨大的現實意義。而其中「孝梯」、「仁義」等道德標準仍應為現代人所遵循,無論歷史發展到什麼時代,孝敬長輩、尊重他人、重承諾、守信義等美德都將是衡量一個人人格完善與否的標準。

參考文獻《中國法制史》教材

《上下五千年》

《魏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樓:匿名使用者

這裡,那麼多,隨你挑。

跪求本科**「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研究」的文獻綜述(又名開題報告)2000字左右 30

3樓:q是

文獻綜述不是開題報告

有的學校可能要求把文獻綜述寫進開題報告裡面

有的學校要求單獨寫,開題和文獻綜述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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